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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而《侵权责任法》对司法实务中扩大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倾向持谨慎限缩的态度。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的扩大和《侵权责任法》所持的谨慎限缩的态度,主要是源于对共同侵权“共同性”理解的差异,由此导致了审判实践的通行做法与现行立法规定的不一致,如何实现此类冲突的科学协调已成为《侵权责任法》施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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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目前仍然存在着共同故意说、共同过错说及关联共同说.通过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数人侵权的整体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应当解读为共同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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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一直是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标准来认定,给审判实践带来了极大困难。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这类问题终于有了新的法律依据,然而《侵权责任法》中以每个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责任区分标准依然缺乏科学性,文章对此展开了讨论与分析,并认为应以损害结果是否可分作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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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多数人侵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它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其做了立法规范,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侵权责任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进行分类,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述、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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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定位与规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学术界时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法定化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但司法活动在遵循现有共同侵权立法的规定前提下,偶有突破。从平衡知识产权人、技术提供者、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应将民事《侵权责任法》作为上位法,在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作补充和例外规定。在坚持间接侵权的共同侵权性质、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对其认定应把握更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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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在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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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侵权是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侵权行态,根据现代侵权法理论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数人侵权可以分为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等几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在司法适用时也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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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海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3):52-62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意思联络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共同”标准。该法选择的进路并无充分的价值依据且悖于侵权法的发展方向。其他现有的替代标准未能弥补该缺陷。妥当的进路是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说。在受害人无辜的场合,只要数人致同一或不可分的损害。各加害人均应负连带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只要某加害人责任份额比受害人责任份额大,该加害人即应负连带责任。过错程度和风险比例规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份额的妥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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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侵权法的发展,必然对海上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创新的制度设计,对船舶碰撞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船舶碰撞行为主体的认定;判断碰撞责任主体的标准;碰撞行为与碰撞责任的分离;船舶碰撞三要件说;船舶碰撞的补救原则——救济性;船舶碰撞的救济范围——权益扩大,但不赔偿纯经济损失;船舶碰撞的连带责任——客观共同侵权;人命优位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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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网络侵权亦有法可依。《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既有利于依法确定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又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但其规定对于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的网络世界来说可谓相当之简单,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司法实践,《侵权责任法》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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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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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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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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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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