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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政企不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国有企业应有自己的明确的“老板”而不是“婆婆”已成为大家的共识。2 0 0 3年5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件大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条例》的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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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7):2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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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国有资产监管主体首先,总结改革的实践经验,应明确提出:构建“国家统一所有,分别行使产权,专门机构监管,授权委托营运”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体制。国家统一所有。根据国家法律和现行体制,国有资产归国家统一所有,由国家统一制定法律法规,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必要时有权统一配置资源。分别行使产权(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逐级授权,明确监管国有资产的范围,各级政府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辖国有资产分别负有收益、处置和考核等管理职权。专门机构监管。中央和省、地(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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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22):40-41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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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全面推进和谐机关文化建设,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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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在上位法的指导下,在全国率先出台的一部关于企业国资监管方面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它在国有资产范围的论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性质的定位、国家出资企业选人用人机制的设定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创新,它的出台无疑揭开了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史上的新篇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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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实行的是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使这种全新的管理体制管理到位,必须十分重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从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置到管理体制和职业资格等方面的管理,都要大胆进行创新,才能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