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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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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短信保全浮出水面——关于手机短信保全公证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两亿,去年我国短信业务发送量高达900亿条.手机短信已经成为继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1]正如网络是把"双刃剑",手机短信在让人们享受到信息时代带来的迅捷与简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副产品".色情短信、垃圾短信、利用短信犯罪、短信侵权……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世人的关注,人们试图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有效监管的缺失,相关法律的缺位,又往往使得人们在这些问题面前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2.
短信息在为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垃圾短信通常包含虚假和欺诈的广告宣传、传销、骚扰、色情和封建迷信等内容,这些垃圾短信无处不在,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曾经并继续遭受其骚扰,甚至出现了诸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垃圾短信对人们的财产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的侵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垃圾短信所带来的新的侵权问题,各界纷纷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垃圾短信的治理,包括建议对恶意利用短信进行欺诈或者肆意传播淫秽短信等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制裁,执法机关、电信运营商等为此已采取了各种措施加以打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依法打击才能治本,但当前治理垃圾短信的一个不利因素就是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甚至还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同时,其他行之有效的措施也需要尽快地付诸实践,以达到清除垃圾短信,净化手机短信服务的目的,使短信的功能价值能够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3.
手机短信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大量垃圾短信的出现,直接侵害了手机用户的人身权利和通信权利.按有关规定垃圾短信侵权电信运营商和短信发布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实垃圾短信不仅侵权而且违法.要想从根本上治理手机垃圾短信,不仅要加强行业自律、技术革新、投诉监督、加快立法,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4.
第三篇 手机短信何时不再蒙尘 不法分子瞄上"短信" 据统计,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已达2.5亿,平均每天有超过三 亿条的短信在用户的拇指之间传送。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世 界范围内手机短信总量为5100亿条,其中中国达到1700亿 条,整整占了三分之一。 伴随着"拇指经济"的繁荣,虚假信息诈骗活动也日益猖獗。 近年来,短信诈骗已由发布各种各样的虚假信息骗人钱财,发展 到明目张胆地发布恐吓、威胁等内容,使接收到短信的人产生恐  相似文献   

5.
手机短信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大量垃圾短信的出现,直接侵害了手机用户的人身权利和通信权利。按有关规定垃圾短信侵权电信运营商和短信发布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实垃圾短信不仅侵权而且违法。要想从根本上治理手机垃圾短信,不仅要加强行业自律、技术革新、投诉监督、加快立法,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6.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超过两亿,去年我国短信业务发送量高达900亿条。手机短信已经成为继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正如网络是把双刃剑,手机短信在让人们享受到信息时代带来的迅捷简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副产品,色情短信、垃圾短信、利用短信犯罪、短信侵权……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世人的关注。人们试图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有效监管的缺失,相关法律的缺位, 又使得人们在这些问题面前往往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7.
刘三 《政法论丛》2006,(6):53-56
手机短信侵权是指短信发送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06、134条和其他相应法律法规的法律原则,运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理论对手机短信侵权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和归责问题进行分析,并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角度提出建立手机短信侵权规制制度的框架性构想。  相似文献   

8.
一前言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移动手机用户的数量不断攀升,据资料显示,我国13亿人口中,现有手机用户已达3亿。而手机的短信功能又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而广受青睐。①据报载,2002年中国大陆短信发送总量达900亿条,至2003年达到1600亿条的规模,②短信交流、短信祝福在人们生活中变得极其普遍。一项调查表明,春节期间,采用手机短信拜年已经成为各年龄层次手机用户的普遍选择。初步统计显示,2005年春节期间手机用户人均短信发送量超过40条,仅北京地区手机短信发送总量就超过70亿条,而这其中大部分祝福短信是从各大门户网站…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春生 《法制与社会》2011,(29):59+63-59,63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立法史上具有突破性的地方:确立了一般产品在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在该法第47条得到充分的体现。但该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规定存在相关概念不明确,适用范围、赔偿主体范围过窄等问题。本文主旨在于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范围提出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0.
竺效 《中国法学》2015,(2):248-265
《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是否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以环境科学、生态学关于"环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生态环境"并非一个科学的用语,仅可与"生活环境"并列用于非环境、非生态领域。而《侵权责任法》之"准历史解释"所谓的"污染生态环境"实质上指污染自然环境,对称于污染人工环境。因此,该法第65条所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致害原因行为不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基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两分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将《侵权责任法》扩大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情形,以立法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之原因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这一新法、特别法上的立法发展具有国际先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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