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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物权法》第24条未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从体系解释来看,该条文仅适用于特殊动产所有权、抵押权的变动。一般情形下,特殊动产所有权转让适用"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规则,特殊动产抵押权设立适用"合意生效+登记对抗"规则,这两种规则均属第24条之规范意旨。至于特殊动产质权设立则应适用第212条所规定之交付主义。由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采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呈现出对应性与非对应性并存的复杂局面。具言之,形式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之公示方法与生效要件具有对应性,即均为交付;意思主义下的物权变动不存在公示方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制定者没有理清不动产物权(尤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程序与特殊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程序存在的差异性,进而混淆了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与物权请求权,致使该条规定与现实规制存在脱节。  相似文献   

2.
提高军事征用效率的过程就是不断制定和完善军事征用制度的过程,完善军事征用制度就必须明确军事征用权的性质及其变动过程。军事征用物权的性质是征用人对征用物享有的用益物权。军事征用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两类,我国的军事征用实践中平时为对不动产的征用,对动产的征用适用于紧急情况及战时,军事征用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和交付。军事征用物权的权限是对征用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内容。军事征用物权的消灭就是对征用物的归还及军事补偿。  相似文献   

3.
由于立法强调法制的简洁性,我国《物权法》将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一并规定,致使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上存在一定模糊性.因而有必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加之案例以助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转让人转让该不动产时为无权处分人、转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转让公示的完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包括: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原所有人与受让人、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变动.  相似文献   

4.
传统民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的观点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潮流。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各有其优点,相互间不能够彼此替代。为了鼓励交易流转、促进经济发展,应当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兼顾所有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做了明文规定,该条文将善意取得制度统一合并适用在动产和不动产方面做出了规定,虽然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实践中动产和不动产在公信基础、物权变动、交易公示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其构成要件明显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理应根据其具体交易时的特殊性而区别对待。只有这样,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价值才能更好地发挥。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是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一以贯之对动产所有权取得集中规定的表现。将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不加区分地涵括动产和不动产,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规定的不当体例,并且阙如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等特殊动产所有权制度付之阙如,导致了动产所有权实践保护的不充足和物权法体系的不完善。当前,正值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重大契机,藉此完善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界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肯认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制度,真正实现物权法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功用和价值,促成民法典物权编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7.
试论中国内地与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宪法及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本文对涉及到在一个国家中由于制度不同而引起的三个不同法城之间,中国内地与香港或澳门在刑事司法协助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可供理论界及司法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物权立法应充分考虑到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在物权保护中的作用、意义,借鉴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中所有权类型的经验,采用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立法类型,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在我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的民事立法 ,存在着诸多的冲突 ,主要表现在 :物权的客体范围、种类和内容规定不同。由于四法域物权法体系的渊源基本相同 ,有着共同的历史文化背景 ,又共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因而 ,协调四法域物权法体系冲突的途径就可以通过法律适用以及它们的相互借鉴、吸收 ,使各法域的物权法体系趋同  相似文献   

10.
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特别是在资源稀缺的当下,取得时效制度不可缺失。我国民法典应当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应当适用于所有权和限制性物权,因此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于物权编。另一方面,在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减的情况下,其构建以简单为宜,动产以善意、自主占有和期间为构成要件值得为宜;不动产以登记、善意和期间经过为要件。  相似文献   

11.
物是由民商法所规定的,能为民商主体所支配,具有一定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存在于人身之外或能与主体相分离,并占有一定空间的东西.动物、植物、文物都是物,但其具有特殊性,应另有特别法具体规定.物具有多种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其种类也有多样性.在物权立法中应当依不同标准,将物区分规定为动产与不动产、实物和票证物、公有物和私有物等几种主要类型;其他有的分类应当重新检讨.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是和物权、债权相并列的一大权利类型。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都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关于财产权的内容,但两者"和而不同"。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客体、权利保护期限、权利支配力、权利属性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精神产品应由知识产权法规范而不由物权法规范。  相似文献   

13.
侵占罪的客体不宜简单地概括为公私财物所有权,而应称之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动产还应包括不动产。  相似文献   

14.
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15.
民法的基本制度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形成的内在法权要求的法律体现 ,是市民社会成员交往的普遍规则。民法典创制必当从认知应有权利这一科学的权利确认起点开始。现代市场经济中生存着广泛的应有权利。我们应当始终坚持“权利本位” ,吸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不断阐发的法权要求 ,构建全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创制结构和模式应有利于确认市民社会的应有权利。  相似文献   

16.
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助是一个主权国家之内的区域性司法协助 ,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司法联系。内地各省、市、自治区是与香港进行司法协助的主体 ;司法协助应当坚持“一国两制 ,着重现实 ,促进发展”的总原则 ;司法协助的地域范围包括香港与内地省、市、自治区及香港与澳门、台湾之间 ;司法协助的机关应是司法机关 ,协助协议应规范化  相似文献   

17.
起源于西方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以研究政治权威与政治义务服从之间的关系为对象,至今仍是西方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界关注的焦点和具有争议性的议题。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民不服从理论愈加关注。公民的道德权利是证明公民不服从正当性的核心依据,对公民不服从的道德权利证明在中西方语境下体现为不同的内在逻辑。德沃金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出发论证道德原则是法律的基础;罗尔斯从契约论角度主张公民不服从是公民提出申诉的一项道德权利;国内学者则偏重于从公民作为个体的道德感培养引申出公民的道德权利,并指出公民不服从理论可以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培育、法治理念的变革。  相似文献   

18.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人身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早期著作权立法中均没有规定著作人身权制度,但是著作人身权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普遍承认的一种权利。著作人身权制度与民法人身权理论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设置的具体缺陷,主要有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自相矛盾,对著作人身权的种类设计不合理,表述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不准确、内容限制不到位。对我国著作人身权制度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包括规范著作人身权与其主体能否分离的规定,避免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不设置独立的"发表权",不将发表权列为著作人身权的范畴,署名权应是姓名权的延伸,署名权应是表明作者"资格"的权利,删除"修改权",保留"保护作品完整权",准确表述我国《著作权法》著作人身权的权能内容,并对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9.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20.
对于涉港借款担保合同案件,应按照我国内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合同准据法。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当合同准据法是香港法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去查明,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在当事人选择法律之前,不存在合同本应适用的法律,故不存在法律规避问题。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依法不能产生适用香港法的效力,实质上是因为我国内地有关强制性法律规范对这类合同具有直接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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