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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应确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是本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司法实践中本罪与他罪发生关联时应按照罪数理论进行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2.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石经海 《法学杂志》2007,28(1):48-51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设犯罪的罪名应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本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中,客观方面需以特定的行为方式、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为具体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本罪在与治安管理处罚及与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骗儿童等犯罪发生竞合或关联时,不能一律认定为本罪;立法上,本罪在入罪门槛、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但对组织他人乞讨违法行为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衔接,对因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的,应否以犯罪论等问题尚未明确.本文认为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应置于261条的规定之后单列条文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浅析组织乞讨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勇  刘洋 《中国检察官》2006,(10):19-21
今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让我们再次把目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乞讨一族。该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62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立法背景我国现行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是拐骗儿童罪,从条文上看,《修正案(六)》第17条似乎是对拐骗儿童罪的补充性规定。其立法背景在于:(一)为了更好的和《治安…  相似文献   

5.
伍昭 《法制与社会》2010,(24):72-74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新增设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本罪在与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等发生竞合或关联时的处理,同时还应注意正确处理本罪实施过程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6.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了"组织乞讨罪"这一罪名。即"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六)对组织乞讨罪的这一规定,让我们把目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乞讨一族。  相似文献   

7.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威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在第四条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文从以下两方面对该罪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罪的立法背景及其意义;第二部分从本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主观方面论证了本罪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8.
针对《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的规定,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就该罪的罪名、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行为、犯罪主体及法定刑等立法和适用上的若干问题需要进行详细探讨,该罪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上表现为复合行为、其既遂形态是结果犯,由此,对完善法定刑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对《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出台尽管意义重大,但该条在罪名确定、犯罪构成设定、犯罪程度设定和罪数形态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对该条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0.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六)》在第四条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进一步扩大了刑法的调控范围。由于该规定出台不久,该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与职务犯罪竞合时的司法认定以及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界定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中的人体器官既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应包括角膜等人体组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应视其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认为需要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重新界定。作者从该罪的历史沿革、内容变化和构成要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第20条规定的"枉法裁决罪"再次引发了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探讨。结合"枉法裁决罪"条款,从法理的角度研究仲裁员责任制度,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仲裁员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解悦 《法制与社会》2011,(18):249-250
《刑法修正案(六)》将原刑法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修改为“生产,作业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忽略了第三产业和多人聚集的较大型活动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建议修改为“在生产,经营,非经营性群众活动”。另外《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虽然新增加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但其缺乏对“迟报”行为的定罪处罚,存在立法上的漏洞,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强迫劳动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从国际公约的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进行修改已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强迫劳动罪这一个罪名已足以概括《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新增"协助强迫劳动罪"这一罪名并无必要。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相比,强迫劳动罪的立法包含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其在法条表述上更加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我国打击强迫劳动犯罪的现实需要。不过,《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中对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与强迫劳动的行为配置相同法定刑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284条之一,针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增设了三个故意犯罪。本文对其中的组织考试作弊罪,从侵害法益、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三个方面分析该罪的认定,并对其他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刑事处罚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17.
丁嘉  李鹏  杨佳 《法制与社会》2014,(7):278-279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上不需要具有营利之目的,犯罪客观方面,其手段多样化,行业化。目前查办身份信息犯罪,存在证据固定难、情节严重判断难的情况,亟待进一步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研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第 1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1 6 2条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其条文序号为“刑法第 1 6 2条 - 1” ;该《刑法修正案》第 1条规定的罪名为“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 ;作为其犯罪对象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不仅限于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而指的是任何会计单位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本罪与作为主要犯罪行为的其他犯罪之间不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上述行为 ,又实施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来处理。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偷税罪"进行了全面修订,但修订后的罪名至今没有公布,尤其是修订后的刑法第201条同第202条及第203条因罪名表述上引起的冲突更加明显.因此,在深入分析该修正案及相关条文的基础上,重点整合了与之相关的涉税罪名,大胆提出将原来的"偷税罪"更名为"逃避纳税罪",进而将"逃避纳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合并为"逃税罪";并将扣缴义务人主体从"逃避纳税罪"中分离出来,新设"不履行扣缴义务罪".  相似文献   

20.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中的“组织”,只要求将一定的人加以安排而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即可.不需要对象达到3人以上.对自己的亲属等人加以组织也可以按照该罪处理。在评定某人是否这里所说的“残疾人”的时候,应参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判断。该罪的暴力要求是针对特定人的身体实施的伤害、殴打等危害特定人的人身安全.但不是故意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行为。这里的胁迫的内容为对方本人或者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或财产将受到侵害。乞讨,是指向他人乞求、讨要一定财产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多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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