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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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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七种疑难自首应这样认定:判断“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关键在是否已被司法机关发觉;“纪律处分”期间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基本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的,应认定单位自首;测谎仪测谎后被测对象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自动投案后供述中未报真实姓名及前科情况的,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人被网上通缉,但因通缉以外的案由被通缉机关以外的警察机关抓获,供认真实姓名和被通缉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2.
单位自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自首是单位在单位犯罪后,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人基于单位的自首意志,以单位名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单位自首的实施者能够代表单位自首的整体意志、以单位自首的名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四个构成要件.单位自首及单位内部自然人自首的认定可分为三种情形:单位成立自首,单位成员也成立自首;单位成立自首,单位成员不成立自首;单位不成立自首,单位内部人员成立自首.  相似文献   

3.
目前,单位自首制度已成为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新问题。基于单位犯罪法典化和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单位应能成为自首主体。单位自首有单位一般自首、单位准自首以及单位特别自首三种类型,其成立条件具有特殊性。由于单位自首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是相对独立的,前者成立自首并不意味后者亦是自首,反之亦然。因此,对犯罪单位、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决定刑罚。  相似文献   

4.
试论两种特殊情况的自首认定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正式设立了余罪自首制度,余罪自首与典型的普通自首相比是一种特殊型的自首。其本质特征在于“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犯罪嫌疑人虽经司法机关传唤,但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投案的,应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自首。  相似文献   

5.
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这有利于实现刑罚公正,可以减少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但单位犯罪成立自首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即由相关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意志主动投案,如实供违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6.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 ,又在某个足以影响整个犯罪构成的事实要素上推翻原来的供述 ,虽然只是部分翻供 ,但足以影响整个犯罪事实的性质 ,应当认定为翻供 ,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对于“如实供述”的理解,司法操作中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主犯和从犯、协从犯的供述内容不同;如实供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以客观说为核心的折衷说;进入二审程序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8.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由于某种原因先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这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完全排除该种情况的自首可能性,关键在于查明嫌疑人是否仍然负有到案义务。认定自首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于行为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行为的肯定评价,但是未必能因此导致刑罚的从轻或者减轻。  相似文献   

9.
论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量刑制度之一。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本文就此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自首的概念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这个表述中可以看出,自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也称为一般情况的自首;另一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罪行的自首,也称为特殊情况的自首。两种…  相似文献   

10.
“如实供述”作为自首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制度。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没有主观态度的要求,供述时间只能在一审判决前,供述的内容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中“如实供述”的特殊性在于供述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司法机关的范围应限于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其他罪行”宜界定为“不同罪行”。  相似文献   

11.
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符合其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2.
界定单位犯罪行为的标准,除了考虑由法定代表人或决策机构人员集体决定,体现单位意志或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等特征外,还应考虑由于单位自身的缺陷等因素,其他普通工作人员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形.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不仅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且过失可分为非获利性过失和获利性过失,特定的过失和非特定的过失两类.对此,应在刑法总则中有所规定.另外,应在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增设单位过失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13.
我国采用的是单位犯罪在前,责任人刑事责任在后的立法模式,而我国时于单位的处罚又与我国的立法模式不相适应,由此引起了单位犯罪中单位与个人责任的平衡与协调问题.对此,应该对我国的单位犯罪进行修改,如将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和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为一样,将单位犯罪的规定普遍化,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与单位犯罪的构罪数额相同等.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如犯罪主体不明确,处刑较 轻,刑种单一,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狭窄,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该罪作用的发挥。因 此,我国刑法应对该罪重新设置,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科学配 置刑种,重视罚金刑的适用,实行单位和直接人员双罚制,适度加重处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单位犯罪是单位为谋取自身利益,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通过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而实施的否定法秩序的行为.它与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等有诸多不同,单位犯罪的行为动机为谋利,其意志体现出整体性,其主观罪过形式表现为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16.
以伦道夫案为契机,美国最高法院宣示了其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的最新立场,自由主义大法官完成了"第三人同意无证搜查住宅"法律体系的建构,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当场拒绝警方进入其私人住宅,即使合法的第三人同意无证搜查,警方的侦查行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仍然是无效的、不合理的。但保守主义大法官提出了强有力的反对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与他人分享住宅的事实意味着该特定空间内的所有权益均可由任意一方处分,第三人同意警方搜查有罪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承担的风险。其刑事诉讼法律思想的合理内核可兹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借鉴。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只要对住宅享有共同权利的第三人同意警方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警方所获得的证据就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17.
贷款诈骗罪主体认定方面有三个疑难问题: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二是单位贷款诈骗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三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实为自然人贷款诈骗情形的认定。有五种情形即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私人合伙企业、私营独资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承包、租赁经营者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  相似文献   

18.
单位(法人)犯罪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理论解释问题即如何将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实践的问题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相协调,具体而言,就是如何将单位(法人)犯罪问题与大陆法系刑法中以自然人犯罪为前提的刑法理论相协调的问题。其二,实践问题或者价值判断问题,即是否有必要通过刑罚来处罚单位(法人)犯罪以及刑事处罚的效果问题。  相似文献   

19.
承认法人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 ,但是各国关于法人犯罪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范围 ,然而由于单位犯罪的立法过度超前于理论的发展 ,致使确定的单位犯罪的范围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其不合理性也日益突出。单位犯罪的范围应当符合单位的性质并且应为“习惯”或社会一般人的通常观念所认可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文章结合实际案例从法理依据、法律公平等方面提出了不同见解,以期正确定性拾得信用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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