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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文帝除肉刑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使"奴隶制五刑终归被打开了缺口,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刑罚体系由野蛮、残酷走向文明、人道。可文帝除肉刑后世也多非议者。应该如何看待汉文帝除肉刑,需要对除肉刑的原因、内容、社会效果及意义做全面探讨和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2.
1.肉刑、变相肉刑都属刑讯逼供行为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3.
在中国古代自由刑的沿革过程中,有三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要时期,分别是西周、秦和汉初与隋唐.三个时期自由刑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西周时期表现为圜土刑、嘉石刑和肉刑后的劳役刑.秦和汉初表现为劳役刑体系.隋唐表现为徒刑.自由刑的沿革过程是,西周时期的两种劳役刑在发展中合流并逐步战胜肉刑,到秦和汉初时形成以劳役刑为主刑、肉刑为附加刑的劳役刑体系.此后又逐步摆脱肉刑的纠缠,到隋唐时期衍变成徒刑.唐以后各代的自由刑制度都沿承唐制.  相似文献   

4.
REASONSOFEXTORTINGCONFESSIONBYTORTUREANDITSCOUNTERMEASURE刑讯逼供是使用使人肉体承受痛苦和心理承受折磨的方法来通取口供的野蛮行为。其方式之多,蔚为大观。但总括起来不外两种——使人肉体承受痛苦的方法和使人心理承受折磨的方法,或可分别称为肉刑和变相肉刑。前者如残酷殴打入犯,摧毁其意志,迫其招供;后者如对人犯示以重刑具,使其心理崩溃,畏而招供。这两种刑讯逼供的方法当前都存在。在某些情况下,变相肉刑不过是肉刑的前奏,当前者失灵时,即采用后者;但变相肉刑又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有些人犯…  相似文献   

5.
汉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宫刑是否亦同时革除?从来说法不一。有的说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易;①有的说文帝除肉刑连宫刑一并废除,唯到景帝时又予恢复;②有的含糊不清。③有的避而不提等等。④由是可见,对汉文帝废肉刑,是否亦废除宫刑,以及宫刑在汉代存废的问题,很有探明的必要。它不仅关系到汉文帝废肉刑事件的评价,而且涉及中国古代“五刑”体制的演  相似文献   

6.
汉文帝除肉刑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使“奴隶制五刑终归被打开了缺口,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刑罚体系由野蛮、残酷走向文明、人道。可文帝除肉刑后世也多非议者。应该如何看待汉文帝除肉刑,需要对除肉刑的原因、内容、社会效果及意义做全面探讨和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7.
<正>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迫使人犯招供的一种审讯方法。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反对刑讯逼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人犯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什么刑讯逼供至今仍然是我们司法工作中屡禁不绝的一大顽症呢? 一、对刑讯逼供的来源和实质不够了解,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残余还没有肃清,存在着封建特权思想。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审讯方法,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公元前七世纪至三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城邦国家中的雅典法律规定,奴隶仅在酷刑下提供的证言才认为有效。罗马法律规定,为了取证,对自由人也可以逼供、拷打。刑讯逼供在我国起源更早,公元前十一世纪至公元前  相似文献   

8.
闫晓君 《法律科学》2006,24(4):160-168
汉初的刑罚体系是文景刑制改革的基础,由“笞”、“罚”和作为正“刑”的各种肉刑、死刑组成。肉刑一般不单独运用,往往“刑尽”后,又罚使劳役。这样形成一个从轻到重,从生到死,相互衔接,有等次的刑罚统一体。过误、特殊的犯罪主体以及轻罪,适用“罚金”、“赎刑”。故意、重罪适用劳役、肉刑,直到死刑。文景改革以后,笞刑取代肉刑,劳役由无期变为有期。此外,汉初刑罚体系明显受先秦刑罚思想的影响,刑罚被视为对犯罪者的“报复”,有强烈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色彩。  相似文献   

9.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被指控或被怀疑有犯罪行为而受审讯的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是一种为现代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审讯方式。《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禁止对任何人施行酷刑,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专门通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本文根据其现阶段存在的原因及危害,从程序保障的层面来阐述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1.
<正> 刑讯逼供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对于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  相似文献   

12.
一、刑讯逼供概念的界定及其危害何谓刑讯逼供?其主体和客体何在?内容包括什么?理论界一直未有统一明晰的界定。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被告人把供的一种审讯方式一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主体未作界定,客体限于被告人,范围过窄;有的认为刑讯逼供是“在刑诉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②笔者认为此定义比前者较为准确,但把刑讯的目的仅限于“逼其供认犯罪”,不妥。因为刑讯的客体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还可能有被暴力取证的证人;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13.
陶广峰 《法学研究》1997,(3):142-145
汉魏晋宫刑存废析陶广峰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肉刑事关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大问题,因而历来受到中国法制史学者的重视。论者多以积极的态度评价文帝除肉刑,但是,文帝除肉刑,宫刑是否同时废除,自古及今,却是众说不一。有的认为文帝...  相似文献   

14.
刘祥红 《河北法学》2000,(1):117-118
刑讯逼供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讯问时采取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事实的非人道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相似文献   

15.
暴力取证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使用暴力"与"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刑事立法时将暴力取证独立成罪,意图在于加强对那些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出于逼取证言之目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的,应定刑讯逼供罪.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被追诉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非法手段逼取罪犯口供的行为。"捶楚之下,何求不得"?被追诉人由于受刑不过,乱攀乱供,这种口供往往真真假假,真假难辨,不仅无助于查明案情,而且极易导致冤假错案,使受刑人含冤受罚,丧失自由,身心受损乃至丧生,牵连无辜者,放纵  相似文献   

17.
岑鸿雁 《法制与社会》2011,(24):163-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刑讯逼供是如下规定的:“刑讯逼供,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来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人类社会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损害司法公正、破坏诉讼平等、违反程序正义的元凶巨恶,严重阻碍了整个法制发展的进程。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难题,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相似文献   

18.
正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罪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仅使被审讯的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摧残和折磨,而且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基于此,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似文献   

19.
袁洪 《法制与社会》2010,(29):68-69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20.
1989年3月24日,我国公安部发出的《关于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中与公安工作有关的规定的通知》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对做好审讯工作、加强我国的国际交往、提高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刑讯逼供是在刑讯逼供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因此,研究刑讯逼供心理的特征和防治,对严禁刑讯逼供就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刑讯逼供心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违法犯罪心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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