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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吕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24(3):118-120
一、问题的提出
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职能之一。在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监所检察工作并没有实行派驻检察,采用的是“定期巡回检察”的方式。包括前苏联等少数几个社会主义国家虽然也有“监所检察”这一业务,但也没有实行对监管场所的派驻检察。 相似文献
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丙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4):26-32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内容之一,重点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改革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机制,由事后监督模式变为同步监督模式。二是完善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改革现行的监外执行执法主体,建立相关的工作衔接机制。三是改革现行的派驻检察机构,实现派驻检察室单独设置,加强法律监督力量。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在上述三个方面采取了一些改革举措,经验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3.
传统的监狱检察实行“派驻检察”模式,其常态进驻的运行机制建立在便利监督的理论基础之上,因独立性不足而面临着检察质效不佳的现实困境。以问题为导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改“派驻”为“巡回”的试点,以“独立监督”为理论基础的“巡回检察”模式,面临着改革成本与成效的双重质疑。试点地区将传统经验与试点方案结合起来,选择了“派驻+巡回”的新模式。三种监督形态下,监狱检察也得以从形式层面进入到了强调有效检察的实质层面。以监狱检察的三种模式勾勒出来的监狱检察制度的改革之路,呈现出现阶段更加理性、务实的改革观。 相似文献
4.
现行监所检察机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对此,应从立法上明确派驻检察监督方式以增强其权威性;将监所检察职能定位为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建立起以派驻检察为主的同级监督或者提高一级监督模式;厘清派驻检察、监所检察、派出检察院机构各自的权限、职责,基层监所分设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构,各司其职、互不干涉,派驻检察仅受其派出检察院和上级监所领导与业务指导,并对其负责。 相似文献
5.
李树和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4):93-95
目前,看守所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着看守所各项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方法和措施,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王全社李文博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1,(4):105-110
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主动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需求,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创新性检察监督制度。尽管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巡回检察宣传开展不深入、巡回检察干警业务能力跟不上新时代监狱检察工作发展等问题。应从革新监督理念,打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格局,完善“派驻+巡回”检察方式,建立健全巡回检察案件化办理模式,借助“外脑”等方面提升监狱巡回检察工作质效,本文从监狱巡回检察理论认知、监狱巡回检察的实践分析、对监狱巡回检察高质量发展的思考等三方面对监狱巡回检察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程权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106-108
司法实践中,派驻基层检察室职能配置存在缺乏法律依据、职能配置过于宽泛、职责虚化或异化以及与内设机构职能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影响派驻基层检察室职能配置的因素主要有:检察机关自身的职权范围、派出检察院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检察室可能获得的编制和人员安排和设置地区的司法需求.派驻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配置的职能必须定位于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代表派出院在基层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的延伸. 相似文献
8.
杨天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86-88
派驻基层检察工作室作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创新工作模式,其执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检察人员业绩考核界定不准,监督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法律的公信力受到了挑战。提升派驻基层检察室执法公信力有三举措:严格公正执法、界定权责明确的法律职能和树立检察监督权威。 相似文献
9.
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分押分管活动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通过完善目前的派驻检察机构设置,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执行情况的后续监督程序,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分押分管检察监督工作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0.
邢菲菲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3):93-97
量刑建议权制度的构建既有理论依据又有现实基础;量刑建议应采用确定的量刑建议并作为审判活动监督、提起抗诉的参考依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做法是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虽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加以健全与完善。民事抗诉应定位于中请再审之后,将申请再审规定为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前置程序;更应定位在涉及公权利的范围内,而对不涉及公权利的案件则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从而构建检察抗诉与检察建议并存的检察监督格局,真正起到统一司法、个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局限于职务犯罪侦查权,锁定在诉讼程序范围,没有充分体现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职能的宪政定位。拓展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检察职能,设置专门的行政检察机构,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权的法制监督,发展行政检察制度和国家行政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对检察建议的法理基础、性质地位、功能定位等的认识,理论与实务上有多种不同的主张,研究检察建议的基本问题对于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尤其对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完善检察建议的程序、发挥检察机关的综合治理职能具有重要价值。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是中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基层监所检察实行“科室合署办公模式”是派驻检察组织形式的深化和具体化,是提高驻所检察工作效率和监督实效的极佳路径。 相似文献
11.
关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存在多种学说,将其定位于法律监督权属于目前较为统一的看法。在我国的权力建构模式下,检察权若作为法律监督权,在规范层面,将面临很多法律层面的缺位情况。在实际运行层面,则存在着法律监督被放置于刑事诉讼监督、行政机关掌控检察机关的资源、检察权宪法权能与法律权能运行不协调、公诉权是否属于法律监督权等解释难题。 相似文献
12.
张慧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1):99-101
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调查取证是必要的,但不能没有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应当仅针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围绕诸如法院执行裁判错误、措施错误,执行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赋予检察机关的任何一种调查取证权都是其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为履行检察监督所必须的。 相似文献
13.
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欲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体系中,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在社会转型、法治初创的社情下,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行政法律监督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监督空位和监督不力的状况。这种"缺位"现象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方式以及权力行使边界等基础的检察监督理论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可行性监督路径。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应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权方式可划分为检察监督侦查权、检察监督诉权、检察监督建议权三类。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力边界,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行使应坚持谦仰原则和"刑事先理"原则,形成内外结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被动申请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权力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15.
郑卓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1):20-23
当前检察权配置不足导致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乏力,审判活动监督弱化及公诉权赢弱,不能实现权力制衡和诉讼效益。应重新配置检察权,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权,实现对公职人员遵守法律状况的刚性监督;完善侦查监督权,实现权力制衡;实行强制侦查行为检察批准原则,保障公民法律安全。 相似文献
16.
检察权配置的原则是研究检察权配置的基础性问题,现有研究成果存在简单列举、指导思想不明确、缺乏逻辑基础等缺陷。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强调对公权力的控制,而检察权配置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控制公权而保障人权。运用法治思维重构检察权配置的原则,以“三个兼顾、三个优先”为设定配置原则的指导思想,对于现有研究成果的缺陷予以补足。检察权配置的原则应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检察权配置应遵循四大原则,即合宪性原则、相对的权力分立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权力结构完整原则。 相似文献
17.
冉富强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75-81
公权力优位是中国权力文化的特点之一。尽管当代社会在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及伦理基础方面均发生实质性变迁,但公权力优位的传统文化至今仍然深刻禁锢并影响着现代人特别是广大官员的思维模式、行为习惯和交往方式。比如过度适用刑法解决民事行政事务、“官本位”思想及公权力过度介入市民社会等都是典型例证。当前,检察制度改革应当以公权力优位传统文化为突破口,在刑事诉讼中要注意宽缓刑事政策的适用和加强人权保障;要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力;进一步拓展和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把行政权力“装进”制度的“铁笼里”。 相似文献
18.
论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决定的.但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之间难免存在冲突之处.为了确保法律规定兑现,我们应从监督权的性质、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范围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进行调整与完善,在保证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保证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审判监督权. 相似文献
19.
黄笔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98-100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设定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的地位更趋合理.然而,这种程序设计在实践中又有可能对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继续研究检察权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科学配置,找准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合理定位,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检察制度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霍成茹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6):64-68
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权的组成部分,不但有现行宪法的依据,而且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益探索。应当修改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行政执法监督权规定进去。这是实现权力制衡的需要,也是解决现存问题的需要。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特殊监督、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在监督的对象上,应当限于对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刑事司法程序的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在监督的方式上,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监督审查权、发挥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的监督作用、以及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监督之诉的权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