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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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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华 《法学论坛》2023,(2):16-24
刑事合规基于行政法上的合规义务与刑事责任形成了内在勾连,通过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倒逼企业主动建立和积极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然因我国企业合规理论观点和建议方案及范式选择深受国外合规的影响,将其移植在与国外不同的我国司法体制上,特别是将单位刑事合规镶嵌在我国以自然人犯罪行为为适用对象的刑事实体法和以被追诉自然人案件所设计的程序法中均体现出不适性。我国刑事合规立法需要厘清这些观点与建议背后的问题,力避刑事合规出现刑事化的倾向,应以本土化的“合规管理义务”作为其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和法定术语,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刑事合规问题的决定》的综合性立法的传统范式,架构企业合规、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在行政法上将企业合规管理义务作为刑法确立行政犯的前置基础,实体刑法规定合规罪责阻却事由及量刑从宽的抗辩理由,诉讼程序法设置合规程序出罪或者从宽处罚的刑事激励机制,摆脱嵌入式单位诉讼程序立法与整体程序分轨离散带来实践运行的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健全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举措的落地落实、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以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转化,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开始兴起.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问题成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关注点.确立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需要考虑企业规模、企业领域、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应当包括...  相似文献   

3.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在消极参与的被动模式下,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审查与确认。对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不能简单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而否定其出罪的可能,宜将之与认罪认罚制度结合起来视为法定情节,发挥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撤回起诉是当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积极参与的主动模式下,法院可以主导审判阶段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审查与评估,灵活运用延期审理制度,妥当解决适用刑事合规的刑行衔接问题。立足于促进法院参与刑事合规的应然视角,应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体系,构建单位缓刑制度与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4.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尚未建构起来,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领域的积极作用亦未充分展现。为此,应加快构建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治理制度体系。在企业合规理念充分导入的基础上,遵循公益优先、激励性制裁、专项整改和合理配责原则,从应用场域、基本原则、具体制度设计和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着手,运用系统化思维,统筹考虑企业日常合规建设、行政监管、违法企业的合规治理、行政与刑事合规中的监管验收等问题,建构中国特色行政法合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5.
杨帆 《法学杂志》2022,43(1):112-122
在刑事合规的制度设计中,程序法承载了治理犯罪、保护权利、提升经济效率等多项重要职能。当前,全球范围内企业合规的刑事程序运行呈现出如下发展态势:立案管辖范围扩张,侦(调)查措施更加灵活多样,检察官主导实现多样化的诉讼激励,刑事合规的司法审查逐步加强,律师充分参与刑事合规得到保障。我国刑事合规的理论研究逐步兴起,实践中企业合规试点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刑事程序改革与探索。随着刑事合规的全面深入发展,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应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多个环节进行系统、科学改造,以满足企业合规对刑事程序的实质需求。  相似文献   

6.
合规不起诉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刑事激励机制,是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内容。域外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采用多元化的功能定位,但不同国家对诸功能的位阶关系各有侧重。过度聚焦合规预防功能的偏颇理论建构和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功利政策追求使得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功能呈现出显著的“合规化”导向。由此伴生的罪责失衡、刑事纠纷难以实质化解、“合规依赖”等诸多隐忧值得警惕。在试点全面推行和制度立法启动之际,应立足于合规不起诉的本质属性及其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借鉴域外制度经验,对其制度功能进行多元化再定位。对涉案企业、受害者、社会和国家的多元功能体系应是理想定位,其中不同位阶功能的平衡实现是证成制度正当性的关键所在。基于多元功能平衡实现的价值目标,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附带义务和运行程序等配套机制需进行针对性设计。  相似文献   

7.
数据的广泛使用在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管理和流转风险,并滋生有关刑事法律风险。为维护数字安全,实现数据价值,应构建以预防数据安全风险为核心的数据安全治理新范式,企业刑事合规正是其中的关键治理手段。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理念认识不够到位、专业监管能力不足、技术合规适用空白等问题。对此,可在维护数据安全为导向的新形势下,拓展和完善企业刑事合规,以开展企业数据合规为要,探索实现法律与技术合规二元共治,持续优化涉案企业数据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落实企业数据合规刑行衔接。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9.
刘品新 《法学家》2023,(2):89-107+193-194
作为企业合规的特殊场域,数据刑事合规指的是数据企业等经营主体针对数据处理各环节可能涉及犯罪的风险点,进行犯罪预防、识别和应对,以追求获得刑事利益的一种专门活动。在我国力推大合规建设的背景下,此类实践对于促进智能社会共治、发展新兴数据产业和提升司法办案效果具有突出的价值。而鉴于我国数据犯罪治理存在着“口袋罪名”“沾边管辖”“动态标线”等现实特点,数据刑事合规只能践行相对性定律,即指向数据处理行为的罪名群、追求合理性的结果。基于这一社会规律,各数据经营主体应当确立同数据业务形态相契合的三色方略,包括数据处理要远离刑事究责的红线、警惕行政处罚的黄线(区)以及畅行于民事、行政上无责等绿区。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有着绝对的正当性,但在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权的边界必须清晰。检察权的公益性是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合规的理论依据,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主导涉案企业合规之法理基础。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机关需有机融合运用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检察权是公权力,检察机关要时刻关注职权的有限性,认识到刑事合规只是企业合规的内容之一,刑事合规第三方考察评估与监管务必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保持独立性与专业性,以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主导企业合规的实践中罪刑不能违背法定的基本原则,保护企业的同时不纵容犯罪;同时需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配合,使企业犯罪得到社会治理和源头治理。  相似文献   

11.
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犯罪探索建立的刑事合规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但在发端背景、合规互动结构、案件适用范围、法源及合规强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可能影响刑事合规的适用效果。通过改造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归责原理的路径来达到刑事合规扩大适用是不经济的。我国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需要避免合规概念的泛化,通过区分犯罪类型、细分企业规模及控制合规成本等方面的细致设计来激发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的内驱力。外部监管方面应通过更新监管理念来获得行政监管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的协同,可以试点先行延长合规考察期限。  相似文献   

12.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3.
刑事合规是当前刑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改革实践的热点论题,多数学者基于企业犯罪治理的微观视角主张对该项源于美国的制度进行移植,少有学者会从国家安全宏观立场反思其正当性。刑事合规既不完美,其作用也不宜被过分地夸大,刑事合规的本质就是合规的一种类型。由于美国的合规制度大多自带较为鲜明的政治底色,常与“长臂管辖”、经济制裁等工具性手段相系,俨然已经异化为干涉、打压他国的武器,突出表现为一种法律霸权。对此,应当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阻断、反制域外合规制度的不当适用,主动塑造并引领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不断拓宽我国企业合规的适用范围,凸显企业合规外向型制度功能,丰富运用法治力量开展斗争、应对挑战、化解危害国家安全风险的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14.
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确立了专项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相对于全面合规计划而言,专项合规计划是针对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规风险,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涉案企业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确立专项合规计划的合规建设思路,有助于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实现合规资源的合理配置,贯彻相称性原则,发挥专项合规管理的比较优势。从制度构成上看,任何一种专项合规计划,都同时包含着基础性合规管理要素和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两个部分。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上述两种合规要素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融合。在督促企业成功实施某一专项合规计划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激活行刑衔接机制,引入合规激励要素,推动企业增设其他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逐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全面防控。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合规治理的理念深刻影响着我国行政监管的改革,行政合规整改是我国行政监管的一次重要制度调整与尝试。实践中,行政合规整改制度嵌入传统监管体系,可以概括为合规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以及倡导性义务三条规范路径。从制度保障的视角看,一方面,行政合规整改应当引入法治保障机制,坚持制裁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另一方面,行政合规整改应当建立实效保障机制,从界定适格对象、确立合规基准、建立义务履行机制以及设置激励措施四个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6.
李兰英 《政法论丛》2023,(2):100-112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准入与验收”是保障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性与实效性的两个关键端口。检察机关具有审查是否具备“准入和验收”标准的权力,涉案企业均具有申请启动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合规考察准入环节,可从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与企业标准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因素的审查,合规考察的验收标准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合规有效性判断标准是建设预防企业再犯罪的行为准则,最终形成合规守法、积极向上的合规文化。企业合规计划具有稳定性、可持续性特征,也有针对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必要时,在验收环节可采纳“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相结合的考察标准,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溯源治理。  相似文献   

17.
奚玮 《政法论丛》2022,(1):116-126
民营企业采取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的法理根据是多方面的,包括企业优化治理结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和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首创对涉罪企业采取合规不起诉制度.第二期试点将刑事合规不起诉扩展至更广泛的区域.通过法律文本和实践运行情况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不起诉企业实施合规行为中不仅要监督合规计划设计、合规程序执行...  相似文献   

18.
高层承诺原则是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重要制度保障。理解高层承诺原则的关键是区分“合规治理职能”与“合规管理职能”,企业董事会、执行团队应在领导、监督和实施合规治理职能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从而为企业的合规管理活动创造条件。根据该原则,企业高层需要建立合规领导机构,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并确保合规计划的持续改进和完善;通过制定商业行为准则、发表声明、参与培训和交流以及率先垂范等方式,向全体员工、投资人、分支机构、商业伙伴等传达合规治理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念和合规管理的知识技能;保证合规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投入,有力地协调合规与业务的关系。最高层对合规治理的承诺和重视,将成为企业合规治理的“动力之源”,是企业合规管理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强大支撑力量。  相似文献   

19.
冀洋 《比较法研究》2023,(2):186-200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三年多以来,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的保护方向值得肯定,但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司法限度仍有待总结和反思。企业合规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同义语,企业的合规动机是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合规整改的永恒逐利性、检察合规监管的经济利益衡量,为合规激励的扩大化埋下了隐忧。基于单位犯罪混合意志论和责任分离论,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在刑罚层面可实现责任个别化,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对象只能是企业而非涉案人员,合规监管的适用范围只能是企业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基于实体法的量刑原理,在从宽范围上,事后合规换取的“相对不起诉”仅针对企业轻罪而不适用于企业重罪;事前合规难以成为企业犯罪的实体出罪事由,不能夸大组织体责任论的教义学功能。在未来合规改革的实践深入及立法推进中,应优先注重罪刑法定的追诉限缩意义、“企业合规从宽”与“特定犯罪从严”的刑事政策协调、企业合规整改实效的长期验证,避免落入“合规陷阱”。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2,(6):133-146
为了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给涉罪企业留有重生机会,我国积极借鉴域外实践经验,构建单位犯罪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以“轻缓化治理”为政策导向,以“协商性司法”的发展为契机,以“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为对接模式,并已初步取得成效。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体公正”的价值基础,改革遭遇刑事政策游离于刑法体系、重罪不起诉制度缺乏实体法根据、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难区分等困境。基于国情与法治体系,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坚持中国特色,具体应以刑罚个别化原则、恢复性理念、责任主义原理为理论基点,以构建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一体联动认定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构建合规自然人与合规企业的风险“双重排除机制”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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