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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避免因王位继承而引起王室冲突,中国早在商代中后期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随后被历代承袭。嫡长子继承制使得中国古代社会王位继承明确化。有利于维护王室稳定。但是,这种传长不传贤的继统制度也为王室衰微埋下了伏笔.同时也诱发了王朝的频繁更替。  相似文献   

2.
闫晓君 《法律科学》2012,(2):189-195
汉代身份继承一般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置后或立嗣子。后可以是直系,也可以是旁系;既可以是卑幼,也可以是尊。汉代身份继承是在先秦时期“立子”与“立弟”两种继承方式中进行选择的结果,以“立子”为主,以“立弟”为补充,并逐渐过渡到唐宋法律中严格的“立嫡立长”的规定。在财产继承方面,准确地讲应该是分家析产,随着宗法大家庭的解体,嫡长继承制面临挑战,诸子均分制尚未建立。  相似文献   

3.
江湖上结拜的原始含义是为了义, 因而结拜又叫结义。但当江湖上的结拜 蔓延到政治领域之后,这种结拜就变了 味,就演变成一种用江湖的形式所掩盖 的政治企图。有政治色彩的结拜,就是要 造就短暂的利益共同体--兄弟联盟。 这种结拜也会形成兄与弟的江湖亲情, 有时还要举行仪式、交换名帖。名帖上写 上信誓旦旦的话语,发誓赌咒要同生共 死,富贵共享。这一切不管是真的假的, 还真有作用。  相似文献   

4.
退休后,原本想回到乡下安享晚年的陈老伯,却因为在与弟弟的一次琐事纷争中失控动手致弟受伤,在年逾七旬之后被关进了高墙。小事不忍,七旬兄弟成怨仇;一怒动手,老汉流下铁窗泪。弟受伤兄进监,这对七旬兄弟虽然都后悔未及却也于事无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9年3月9日,陈老伯被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5月,容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上,陈老伯后悔了,可后悔有用吗?  相似文献   

5.
名教与商标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适先生有篇文章曰"名教",所谓名教,"便是崇拜写的文字的宗教;便是信仰写的字有神力,有魔力的宗教。"胡先生举了很多例子,譬如一个小孩子打不过王阿三,便在墙上写一句"王阿三热病打死。"写完之后,仿佛王阿三真的死了,气也消了。文字是一种符号,胡先生所谓的"名教",其实就是符号崇拜。符  相似文献   

6.
易刚 《检察风云》2023,(2):56-57
<正>在大多数人看来,父母一旦过世,其子女理所应当地成为父母遗产的继承人。但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继承问题,在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等存在的情况下,“父(母)去世、子(女)继承遗产”的事情或许就没那么简单了。  相似文献   

7.
卜康 《中外法学》1987,(6):28-31
<正> 青少年犯罪达一社会现象,如同成年人犯罪一样,都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年代。在我国,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夏、商、周朝代,大禹王的儿子启杀死原定的接班人伯益,自己继承了王位的案件,发生在公元前21世纪,距今大约已有4000年历史。在国外,公元前18世纪,就有了惩办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如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古巴比伦王国颁布的《汉穆拉此法典》,就有惩罚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儿子打了父亲就得割去双手;宫庭官员之子觊觎父亲  相似文献   

8.
美国法律文化对英国法律文化进行了继承,但不是全盘移植,这是一种有选择的继承,而之所以最终选择了英国式的法律,受到很多原因的影响,并且其继承的方面也是众多的。美国法律文化不仅仅是接受了英国法律文化之后就一成不变的,尽管和英国有很多相似,同样也存在很多的不同。美国人是看到了这一点的,所以,对待英国法律他们并非是全盘移植,是在有选择的继承之后,又加以改造才形成自己的特色的。  相似文献   

9.
限定继承制度是我国《继承法》一项重要原则,它是财产继承独立于身份继承的结果,打破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父债子偿"、"宗兆继承"的局面,各国立法例均对其效力予以确认,但大陆法系各国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对限定继承制度的实施方式及程度有所不同,分析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四国的继承制度,可以明晰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现有规定的利弊。  相似文献   

10.
疑难案例分析林×解放前娶一妻一妾——王×与李×。妻生一子,取名逸群;妾未育。王、李分居两处。林×与李×居住一处,经征得王×同意,王×所生之子逸群随父居于李处,并与李以母子相称,长期来,彼此尽了抚养、赡养义务。逸群与其生母王×也一直保持往来。七○年,林、王先后死亡,他们的遗产由李×与逸群继承。八○年,李某死亡,留有遗产若干,逸群以儿子身份主张继承。而李×单位认为逸群非李某所生,如若认为是继子,李×并非  相似文献   

11.
“亲亲相隐”对当代刑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卿 《政府法制》2008,(12):37-37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其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至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相似文献   

12.
战国时的法家们,曾经憧憬过万物“皆有法式”的法制天下。商鞅就夸耀自己的“壹战”方略,可以达到父嘱子、妻喻夫:“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之境界。但是有秦一代,法律获得的社会实现程度却很值得怀疑,因为“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之后,罚徒还是“相望于路”,这还没说多少法未遭迂枉纵。自秦之后,有法不必依则好像成了一个伦理标准。清代雍、乾两朝重臣何克敦训子说,律用四分足以治民,律用六分民不堪命,就具体地诠释了这个标准。在我们的民族传统中,真求法、求良法,真用法、用真法,是极为稀缺的,而代表文化中这种精神的先哲先贤,更是寥若晨星。我…  相似文献   

13.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其语源出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to,原意为无遗嘱的继承,且似指卑属对尊属无遗嘱遗产的继承。据考古时,遗嘱并非各古国所共存。如印度、希腊古代均无遗嘱继承制度;雅典旧法禁止遗嘱;索伦之时仅限于无子者得立遗嘱;斯巴达也在公元前四百年左右始行遗嘱之制;罗马建国之初亦然,直至十二铜表法出,才见“遗嘱”两字于立法。  相似文献   

14.
<正>1978年8月,一对德国姐弟到意大利度假。弟弟德克在船上睡觉时,被一枪打中大腿,后不治身亡。直至今日,真相仍未大白天下。姐姐比吉特仍在为他争取公道。涉案者是意大利最后一位王位继承人、人称末代王储的维托里奥·曼努埃尔。而拍摄本片的导演也非寻常人士——她是意大利博罗梅欧公爵的四女儿,后嫁入摩纳哥王室成为王妃,最新的身份则是纪录片导演兼制作人。这部纪录片就出自这位王妃碧翠丝·博罗梅欧之手。她的母亲与那位不幸丧弟的姐姐比吉特是多年好友。为了抚平比吉特的丧弟之痛,碧翠丝的母亲常年将比吉特接到家中居住。碧翠丝便是从小听着这个故事长大,并最终将这个“德克叔叔”的故事搬上了银幕。  相似文献   

15.
“你弟河弟北一某飞县,有年个纪姓还张小的,富是商你,姨年娘老生多的病,没,临有资终之格继前,承我抱的女家儿产和。招你赘们的夫女妇婿,某年甲富叫力到强床也前擅,长说经之道,家产应当归你们所有,不过你们要养活一飞母子,不可让他们受冻挨饿。这样别人也没有话说,我死之后,他们也不会怨恨。”说罢,拿出写好的一份遗嘱交给某甲。遗嘱上写:“张一非吾子也家产尽与吾婿外人不得争夺。”某甲有岳父的遗嘱,便认为自己是当然的继承人,不把一飞母子放在眼里。转眼之间,十几年过去了,一飞长大成人,便向某甲索要家产。某甲把岳父的遗嘱拿给他看,说,“…  相似文献   

16.
蒋轲 《中国公证》2008,(6):36-38
遗嘱公证是较易引发纠纷的公证事项之一,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些并非因为公证的办理存在瑕疵,公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问题出在遗嘱公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例如,遗嘱人立下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将遗产由数个子女中的一人继承,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遗嘱人去世之后,当遗嘱指定受益的子女向其他几个子女宣布遗嘱的内容时,纠纷就发生了——未继承到财产的子女认为遗嘱内容不公.要求诉讼。  相似文献   

17.
田夫 《政法论坛》2012,(3):42-52
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概念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列宁,列宁为苏联检察制度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奠定了基础。中国检察制度创建时在全面继受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法律监督机关概念。但是,在中国检察制度放弃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之后,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却经历了异化与重构的复杂过程。该概念在产生之初指实行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苏式检察机关,但在其法定化之后却在否定垂直领导制和一般监督的基础上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述意义的转变,标志着中国检察制度摆脱苏联影响、走上独立发展之路的同时,也为此后中国的立法与法学进一步丰富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的意义预留了空间。  相似文献   

18.
香港的继承法律制度□张宏伟孙文桢王东春香港没有统一的继承法,其继承法律体系主要由一些单行法规组成。现行的继承法规有《遗嘱条例》、《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遗属赡养条例》、《遗产税条例》、《遗嘱承办和管理条例》等。继承的方式有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法定继...  相似文献   

19.
台湾民法继承编第1138条规定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早亲属(包括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等);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在上述四个继承顺序中,配偶与第一顺序之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是指共同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取得的份额)与其他继承人平均。在与第二或第三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二分之一;在与第四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三分之二。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时,其应继份应为遗产的全部。由于上述顺序的…  相似文献   

20.
[案例一] 陈某有一子一女,女儿于五一年出嫁。五二年土改时,父子二人分得住房四间。五四年儿子外出工作,陈某由儿子寄钱供养,其女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七五年陈某请来干部和亲邻,立下遗嘱,由女儿、儿子各继承住房两间。陈某病逝后,他子欲将四间住房出卖,但陈某之女认为两间房子是其父给她的,其弟只能出卖两间。双方争执不下,陈某之子乃起诉于法院。问:陈某之予是否有权出卖四间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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