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上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有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提交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区别入手,在两者的范围、渊源、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确立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2.
一、国际商事仲裁音辖权的法律特征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国际商事仲裁庭根据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居中评断是非曲直并作出裁决的权力。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相比,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属于协议管辖权。它是建立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是无效,仲裁庭就不可能具有对有关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起源于国家的司法主权.具有强制性,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为管辖的前提条件。虽然国际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是…  相似文献   

3.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是并行的两种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制度,两者既有共同之处,亦存在着很多差异。为了厘清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本文从多个角度对两者的联系、区别及其冲突与协调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方法,在仲裁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定义出发,阐释了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意义,论述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5.
仲裁是国际商事交往中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由于仲裁支持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地、仲裁程序法和仲裁实用的准据法,并且仲裁通常实行一裁终局,其便利、迅捷和自由的实施方式受到各国当事人的青睬.但也是由于仲裁的一裁终局,使受到不利裁决的一方往往想方设法寻求救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最主要救济仍然是司法程序,即法院的司法监督.本文拟对法院拥有的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管辖权进行梳理,并对我国目前的制度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康攀 《法制与社会》2011,(36):122-125
仲裁庭管辖权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被有效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可以提出异议,对此仲裁庭有自裁的权利,但仍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的制约。本文拟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来源入手,结合仲裁庭的管辖实践和有关法院的态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提出应予以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黄安武  曹志高  范军志 《法制与社会》2012,(28):128-132,140
本文在国际视野下,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的影响因素、管辖权异议的基本要素,使读者对国际仲裁实务界和我国仲裁法律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的现状有了基本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作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主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的仲裁极大地促进了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其仲裁争议的前提是它对有关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国际体育仲裁中的管辖权主要涉及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体制、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的特殊性、强制性仲裁条款问题以及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保密性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优点之一,但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范围的不断扩大、WTO透明度基本原则的影响以及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掀起透明度改革的浪潮.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争议提交仲裁旨在能够得到公正裁决,因此如何保证仲裁程序以及裁决的公平公正尤为重要.透明度的增加可以增强国际商事仲裁的可预见性,使得当事人更加信赖这一争议解决方式,并能增进公众对仲裁的了解.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披露义务不同,透明度改革并非完全摈弃或者推翻保密性.实践中,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纷纷修改其仲裁规则以彰显增进透明度的决心,但由于仲裁的保密性,其执行情况仍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10.
张潇剑 《现代法学》2006,28(1):131-137
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支配其合同的实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员能否适用当事人所没有选择的相关强行法,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从国际实践来看,合同履行地国的强行法被认为是与合同的联系更为密切,从而能够在仲裁中得以适用。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是个不争的事实。在适用强行法方面,仲裁员的主要作用在于界定实体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仲裁裁决实施地,甄别、解释有关的强行性法律。而强行法的适用同样有其特定的冲突规范,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适用,构成对当事人选择支配合同实体法的自由的一个限制。  相似文献   

11.
评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管辖权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仲裁庭有权决定自己的管辖权 ,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新发展 ,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本文评述了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起源、主要内容及意义 ,并结合中国的实践 ,分析了不采纳该原则对仲裁庭的效率及仲裁员自主性的负面影响 ,主张中国应尽快接受管辖权 /管辖权原则  相似文献   

12.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我国仲裁立法应当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理论,改变现有的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力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以保持和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  相似文献   

13.
辛柏春 《当代法学》2016,(2):119-125
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特征.国际商事纠纷是选择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往往会将争议解决的保密性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及广泛采用,有关仲裁的保密性问题在国内立法中受到重视,在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出现了相关的规定.但各国对待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问题态度迥异,在立法上也存在诸多差别,导致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分析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含义、历史发展沿革及其法律价值,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法律渊源,比较不同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典型案件,找出法律规则上的异同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商法的完善,对于中国仲裁法的发展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4.
一、国际商事仲裁庭与法院的伙伴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及其与仲裁庭之间自始至终都能保持充分友好的合作关系,则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不需要任何国家法院的介入。但事实上,仲裁过程中往往纷争迭起。为了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庭必须与国家法院建立伙伴关系。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就在于国际商事仲裁庭是民间机构,仲裁管辖权不具有强制性,因而仲裁庭不具有充分的权力确保仲裁程序适当和有效的进行,也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为确保国际商事争议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并确保当事人依据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实证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布的案例,分析了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四种适用情况,即作为合适的法律原则或贸易惯例适用,作为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解释和补充方式适用,作为现代商人法适用,以及作为合同部分无法律选择条款时适用。并以此为视角,探讨了在此种情况中,在合同领域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还是对当事人默示意思表示的承认,分析了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理论及实践基础。最后得出的结论认为,与传统的冲突法解决方法相比,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更为简便,对我国合同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也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16.
裁决作出后 ,执行地法院或有权撤销裁决的法院还可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审查 ,从而实现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本文以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为指导思想 ,通过比较中外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 ,评析了司法审查的后果 ,主张 :在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 ,原仲裁协议失效 ;在仲裁庭超裁或漏裁时 ,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一种较好的弥补方式。  相似文献   

17.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已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友好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异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国际投资法律争议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共同规定。本文对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专设(ad hoc)仲裁庭和"投资争端国际解决中心"仲裁程序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结合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就修订和完善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国际仲裁庭管辖权条款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一、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概述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发展起来的,早在1955年,联邦德国高等法院就裁决认定,仲栽员对作为其权限基础的仲栽协议的范围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虽然这一裁定受到广泛的批评②。但仅在6年以后,《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就完全采纳了这一原则并有所扩充,即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有权继绞进行仲裁,就其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并审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或决定仲裁协议或仲栽协议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合同的有效性。③1966年的《欧洲统一仲裁法》也采取了与前述公约相同的做法…  相似文献   

20.
《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地、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