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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保单引起的纠纷是在人身保险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均规定此类保险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似有失偏颇,在当事人未决定是否事后追认前,合同应处在效力未定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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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保险人通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条款,保险利益界定原则是保险赔偿在买卖双方之间的限定原则,其宗旨为防止“道德风险”。中国目前以风险承担界定买卖双方之间的保险利益。针对两者存在冲突而导致买卖双方均无法索赔的不合理现象,深入分析两者冲突的情形、原因、现有界定原则的法律依据、中国保险利益的含义,对现有界定原则予以质疑并提出对策,认为应当以实际损失承担界定买卖双方之间的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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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欺诈及其对策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现象也呈上升趋势,并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我国目前还没有保险欺诈方面的详细统计资料,但保险欺诈也相当猖獗,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自1984年4月至1988年底,仅在涉外保险中就识破了10多起欺诈案件,诈骗金额高达4000多万美元。保险欺诈已严重地困扰着我国的保险业。同其他民事欺诈相比,保险欺诈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极强的隐蔽性。二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们这里依据保险欺诈的具体情况,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1、制造假象,将损失“转化”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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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6年,保险代理市场的规则几易其稿,终于落定。2020年11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正式下发新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是一部保险史上酝酿时间最长、出台过程最为曲折的规章,与900万名个人保险代理人、300万名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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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到银行存钱,却糊里糊涂买了保险,多位市民投诉被骗经历,一名在银行做推广的保险业务人员爆出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暧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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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49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限制。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美国还包括前任是一名律师)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属于第三者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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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法律分析□王新华兰杰案情介绍1996年9月7日,某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宣传有关人寿保险知识。张某经询问后,认为其子是一名交通民警,潜在的意外风险较大,即为其子购买了险种为“福源增额终身保险”(亦称“为了明天终身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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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您有没有察觉,近年来,我们身边越来越多的人改行从事保险代理人这个职业。目前,我国约有900万名个人保险代理人和300万名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几乎占全国总人口的1%。随着时代的进步.保险代理人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已经开始向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之路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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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天价鱼”事件曝光以来不断反转,至今难言尘埃落定。最新说法是此店的餐饮证照已过期、店方的结账单是服务员代签、导游带客有提成等。一条“天价鱼”游来游去,就是露不出有无宰客的真相。每一起网络热点,最终能将当事方的里里外外翻个遍,好像一个人若有不好,围绕他的一切都是不好的,这个行业、这座城市都不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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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法律不熟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未将转让之情事通知保险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保险标的转让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往往以转让人、受让人未履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未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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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保险,在保险实践中比较常见,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在理论界,对于什么是复保险,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复保险的期限以及复保险的效力等问题,认识上也很模糊,争议也比较大。就我国《保险法》来说,关于复保险的规定仅见于第41条一个条文,其规定的简单粗疏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复杂的各种样态的复保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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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概念检讨——以《保险法》第十二条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保险法上的核心概念,保险利益在保险理论和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保险法》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却存在诸多缺陷。保险利益的主体应该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为基础,并不等同于保险标的,而保险标的的范围不但包括各种财产权利,还包括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只适用于人身保险领域,在保险利益的性质上,我们应坚持“经济关系说”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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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有无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投保时并不考虑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保险法》第52条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何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了列举,什么人具有保险利益比较明确。而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有时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对此发表拙文如下,以抛砖引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作用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