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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股权转让合同受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规制,其既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性。股权转让合同以自成立时生效为原则,以批准或登记生效为例外。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只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不会当然引起股权的变动。股权变动须经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股权变动的不同公示方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意义。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况以及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形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
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基本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更为简便的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而通过票据外的转让方式转让票据,如通过公司的合并、继承或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票据,虽然也能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果,受让人也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受让人在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时,应举证证明其实质权利的存在,因而不能成为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3.
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对于股东 ,既体现为直接的经济利益 ,又不可否认地涉及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关注 ,因此 ,无论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股东行使该权利的目的 ,还是从该权利所能产生的客观效果看 ,优先认购权不仅表现自益权的目标 ,更重要地是它还蕴涵着共益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4.
公司章程是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可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作出限制或排除性规定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种限制或排除,包括对股权中的共益权、对继承人或者对股权分割的限制或排除。对于限制或排除继承人的自益权,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股权分割的限制或排除可能会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定最高限额或者股东共有股权,对此,我国立法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可适当借鉴域外立法。  相似文献   

5.
学界以往的股权自物权说认为股权的权利客体是公司财产这一法定集合物,股东拥有对公司的最终决策权,而对公司全部的财产享有自物权。作者在文中认为股权的权利客体是股份,而设定在股份之上的权利,理所当然是股权。股份本身就是物,股权的权利客体是股份,股权是自物权。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7.
股份转让是泛指股东将已经依法取得的股份通过合法的方式转让给他人的民事行为。股份一经转让,股份上所代表的股东权或股权因此而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行使。但是,由于股权所代表的权利不能简单地以物权、债权的形式表现,比较复杂,该转让行为的确认或转让后果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对股份转让行为再做分析,显然十分必要。一、股份所有权的确认。1.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新公司的第3条、第28条、第84、8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必须以认缴出资为前提,如果不能如实出资将负有补足出资、填补出资的义务,并对其…  相似文献   

8.
2005年公司法在法律规范上强调公司法的私法性,尊重公司内部的公司自治,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自不例外.如何合理规制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必须解决的问题.文章就股权转让纠纷规制以及司法适用进行了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9.
对《公司法》第72条股权转让的解读和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转让股权的股东身份未作区别,是一个缺陷。对自兼董事、监事的股东的控股股东,其股权的对外转让不应使用“过半数”,而应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甚至全体股东的同意;股权转让中“同等条件”的转让价格,一方面采用单一的股权转让价格,即采用综合评估与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另一方面赋予其他的股东异议权,认为价格不合理,可申请鉴定或者直接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成为任意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公司后续章程不能规定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强制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但不能实际阻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效规定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相似文献   

11.
我国国有资产的实现方式从国有国营到两权分离再到公司化改造的历程,就是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逐步走出国家所有权和行政权阴影的过程,目前的国有股权授权经营也是出于同一思路。在实践中,国有股权的授权经营还存在一些不明确和不协调的地方,因此,应从商法的角度加以完善,以实现国有股权的市场化运作。  相似文献   

12.
股权的执行与股权的转让紧密相连.具有较强人合性质的公司,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较弱;相反,公司的资合性质越强,则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越强.在我国,股权的强制执行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学界对有限公司股权能否强制执行看法不一,但股权强制执行具有相当的法理依据,在法律上也渐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如何保证原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其中的难点.在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应当规范化.  相似文献   

13.
所有权就像母亲,定限物权如同子女,用"母权"和"子权"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表达,就是所有权是产生定限物权的"母权",定限物权为所有权生出的"子权"。母权—子权结构的根源,从不同的视角可有不一样的描述及理论,如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的属性和原理,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权乃定限物权的母权等。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的属性及其原理,关注点在于所有权自身及其含有的权能,以及这些权能具有分离的性质和能力,至于权能分离后的去向,是否形成权利,形成何种类型的权利,则在所不问。所有权乃定限物权的母权,既关注权能的出处,又重视权能的去向,更强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派生关系。所有权的弹力性没有关心权能分离形成定限物权,在这方面与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属性相同,但它概括了权能可以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又可以回归的现象,描述了所有权有时"虚化"有时"圆满"状态。  相似文献   

14.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股权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但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能够对抗公司,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法定代表权与民事代理权的比较及其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目前存在对法定代表权和民事代理权性质的模糊认识,本文对两权从多角度进行比较,来说明两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利。然后,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两权的起源,并提出了界定法定代表权及其价值。  相似文献   

16.
在律师权利体系中,具体执业权与执业保障权是律师权利的基本分类方式;具体执业权利就其来源,又可细化为固有权和代理权。固有性辩护权包括证据调查权、会见通信权、阅卷权和在场权。基于此,在立法规制方面,《律师法》规范律师权利的重点在于执业保障权;《刑事诉讼法》则侧重于具体执业权,一方面增加规定概括性的代理权,另一方面完善辩护律师的固有性辩护权。  相似文献   

17.
国有资产出资人与其所投资的企业之间的法律性质直接决定了国有资产运营的方式,也导致了不同的国有资产监督形式和不同的监管内容。采取股权模式的出资方式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并有利于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但股权模式下国有资产监管的效率取决于国家股东权的行使质量。从基于出资人的视角来看,我国国有资监管环节的设置对国家股东权的行使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这是一个数字时代,虚拟财产逐渐进入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以及虚拟财产的转让等,成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结合法律理论和实践对以上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虚拟财产不是物权。从不同主体的角度看,在不同的情形下,虚拟财产可能是著作权,可能是债权,还可能既包括著作权又包括债权。  相似文献   

19.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关系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并非性质不同的可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二者不可并行存在。 海域使用权也不足以完全吸收渔业权,而应分解渔业权,将其中的养殖权整合进海域使用权。捕捞权则宜解为自 然资源使用权,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规定进民法典物权编中,捕捞权作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受 渔业法调整。  相似文献   

20.
法人名称权法律性质研究——基于私权二分法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权利客体与人格之关系不同,私权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当人格权客体由人身“降格”为身外之“物”时,其上成立财产权,得为让与之标的。因此于法人名称之上可以成立二种不同权利,当名称为人身之一部时,其上成立法人名称权;当名称为身外之“物”时,其上成立无体财产权。故“混合权利说”应予抛弃,关于法人名称权定性的其他学说亦有失偏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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