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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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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审新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之一,我国目前对再审新证据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操作性,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再审新证据从立法目标、证据属性、以及提出主体三方面提出了理性反思和重构。  相似文献   

2.
任俊琳 《法学杂志》2012,33(10):83-88
民事再审的功能不应当是"纠错",也不是维护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而应当是补充性权利救济,即对一审、二审权利保障不足之补救。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权,以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宗旨。通过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的视角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再审条件,其中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和管辖错误等都不宜作为再审条件继续存在,再审条件亦应据此适度修改。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存在着启动上职权色彩浓重、当事人保障弱化、再审理由过于原则等问题,这在实践中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和不规范,客观上阻碍了民事再审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本文以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制度的修订部分为视角,探讨了再审制度的变革。  相似文献   

4.
何利 《法律适用》2011,(6):64-68
再审新证据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对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难点.随着各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增多,对新证据的把握上分歧越来越大,认定民事再审新证据陷入重重困境,笔者试图引入“证明负担动态论”,以期走出困境.一、认定民事再审新证据面临的困境[困境之一]申请再审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时,是否需要对其提交的证...  相似文献   

5.
苗青秀 《法制与社会》2011,(12):129-130
民事再审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完善程度对整个司法体系的有序运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一制度建立在什么理念上,具有怎样的内容与构成,与整个诉讼审判制度的基础性原理密切相关。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受中华传统法文化影响而形成的,由于种种原因存在很多的弊端。本文从民事再审的内涵、功能入手,近而对我国民事再审的现存理念、相关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设想,旨在使之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6.
滕威 《金陵法律评论》2005,9(2):118-128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构建再审之诉已经成为一股潮流,而民事再审的立案审查制度在再审之诉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再审制度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国诉讼程序中,保证裁判的既判力是各国诉讼法的一个原则,很值得借鉴。因此,要对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立案制度进行反思,并在制度的安排上,严格区别再审之诉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应当明确,再审立案的界限应停留于形式审查,即只要再审理由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就应当立案使之进入再审程序。至于再审事由是否在实体上客观存在,应该是再审之诉实质审查的内容。所以,要从制度上重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以及民事再审立案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7.
中国民事再审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模式?这既是一个理论热点,又是一个实务问题。在鼎沸的学术之争中,关于再审模式的每个细节几乎都遭受到质疑和拷问。然而,在各种智识的对抗中,在对细节问题不遗余力的探究中,能够将自身论点贯穿始终提出一个具有自洽性的再审模式者,可谓寥寥无几。无论如何,再审是一个司法程序,其存在与展开不应当脱离程序二字本身所内蕴的法治意义。有鉴于此,从程序视角对再审构造进行解剖,当有其可自足的论说空间。一、启动与终结民事再审的程序缘由关于再审,第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再审为什么应当启动?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问题是,再审为什么应当终结?启动和终结,是同一个再审程序在时空上发展的两端,二者存在之理由既有一定的差别,又必然存在共通之处。毕竟,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再审为什么应当终结?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是对再审为  相似文献   

8.
简小利 《法制与社会》2013,(20):122-123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规定过于概括,造成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新证据的界定有不同声音。在实务界,法官到底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界定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浅析了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所引起的消极影响、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界定的原因与意义,并对界定民事新证据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9.
民事行政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之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夏黎阳 《法学杂志》2006,27(5):97-99
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新途径是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权力博弈和协调的结果,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下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和个案司法救济方式,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及优越性。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其法律地位,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弥补目前单一抗诉监督启动再审的局限性,构建完整、合理的民事行政监督和再审救济司法体系。  相似文献   

10.
韩静茹 《现代法学》2013,35(2):181-193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法的"交集",以程序体系的最新架构为运行环境,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必将使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本体论方面,需要强化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和例外性,理性认识"再审难"的内在正当性,遏制特殊救济程序向通常救济程序的异化;在关系论方面,再审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二审程序以及"新增型"非讼程序之间的关系,需要予以进一步明晰和矫正;在性质论方面,应当以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有限纠错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为基本纲领,从法解释学和立法论两条路径,对再审领域的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予以优化。  相似文献   

11.
王平 《法制与社会》2010,(15):123-124
民事再审制度,是为保证诉讼公正而设立的一种诉讼救济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过度赋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平等对抗的权利,忽略了“当事人主义”的积极作用,存在许多弊端,应当在保留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启动再审权利的基础上加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王贵东  杨宪文 《河北法学》2005,23(10):84-88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提起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完善提起主体制度的建议: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再审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13.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再审程序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已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对于司法公正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修改后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将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再审主体等方面入手,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所在,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再审程序的诉讼制度,它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特殊程序。“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却一再要求对该原则进行反思。我们认为,问题在于通常理解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具体操作性。修改后的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不足,有待不断完善。本文就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与再审主体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事诉讼法将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同时赋予了法院和检察院.然而,这种二元主体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构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单一制度有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16.
程序系统视角下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正式施行,使民事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新问题、新挑战.以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大系统为观察线索,在再审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严格限制一审审结的案件适用再审,并扭转再审程序的依附性和非终局性;在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特殊救济与通常救济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矫正两类程序在核心功能配置、适用范围界分等方面的混同、重叠和错位;在再审程序与新增型非讼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循非讼法理,避免再审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维护非讼程序救济机制的“个性化”配置;在再审制度的总体构建和具体适用方面,应当践行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理念,逐步回归再审的特殊性、例外性和严格性本质.  相似文献   

17.
当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不少案件涉及到新证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此把握尺度不尽统一。为了准确把握再审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的现状与特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对2005年1月至2009年6月江苏法院民事再审案件涉及的新证据问题进行了调研。  相似文献   

18.
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解决社会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这一调整也将改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格局,促使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加快建立。本文从再审事由修改的内容出发,从理念、影响以及评价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民事指定再审制度是与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制度相配套而存在的,其在分流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部分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再审制度却基本上处于被闲置的状态。因为,无论是诉讼原理上还是运作程序中都存在着掣肘其功能发挥的因素。本文认为,只有明确指定再审的案件范围,赋予与原审同级的人民法院以撤销原审裁判的权力,规定指定再审如需发回重审的,应当发回受指定法院的下一级法院,并对指定再审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才是完善指定再审制度的基本路径。唯有如此,才能使被指定再审法院的审判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方华 《法制与社会》2010,(23):37-38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仍然处于多元模式,法院和检察院理所当然地行使着开启再审程序的决定权,人们似乎把当事人的处分权默认似地排斥在再审程序外。本文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特殊救济程序的再审也应当受到处分原则的指导,文中试阐释二者的关系并且提出按照处分主义的要求来重构再审启动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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