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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司法执行中建立强制性破产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法制中,破产制度的直接作用在于保证全体债权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公正清偿;而强制执行制度的功能是实现对个别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虽然各尽其职,但是两者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可以转换为破产宣告。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如:英国法律规定的破产行为之一,就是债务人的所有物已为执行官扣押并出卖,或被执行官扣留已过二十天,在此情况下,即视为债务人已达破产状态;新加坡(破产法)第三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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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担保等危害债权的行为时,申请执行人享有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为的权利。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禁治产宣告,是指执行法院依职权宣告尚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为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得为放弃债权等导致无法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的一项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立法应当兼顾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是,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体例上寄居于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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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执行义务主体的法律问题林祖彭李浩执行工作具有实现裁判所确认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要作用,而认定执行义务人的主体资格,对于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至关重要。在一般情况下,执行义务主体就是裁判书上的责任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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