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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3):106-113
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竞合时,法国法规定的刑事受害人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赋予受害人选择刑事途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种制度模式允许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由刑事审判组织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它将民事诉讼放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出,为诉讼提供了便利,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外,法国还允许受害人通过民事索赔之诉发动公诉,以充分保护被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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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当前检察理论中一个热点问题。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民事公诉制度当成为检察权发展的趋势。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形势下,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尤为紧迫。一、中外民事公诉制度考察民事公诉制度由大陆法系的法国开启先河,在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检察机关提起和参加的民事诉讼范围较宽,德国和日本较窄。联邦德国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婚姻无效案件、雇佣劳动案件、部分禁治产案件及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案件中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日本的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就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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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优先到民事优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但凡遇有刑民牵连的案件,我国曾经的司法原则是绝对地强调国家公权优先,及至排斥公民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即刑事优先。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权利本位观的确立,我国的司法原则已开始从刑事优先向民事优先转变,即在事涉刑事案件时,公民的民事诉权可与国家的刑事公诉权并行不悖,及至民事诉讼可先于刑事公诉而提起;与此同时,国不与民争利,公民对犯罪者的正当债权亦优于国家基于犯罪人犯罪而对之产生的债权。法律工作者应当与时俱进,自觉地践行从刑事优先到民事优先的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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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的制度,检察机关不能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又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在刑事审判尚未开始的情况下,无法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为解决现实问题,笔者建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允许被害人选择进行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民事诉讼,这样在公诉无法进行的时候,既给予了被害人民事救济,又在一定程度上惩治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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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诉讼,是在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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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是公诉的对称称.我国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自诉和公诉的目的都是追诉犯罪,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制度等有许多是相同的,但由于自诉案件一般案情都较简单,犯罪所造成的后果较轻微,行使控诉权的是公民个人,因而其诉讼程序与公诉案件就有所不同.不仅不需要经过侦查和提起公诉,就审判程序来说,也有别于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至第128条对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但因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而自诉案件的数量又不断增加,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较多.就总体而言,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仍有进一步加以探讨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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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人往往在要求赔偿直接财物损失的同时,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由于我国修正的刑诉法第七十七条只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观点。那么,什么是精神损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到底存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构成要件?对这些问题,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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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在审查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时,一般采用对案件刑事部分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而对民事部分仅作程序上的审查。有的同志认为对民事部分的审查是法官的职责,而非检察机关审查的范围,所以在审查案件时完全放弃对这一部分的审阅,甚至在有条件审查时也告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诉状交到法院去,因此在刑事和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的法庭上,公诉人对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不发表意见,放弃了部分法律监督权。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完全相同?检察机关需不需要审查?若需要审查又该如何审查方无越权之嫌?笔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