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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参与分配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执行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将被执行人的已知财产在各申请执行人之间公平清偿。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中遇到不少问题。笔者身处基层法院,多次参与处理过参与分配执行案件,为求解职业上的困惑并出  相似文献   

2.
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编中,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制度。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文件,其中用了三个条文规定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参与分配制度怎样理解和执行,尚不无问题,本文试作探讨。一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从民事实体的角度看,如果一个被执行人有数个债权人,则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就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3.
代位执行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代位执行若干问题探析●傅明亮代位执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新设立的一种执行制度。它旨在通过扩大被执行主体的范围,即在原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时,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增加为被执行主体,增加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受偿的机会,使其债权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和满足。因而...  相似文献   

4.
“参与分配制度”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加锋 《河北法学》2000,(3):106,114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最先创立的。其内容是,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对其财产的分配。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理论界及司法界对这一制度的重视非常不够,有些人甚至不知道有这一个制度。因此,很有研究的必要。一、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范…  相似文献   

5.
盛强 《人民司法》2023,(4):65-69
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始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参与分配制度自设立之初即发挥重要作用,保障了在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使适格债权人获得平等受偿的机会,成为有限破产程序的有益补充。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参与分配起始时间的认定有相对统一的认识,但对于截止时间也即对到底何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很大分歧,素来争议颇大,由此导致各地法院观点和裁判尺度不一,既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了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本文中,笔者从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立法沿革出发,结合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对此时间节点的合理认定提出拙见,以期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6.
将“被执行人企业职工的安置”列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清偿顺序的客观内涵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权益与作为债务人企业的职工的生存权益进行协调,在优先满足债务人职工生存权益的基础上,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权益内容进行利益上的分配。从经济的角度看,它是一种利益分配的方式,属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它可将债权人和无力清偿到期  相似文献   

7.
<正> 所谓清偿程序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时,由法律规定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的程序和原则。法院按顺序清偿第一顺序申请人后,财产有剩余的,再清偿第二顺序,以此类推。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某一顺序中清偿后,已没有剩余,后面的顺序就得不到清偿,不允许在各顺序之间搞平均分摊。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应根据该顺序中申诉人债权的大小按比例分配。  相似文献   

8.
孙德国 《人民司法》2023,(20):108-111
<正>【裁判要旨】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围绕参与分配的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实体争议进行审查,如债权的真实性、债权是否已清偿、受偿数额、受偿顺序等。对于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的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如确认债权人有无参与分配资格、可供分配的数额等程序性事项,应通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9.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  相似文献   

10.
执行不能的概念和特征就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来看,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执行义务人有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执行标的的足够财产,这可以称作被执行人有完全执行能力。二是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不好,尚有部分资产可供执行,但不能满足或暂时不能满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全部执行额的实现,这可以叫作被执行人部分执行不能,或曰相对执行不能。三是被执行人资本运营不良,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看不到在执行期限内有恢复执行能力的希望。这通常被称作无执行能力,或曰绝对执行不能。由上述分析可以…  相似文献   

11.
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担保等危害债权的行为时,申请执行人享有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为的权利。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禁治产宣告,是指执行法院依职权宣告尚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为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得为放弃债权等导致无法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的一项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立法应当兼顾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是,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体例上寄居于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2.
郑重 《人民司法》2023,(29):104-106
如股东已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追加为被执行人,相应的出资款项偿债对象便已特定化,该股东不得向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选择性清偿。股东径自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责任。但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已受理对公司的破产申请,股东出资义务同时符合破产加速到期和非破产加速到期的情形下,基于破产清算公平受偿的原则,股东应首先向公司完成出资义务,而不应再向债权人个别清偿。  相似文献   

13.
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夏蔚 《政法学刊》2001,18(3):14-17
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现行有关执行立法对参与分配规定不够具体,有修改完善之必要。参与分配的构成要件、有权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参与分配原则等问题应予以研究和探讨,建议增设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等。  相似文献   

14.
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管理,各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15.
乔宇 《人民司法》2012,(18):49-53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申请注销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主体未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执行机构处理因相关主体未尽清算义务引起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要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力超过法定范围直接裁定其他主体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过执行权处理范围的实体法律问题,宜由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相似文献   

16.
对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的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由于执行此类案件面对的实际情况复杂,适用法律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和具体操作又不尽一致,很有探讨的必要。执行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应遵循的原则笔者认为,执行被执行人全资公司投资权益,应适用股权执行的一般原则。这是因为,被执行人设立的全资公司虽然不是具…  相似文献   

17.
如被执行人财产有限,当多个债权人请求对同一执行标的进行执行时,会出现执行竞合的现象。为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研究科学的解决执行竞合方法就成为必要。笔者结合了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原则和我国法律依据,对执行竞合的六种情形逐一提出解决方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共鸣。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1,(6):32-43
参与分配是通过使多个债权人共同利用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债权,从而提高执行效率的制度。以确保执行效率为出发点,一方面应当使执行机关能够迅速判断参与分配的适格主体,因而原则上将参与分配主体资格限定为有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另一方面应当使处于轮候查封顺位的终局执行法院无需等待处于首先查封顺位的保全执行法院的案件审理终结,即可迅速主持进行参与分配,因而例外地将参与分配主体资格扩大到无执行依据但首先申请查封的保全债权人。另外,我国强制执行程序采用剩余主义来弥补涂销主义的缺陷,防止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因其优先权或担保物权在执行标的的强制变价中消灭而受损,其必然结果就是允许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相似文献   

19.
执行强制管理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强制管理的涵义及特点在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程序中,当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为了实现对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清偿,执行法院通常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对被执行财产予以变现或将被执行财产以评估的价格直接交付给债权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亦可依法通过强制管理被执行财产的途径完成执行程序。所谓强制管理,亦称执行强制管理,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强制管理是指在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依其职权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及股权强制实施管理…  相似文献   

20.
论执行第三人倪文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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