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7 毫秒
1.
《唐律疏议》对官员家人受贿的罪与刑作了规定。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的犯罪主体是官员家人,即官员的同居亲属、部曲、奴婢;犯罪行为包括受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等十一种行为;刑罚包括对受贿家人适用的刑罚及对负连带责任的官员适用的刑罚,刑罚种类主要是笞、杖、徒刑。在适用刑罚的原则上,唐律适用减轻的原则,对受贿之官员家人减等量刑、从轻处罚,同时适用连坐的原则,追究官员的连带刑事责任。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关系密切人”受贿相比,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犯罪主体明确,犯罪行为具体细致且范围广,适用刑罚时同时追究家人及官员的刑事责任,这些特点对完善现行刑法“关系密切人”受贿的规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的认定,在其犯罪客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随着我国法律的修改,对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有四种类型,主体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务性,在实践中应注意受贿罪的几个特殊主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的基本形式是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实践中应注意斡旋受贿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论国际刑法中的贿赂外国官员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贿赂外国官员罪是一种具有广泛危害性的国际腐败犯罪,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对其作出规定,并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以预防和惩治该种犯罪。贿赂外国官员罪的构成具有跨国或涉外因素,行贿方是一国的国民、法人或者其代理人,受贿方是另一国家的官员,且本罪的构成只涉及行贿方的行贿行为,而不包括受贿方的受贿行为。本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使外国官员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以便行贿人自己或者其他人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4.
居间受贿犯罪,是通过各种方式勾通、引荐、撮合行贿和受贿犯罪顺利实现的新型贿赂犯罪。居间受贿人原则上应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也存在成立(斡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介绍贿赂罪的余地。受贿额数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具有明知和容认,只要有预见可能性即可。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帮助司法者减轻不必要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5.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受贿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被规定为犯罪,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定罪难题,但是对这种行为应定为何罪仍存在争议。虽然该类人员的受贿行为与受贿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有必要将此类行为与一般受贿行为予以区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6.
<唐律疏议>规定了官员家人受贿罪.官员家人受贿罪在唐律中有十个罪名,犯罪主体是官员家人,犯罪行为包括受财、乞物、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等行为.刑罚包括对家人的刑罚和对官员的连带刑罚,两者均比官员受贿的刑罚要轻.唐律官员家人受贿罪的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有许多不同点,但也有相通之处.唐律对官员家人受贿罪的犯罪行为规定得细致周详,而且追究家人受贿的官员的连带责任,这对于完善现行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出于抑制受贿犯罪发生及打击行贿犯罪本身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罚金刑、缩减从宽处罚的幅度等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受贿犯罪本身的证明特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决定了受贿犯罪的成功追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贿人的自愿配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势必对受贿犯罪的追诉造成消极影响。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行贿罪量刑规定的"主动交待"、"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重大立功表现"采取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行贿罪量刑变化给受贿犯罪追诉带来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8.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应从国内客体与国外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国内客体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际客体是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在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将其贿赂的行为方式仅限定为“给予”一种是符合我国立法特点的,但其有关贿赂的范围、贿赂的对合性主体的规定,有待立法完善。在犯罪主体方面。行贿方与受贿方并不必然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公民。在犯罪主观方面,应注意其主观目的要素对本罪处罚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9.
受贿犯罪,不仅使人蜕化变质,而且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与社会风气,危害甚大。所以历来被我国刑法列为打击重点之一。然而,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查处受贿犯罪出现了令人不安和值得思考的问题——受贿  相似文献   

10.
惩治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反贪腐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目前刑法学界普遍主张的"贪污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一元化的发展路线",在探讨现行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基础上,从犯罪主体、客体、法益保护、分则条文的适用和分布等多方面肯定我国现行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合理性,分析我国单位和自然人双重犯罪主体的可行性,并提出对我国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措施,主张规制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并对现行受贿犯罪进行进一步细化,以便司法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1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追求物质享受的公务人员的生活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之间产生了“社会紧张”,加之我国现行体制、机制存在的种种缺陷,导致贪利型职务犯罪的统计特征呈现出多种“高原”现象。削减贪利型职务犯罪“高原”,必须树立正确理念,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方略和对策。阻断犯罪发生机制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的不足制约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本文以刑罚法规正当原则和现实执法情况为视角,分析了受贿犯罪规定的缺失。并提出,在保留我国受贿罪立法中的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应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香港、日本的法律为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以完善受贿罪立法。  相似文献   

13.
共同受贿犯罪主体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不仅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倍受关注,而且对当前惩治贿赂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刑法学共同犯罪理论及司法实践,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共同受贿罪的主体,以及如何认定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4.
在对我国性贿赂行为的普遍性及其危害性分析之后,对我国设立性贿赂犯罪的刑法学理论基础进行论述,提出在中国现行刑法典中增设性贿赂的相关条款,以更好地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相似文献   

15.
刑事法律是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最后配置,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一道形成对抗公司违法乃至犯罪的天网。公司社会责任,在一定意义上需要通过公司刑事责任得以最终实现。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意味着公司犯罪刑罚的加重。完善我国公司刑事立法的建议是:以责任一体化为目标,使公司刑事责任等同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加重刑法对公司犯罪的刑罚;加重责任人员刑罚,加大罚金刑和自由刑并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有三款内容。其中第二款之规定笔者认为是特指商业领域里的商业贿赂犯罪。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这里符合立法本意的,同时也是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7.
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并已成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探究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重新建构的重心在于对我国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重新梳理后的重构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寻根溯源式的探究与挖掘,力图呈现一幅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全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以达重构我国反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终极目标,实现刑事法治.  相似文献   

18.
关于黑哨问题的争论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得出一个明确的定论,本文从犯罪主体角度出发,试提出对黑哨问题的个人看法。笔者认为黑哨裁判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其身份和执法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为的公务性,因此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和处罚。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部门拘传犯罪嫌疑人作了严格的时限规定 ,这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方式提出了挑战 ,也给现时的侦查工作带来一系列新课题。本文在分析当前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适用拘传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 ,对如何适用拘传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贿赂犯罪特点是犯罪过程预谋化、犯罪手段隐秘化、犯罪心理复杂化。研究认为贿赂涉案者的犯罪准备周期长、过程复杂增加了认知负载,有利于诱发案件相关信息特征性的脑电位;贿赂犯罪行为隐秘、涉及人—钱—物等记忆强度大使监控脑电变得相对困难,但有利于将特定的与案件相关特征性的脑电位和特定犯罪人相联系;贿赂涉案者被测谎时涉案认知预备增强、对贿赂行为的警觉性增高,使比对欺骗脑电更加容易。认知脑电测谎以其无法回避科学性强、准确率高、难以伪装等特点,为贿赂犯罪侦查提供了一种更加有效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