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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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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观公正地研究羁押期限的延长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一体化、缺乏最长羁押期限的限制以及对被羁押人的意见未能给予应有的重视,所以羁押期限延长制度的现状不容乐观。通过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该制度的考察,提出在完善我国延押制度的进程中应当注意要使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适当的确定最长羁押期限、完善被羁押人的救济机制、确立违反延押制度的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2.
羁押权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 ,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本文主要针对《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羁押的期限规定 ,分析我国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提出应完善司法机关适用羁押时的法律监督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3.
羁押期限制度的反思与重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羁押期限没有独立和正式的规定,完全依附于拘留和逮捕期限。目前,我国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羁押期限违背比例原则。为了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我国应逐步完善羁押期限制度。为此,我国羁押期限制度应确定羁押期限的最高限度、贯彻羁押期限的比例原则、推进羁押期限的相对独立、控制羁押期限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侦查羁押期限普遍较长,侦查羁押期限与案件的难易程度不成比例,司法控制机制尚不够健全,侦查羁押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刑事追诉的手段.究其原因,从实证角度分析主要是侦查对口供的过分依赖,缺乏外部控制和救济机制.因此,应当以比例性原则和司法救济原则为基础,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司法控制,建立羁押司法审查和刑事羁押独立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请权、申诉权,以完善侦查羁押制度.  相似文献   

5.
侦查羁押期限由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而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对侦查羁押期限规定的认识存在误区,以及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在现实操作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侦查羁押期限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理解问题,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与侦查工作实际操作的偏差等问题都有待探讨。  相似文献   

6.
补充侦查应当受侦查羁押期限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7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7个月的,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侦查活动的一种特殊情况,应受最长侦查羁押期限的限制。检察机关对那些不符合起诉条件且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先审查案件是否已用尽最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再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未决羁押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羁押权行使的集权化;羁押期限不确定;羁押场所的设置违背中立性原则;羁押制度缺乏程序性救济功能等。本文试图将未决羁押问题与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保护以及相关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联系在一起,旨在寻找被羁押人权利预防和救济的合理途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西方法治国家建立了完善的未决羁押司法救济制度,因此,这一制度能够较好地保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而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十分不完善,且羁押的救济渠道不畅、救济措施不力,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侵犯被羁押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借鉴西方法治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建立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未决羁押的事中救济制度、未决羁押的事后救济制度、建立羁押复查制度并修改《国家赔偿法,》这对于完善我国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批判性重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的未决羁押适用的目的失之偏颇;不是一个例外,而是一种常态;缺乏比例性原则;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羁押措施滥用;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场所设置违背中立性原则;救济功能缺失等等。实际上,未决羁押应当受到比已决羁押更加严格的司法控制,因此,必须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进行制度性、法治化的改造与构建,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相似文献   

10.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权力,符合刑事司法制度宽严相济和保障人权的宗旨。由于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规则,导致司法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坚持合法与合比例原则,具体细化工作机制,完善监督与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1.
羁押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之前剥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措施,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且与无罪推定原则存在高度紧张关系。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对羁押采取严格的程序控制。羁押审查主体是羁押审查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域外大都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将羁押的决定权赋予法官行使。在我国,刑事拘留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审前阶段的逮捕基本上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决定。由于检察机关还承担着追诉职能,实践中难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羁押决定过程的公正性。应当借鉴域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行逮捕与羁押决定权分离,将羁押决定权交由法官行使,相应地在法院内部设立羁押审查庭,设置羁押审查法官,负责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的羁押审查工作。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未决羁押制度存在价值取向偏差,羁押标准简单、模糊,权利配置不合理,羁押措施不独立、超期羁押痼疾难除,被羁押人缺乏救济途径等问题,造成了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浪费,出现了"羁押绑架司法"情形,极大地制约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3.
有效降低诉前羁押率,既是法治发展的规律所趋,又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治理的点睛之策,而运用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探析影响降低诉前羁押率的要素,应当以完善非羁押配套措施为目标改良非羁押司法产品,还要更新办案理念,切实保障被追诉者的辩护权和救济权,发挥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功能,通过系列配套制度激励进一步降低诉前羁押率,以司法履职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审前羁押适用率和超期率双高的现状凸现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漠视,与国外通过对审前羁押的事前控制、事中规制和事后救济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相比,存有一定差距。我国应建立审前羁押的请求权、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管权的分权运行机制、听证程序以及救济制度,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衡平。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措施的严厉性会使被羁押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对审前羁押实施较大强度的法律管控是现代法治国家采用的通例。我国审前羁押先期刑罚的意味浓厚,法治化水平低下,司法审查与救济程序欠缺。在法治中国的视阈下,要通过转变司法理念,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按照审前羁押的目的性、法定性、必要性、救济性等原则,以严格的司法审查、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等来规范审前羁押制度,最终完成我国审前羁押程序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16.
我国当前的审前羁押制度并不完善,既未确立适用该制度的法律规则体系,也缺乏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救济机制,以至于其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羁押率过高、超期羁押现象屡禁不绝等顽症。应当从加强控制、引入保释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审查机制等方面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7.
未决羁押,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中外未决羁押决定与变更主体不同,国外羁押决定主体相对独立且单一,我国羁押决定主体检察机关相对独立但变更主体多元;中外逮捕和羁押定义不同,国外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我国逮捕与羁押还未实现完全分离;中外羁押审查方式不同,国外以当事人参与为原则,我国羁押决定程序由书面审查为主转向当事人参与为主;中外羁押救济程序不同,英美法系主要是保释,大陆法系主要是司法复查,我国新增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系本土原创,兼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当事人间接救济手段特征。中外未决羁押制度结构、模式及背景各有特点,因而在发展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中不能简单套用、模仿和移植国外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18.
审前羁押是指在有罪判决生效前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着羁押率过高,超期现象严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等弊端。国外审前羁押制度在程序、适用的法律理由、场所、期限等方面与我国存在差异。在完善我国审前羁押制度方面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期限、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建立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羁押场所宜中立化,完善审前羁押的救济制度等。  相似文献   

19.
1997年,我国台湾地区取消了检察官的审前羁押决定权,并通过了确立拘捕前置原则和羁押声请原则、细化羁押适用要件、确立羁押听审制度等多项羁押制度改革措施,取得了审前羁押率大幅下降的实施效果。台湾地区审前羁押决定权的变更直接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司法权本质、刑事司法理念的态度演变,是建立在审检分隶、提高法官地位等多项司改举措逐步推进的基础之上,并通过热点案例引发广泛舆论关注与法界论战的助推才得以完成的。总结台湾地区审前羁押决定权变更的借鉴意义,既体现了审前羁押权力配置应遵循分权原则、羁押审查程序宜采行诉讼化构造的现代刑事法治发展要求,也揭示了顺利推进羁押决定权变更有赖于各方面条件成就这一事实。  相似文献   

20.
羁押听证作为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的重要探索,其制度承担着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重任。通过对羁押听证概念的厘定,在分析其价值的基础上明确司法实践中运行的现实条件。通过检视羁押听证制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运行状况,发现该制度运行存在刻意回避审查重点,在程序启动上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而当事人启动缺乏刚性规定等问题。为适应办案需求,贴合司法实践,提升适用效果,应细化羁押听证程序中审查重点,对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适当控制,明确当事人合理启动条件,重塑以证明责任与证明程序为核心的证明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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