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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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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磊  常靖 《中国检察官》2023,(24):72-75
<正>一、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间,郭某某通过微信组织李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多次在“心悦麻将”游戏平台其创建的虚拟“房间”内,以天津麻将“刮大风”玩法计算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郭某某利用事先购买的“房卡”在上述游戏平台建立游戏“房间”,将房间号码通过微信群发送给参赌人员,由参赌人员进入“房间”赌博,郭某某每日通过游戏平台查看该房间内的输赢情况,按一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兑换一积分的比例,使用4个微信账号分别向赢家和输家结算赌资,并按每局每人2至3元的价格获取好处费(其中,  相似文献   

2.
吴学安 《法庭内外》2010,(10):33-35
2010年7月19日,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破获"5.28"特大网络赌博案,涉案的参赌者达300多人、涉赌资金达3.2亿元。今年4月份,龙岩警方发现线索,有名林姓男子提供网络赌博一级代理点开设赌场,发展、吸纳赌徒参赌,涉案金额巨大。在基本摸清该网络赌博公司组织网络、人员结构、赌博交易、赌资支取等情况后,果断决定收网。  相似文献   

3.
<正>从他人处获得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随后层层招募人员担任其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无业人员寿飞等人所经营的网络赌博"生意"如滚雪球般越做越大。短短1年时间,仅寿飞所代理的赌博账号内的投注金额就高达633亿余元,其个人从中抽头渔利获得巨额回报。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王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以"六合彩"、"扎金花"、打麻将等方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张某在其开设的赌场内放高利贷,专门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约定1000元每天利息为100元,每月利息为500元,其中张某为李某、刘某等20多名不特定的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贷款,提供赌资累计达63万元,获取高额利息达23.9万元,在索债过程中,对部分借款人有威胁性的语言和非法扣押他  相似文献   

5.
林宇 《中国律师》2011,(4):57-59
网上开设赌场是指利用现代通讯网络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组织他人从事赌博的行为。网上赌博由于其发展迅速,参赌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比传统赌博方式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6.
84天吸金7.6亿元——广东判决首例网络赌球案揭开致命诱惑神秘面纱随时随地都可以参赌不受时空限制,用上家赋予的信用额度下注空手套白狼,发展会员参赌坐收暴利……网络赌博的疯狂吸金术,使其危害性比传统赌博翻了几番。仅用84天就吸收  相似文献   

7.
湖南平江文华升问:某人应邀参赌,在赌博中发现他人作弊,便强行索回自己的赌资。此人的行为可否认定为抢劫罪?答:参赌人员在赌博中发现他人作弊,强行索回自己的赌资,是否可以定为抢劫罪,不能简单育定与否定。赌博本身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赌资在这种非法活动中已经改变了归属关系。它虽然为赢家所持有,但赢家也为非法持有。因为,赌资在法律上属依法应予追缴没收的,应当上交国库,其在法律上已不再归属于赢家和输家。故参赌人员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也为一种非法持有,并不因是自己输掉的在京回后就是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所以,索…  相似文献   

8.
2010年2月17日.曹某和赵某决定开设赌局,由赵某租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七里河村思达超市旁的一间民房内作为赌博场所.并且联系雇佣曹某某负责抽头,马某、王某负责望风,曹某联系参赌人员。2010年2月19日至同年2月22日,曹某、赵某在该房屋内开设赌局,招揽多人以“砍宝”的形式赌博,赌具是由曹某提供的两枚一元硬币和一个暖壶盖。参赌人员每赢200元曹某某从中抽头10元交给曹某,多赢多抽。曹某某、马某、王某按月领取工资。赌局营业前三天,每天参赌人员均有一二十人,2010年2月22日,民警当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36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9800余元。二被告人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9500余元.其中4800余元已起获并扣押,其余已被二人挥霍。[判决结果]2010年11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以郑公管刑诉字(2010)202号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曹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20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管城检刑诉[2010]194号起诉书向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曹某、赵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相似文献   

9.
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赌博活动也逐渐深入到互联网领域。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成为赌博网络庄家吸取巨额赌资,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特别是由于互联网具有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受众人群的广泛性以及电子商务的便捷性等特点,使得赌  相似文献   

10.
5月29日,通山县公安局快速出击,一举捣毁了位于该县与阳新县交界处的特大地下赌场,当场抓获参赌及围观人员近百人,收缴赌资近3万元,缴获用于赌博的小轿车3台,摩托车3台,机船1艘。  相似文献   

11.
<正>一、基本案情龙氏娱乐公司(未实际注册)是申博网、卡卡湾平台等境外赌博网站的一级代理。该公司在“线上局”中,发展网站账户的二、三级代理及网络赌博会员,代理和会员挣取网站对其所发展会员的“码粮钱”及“返水钱”;在“线下局”中,由“局头”作为二级、三级代理,安排“点注手”坐庄在赌博网站上操作点注押分,并现场组织参赌人员通过观看网站上百家乐赌局的视频进行赌博,“局头”和“点注手”挣取“码粮钱”“返水钱”及赢取现场参赌人员的赌资。  相似文献   

12.
[案例一]2009年9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鲁某同齐某、周某、李某等人在荥阳市兴华路工商所南隔壁家属楼周某的住处.共同购买电脑、筹码等赌具及筹集赌博备用金开设赌场.利用电脑登陆www.uncity.com或www.82suncity.com、www.83suncity.com等相关网址,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互联网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召集参赌人员多次聚众赌博,期间单次赌资数额高达四十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达十余万元。[案例二]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屈某获得一家赌博网站的密码。在新密市桌宾馆507房间的电脑上安装了“迪威商务软件”后,他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3月29日,为牟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屈某伙同张某(取保候审)在新密市某宾馆507房间,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缅甸某赌场取得联系后设立赌局.通过网络视频吸引数十人前来参与设在缅甸的“百家乐”赌博活动。[案例三]2011年11月11日-12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付晓某、许某在荥阳市京城办海韵大酒店520房间,利用该酒店网络客房提供的电脑.召集马某、冯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通过登陆网址为“www.88msc.com”的互联网网站,在名为“菲律宾太阳城”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累计8万余元。赌博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网络赌博犯罪是传统的赌博犯罪在手段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一种新型犯罪.其区别就在于实施犯罪的手段不同。但其本质与传统赌博犯罪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赌博犯罪可以理解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下注或者参赌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3.
本文案例启示:棋牌室赌博犯罪与正常棋牌室经营活动的区别主要在于设赌、参赌人员的构成、收取服务费的方式、金额以及提供的娱乐用具等方面。而要正确区分"开设赌场罪"和棋牌室中的"(聚众)赌博罪",可以从聚众效应的引发因素、棋牌室的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参与程度、时间的稳定性和准时性、参赌人员情况以及棋牌室的主要收入来源等方面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赌博风气蔓延,赌博犯罪活动猖獗,其中部分地区甚至滋生出专门组织赌博放贷的职业团伙,他们为了谋取暴利,向参赌人员放贷,或者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向其发放高利贷,败坏了社会善良风气,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并诱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5.
1 基本案情 孙某、李某决定合伙开设赌局,由李某租用一民房作为赌博场所,并且联系雇佣徐某负责抽头,马某、王某负责望风,孙某联系参赌人员.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数量日渐增多,其参赌人员多,涉及范围广,危害极其严重。本文拟通过对网络赌博犯罪的构成要件等诸多要素的阐述,以阐明对这种新型犯罪的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17.
<正>一、基本案情申博太阳城网站(以下简称“申博网站”)是在菲律宾注册的境外赌博网站,专供注册的代理、会员账号进行百家乐为主的赌博。代理账号和会员账号权限不同,代理账号能直接设立下级代理或者会员账号,并为下级账号上下分;会员账号无上述功能,仅可参赌。网站实行积分制赌博,赌博人员根据积分输赢的情况与上级代理以转账的方式结算。2018年,杨某取被代理A发展为申博网站的会员。2019年,杨某取从代理A处开出多个会员账号(额度3-5万元),均提供给胡某某等多人赌博。  相似文献   

18.
赌博有较早的历史渊源。官吏参赌则源于制度缺陷。探询官吏参赌的形成原由,在于建立和构造长效机制。并立足法治角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措施保障。  相似文献   

19.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吴某、何某及王某某为获取钱财,预谋约出冯某某以"闷鸡"的形式进行赌博,商定由何某、王某某配合吴某通过洗牌作弊、言语暗示等手段,使冯某某输钱,言明赌博的输赢由吴、何分担,王某某每参赌一次得"工资"2千元,又商定由曲某某为赌博"放水",  相似文献   

20.
《中国律师》2005,(6):92-92
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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