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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案情简介浙江某县武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7年9月成立,郎某任该公司出纳。1999年5月,该公司改制拍卖,郎某等人留下处理善后事宜。同年9月,该公司领导安排,公司里的资金20.02万元先由郎某带回家保管,何时移交等待通知,期间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2000年 8月,公司因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被县工商局吊销营  相似文献   

2.
案情2000年8至9月间,被告人董某、岑某、胡某经预谋后商定,利用董、岑两人在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伪造东方明珠塔观光门票出售。随后由胡某找到任某(在逃),让任帮助寻找印刷厂家,并许诺给其好处费。任某遂带胡某至安徽省蚌埠市寻找印刷厂家。在安徽省蚌埠市中山浴池内,被告人田某得知要伪造东方明珠塔观光券后,称可以帮助联系印刷厂家。田某通过张某的介绍找到被告人陈某,陈某明知要伪造东方明珠塔观光券,仍去找了安徽省合肥市永信彩印厂印刷工即被告人童某,又通过童某…  相似文献   

3.
伪造金融票证,是指伪造汇票、本票、支票或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或者伪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此案应定伪造金融票证罪徐庆天被告人俞某,利用为上海某建筑装潢公司购煤之机,私自复印该公司的支票一份,并持该复印件到照相制版厂制得附有该公司财务章及该公司财务人员私章的钢板一块,其后,俞又在地摊上私刻了该公司账号章一枚。俞用上述印章及向他人索要的支票领...  相似文献   

5.
《法人》2006,(9):84-84
一.原告陆常清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合法专用权利。涉案注册商标原注册人北京直唐新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虽然于2002年5月31日更名为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及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加盖的转让人印章系伪造,在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李某系A市商业银行(国有参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2010年7月,其接受上海市X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的请托,帮忙开展融资业务。经过探讨,双方商定由A市商业银行为X公司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X公司财务人员到其它银行办理票据贴现获取资金。  相似文献   

7.
一、基本案情2010年初开始,犯罪嫌疑人彭某伙同皮某东为了谋取利益,在广州市越秀区其出租屋内私自伪造印章销售给他人。2011年3月30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彭某住处抓获犯罪嫌疑人彭某、皮某东,并当场查获多枚伪造的机关印章、公司印章和伪造印章用的激光雕刻机、电脑主机、账本、制章原料一批。经继续侦查,犯罪嫌疑人潘某鸿为了方便公司办理业务,多次从犯罪嫌疑人彭某、皮某东处伪造其他公司的印章。2011年4月1日,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潘某鸿抓获,并从其经营管理的广州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查获30多枚其他公司的印章。  相似文献   

8.
最近一个时期,伪造有价票证(主要是车、船票)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这种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信誉带来了损害。在整顿社会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中,正确认识这种犯罪是很有必要的。鉴于一些同志(包括一些教科书)对这种罪的犯罪构成尚有异议,专门法院、检察院内部对此也有较大争议,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一点浮浅的看法。一、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特征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看,这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  相似文献   

9.
金融票证欺诈型犯罪,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票证伪造型和票证诈骗型,具体涵括了四个具体罪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银行信用卡诈骗罪.本文着重从犯罪客观方面内容之一的危害社会行为角度对金融票据欺诈型犯罪的具体认定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10.
我国1997年刑法在第227条规定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该条第1款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  相似文献   

11.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企业名称权上诉案。1993年4月1日。北京市辣婆婆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婆婆公司)成立。2002年7月,石家庄川越时空渝乡辣婆婆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Il越食空公司)与北京市海纳百川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百川公司)共同法定代表人李某申请注册“渝乡辣婆婆”文字商,  相似文献   

12.
平静 《中国检察官》2011,(18):42-42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郭某经汉中市汉中诚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使用伪造的警官证作为身份证明在陕西万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陕A919U7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同年2月5日郭某持伪造的车辆转让协议,谎称自己是该车车主将车抵押给张博栋,获抵押款10万元。2010年7月16日租赁公司自行将该车从汉中市收回。  相似文献   

13.
王承荣 《中国律师》2000,(10):45-46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券”)是公司债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具体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转券是具有双元要素结构的证券,即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无要素结构。转券从其生命的开始至转换前是债券,成长演进转换后则属于股票。转券的发行、交易和转换都要涉及到众多的不特定的转券持有人的利益,涉及到包括转券在内的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转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其债券利息比一般公司债低,投资者愿意投资转券是困为在满足了转券契约约定的条件时,可以转换成发…  相似文献   

14.
<正>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起,金某等人成立A餐饮管理公司从事餐饮招商加盟活动。2018年初起,为谋取巨额利润并规避法律风险,金某等人又先后成立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管理咨询有限公司、D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将A餐饮管理公司内设的业务部门分割管理,分置于上述关联公司运行,形成“A集团”。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以金某为首要分子,刘某、韩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程某、赵某等人为一般成员,有较为明确、固定分工、具有一定层级的犯罪集团。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台湾地区伪造变造货币犯罪之立法规定主要见于台湾地区刑法第195、197 条之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及减损通用货币罪。伪造变造货币犯罪的行为客体为通用之货币; 其行为方式表现为伪造、变造及减损份量之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之处罚,似有必要区分伪造与变造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改变规定相同法定刑之立法例:而对于通用之外国货币,似有必要给予其与本币相同之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6.
百盛餐饮集团肯德基连锁快餐厅(肯德基公司)优惠券"秒杀门"事件引发了中国众多消费者对该公司的猛烈抨击,并导致该公司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本文认为该公司在对此次营销方案设计存在缺陷并对网络营销风险防范不足的情况下,致使该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违反了民法学中关于缔结合同的相关条款,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并需负担合同当事人和利益信赖方的相应损失。  相似文献   

17.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4,(1):9-9
重庆一中院 加多宝诉王老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 2013年12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王老吉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对"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享有...  相似文献   

18.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2015年1月21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签订《融资协议》,约定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融资88万元(包括诺米多公司出资70.4万元)。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展示诺米多公司  相似文献   

19.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中关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名义进行销售团购火锅套餐的行为,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原告提供的极为相似。原告认为,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  相似文献   

20.
论妨害货币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妨害货币犯罪的对象 关于如何界定货币范围的问题,各国刑法的规定不一,大致有以下几种立法形式;(1)从广义上把作为伪造货币罪对象的货币,规定为包括硬币、纸币和银行券。例如,《瑞士刑法》第240条规定:“意图充当货币,流通使用,而伪造硬币、纸币或银行券者处重惩役。”(2)从更广义上把伪造货币罪的对家范围扩大到包括硬币、纸币、银行券和有价证券。例如,《泰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伪造硬币、银行或其他经政府印发或授权印发之货币、或政府债券或附属之利息债票者,为伪造货币罪”,这里所指的“政府债券或其附属之利息债票”,显然是一种有价证券。(3)从狭义上把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限定在硬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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