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大多数学者均认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为权利能力,即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只要具备了权利能力,即可成为民事主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律人格是现实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前提,民事能力是法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和范围,法律人格是民事能力的抽象,是确认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2.
民事权利能力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根本原因。民事权利能力起源于古罗马,但只有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实质上是人们意思表达资格的平等。本文还论述了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3.
权利能力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的"人格",在抽象层面是指成为一切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具体层面是指成为特定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资格。目前,权利能力有关制度中存在权利能力平等规定的不当与缺位、限制监护权利能力规定的缺位、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混淆、经营范围限制企业法人权利能力的疏漏等问题,应结合世界立法趋势和中国法律实践予以解决,完善中国的权利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4.
工会法人依法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既具有法人共有的民事权利,也具有自己特有的民事权利,即为实现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之特有宗旨所需要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代表权和监督权。但工会法人不应具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争论不止,缺乏统一的认识。然而,这又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很重要的问题。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只要是民事法律主体,就既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有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责任。至于是否亲自承担责任,则依不同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6.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特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容。因此,各国民法无不在实质上通过各种不同的表达和案例实践总结出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内容。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更具特色。本文论点主要建立在大陆法系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论之上,并结合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论探讨和现状来反思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内涵,试图为我国民事主体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探讨视角。  相似文献   

7.
公司作为依法组织登记而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一种经营性组织,把它当成法人,是大陆和英美法系多数国家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法人作为现代民法中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主要民事主体,是基于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有机集合体,法律之所以把这种与自然人相对立的权利义务集合体赋予其区别于出资人和内部成员的法律人格,乃是社会生活不断变化和商品经济发展对法律需求所致。因此,公司作业法人亦具有相应独立人格,即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并以相关的财产承…  相似文献   

8.
民事主体制度在现代民法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核心要素,有许多须予以解释和论证的课题。本文就民事权利能力的内涵从抽象角度予以粗浅的解析。本文正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人格的演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历史,并对本文使用的有关概念予以界定。第二部分对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进行分析。本文第三部分对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主体资格及其平等有关内容予以解析,对主体资格的内涵从人的意志和利益、负担的归属两个方面解释。第四部分对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索,民事权利能力虽然基于对人的价值的确认,但它并不意味只能赋予个人。团体因为有了人的参与便有了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但是否将团体作为整体调整并赋予民事权利能力,有赖干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技术的成熟和法律价值的确认。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不是衡量能否赋予团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标尺。  相似文献   

9.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先确认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之后,世界各国民事立法都相继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而确立的方式就是赋予法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社会组织或设有组织章程和管理机构的独立财产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就是法律对法人民事地位的认可。作为自然人之外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各种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人人生而平等。另外,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10.
文章认为 ,在经由义务的社会 ,权利的社会后当代社会在法律学的眼中应当是一个责任的社会。在一个责任的社会中 ,任何民事主体都是具有抽象责任能力的 ,法律的后果必须有相应的承担 ,在具体的责任能力上则因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完全或有无的特征 ;文章通过分析民事主体的人格三要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独立性和非对称性 ,指出民事责任能力独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提出建立符合实际的新的人格制度 :在具体的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上 ,通过民事责任本质和民事责任方式的实证分析 ,文章建议采取“客观说”,既是以责任主体的意思状况、行为能力和法律规定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1.
传统理论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能力,它以识别能力和意思能力为主要判断标准,其内容采取法定原则。陈家新教授从民事责任本身的性质出发,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作为违反民事法规或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能力,它和履行能力、赔偿能力、担保能力等一样,是一种承担法律后果的客观能力,它与责任人的主体资格无关,与责任人的识别能力、意思能力等主观能力也无关,因而无须采取资格法定原则,而且这种客观能力主要表现为财产能力、补偿能力。如果此论成立,那么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这是一种全新的解说,本刊特别推荐,敬请关注——陈家新《民事责任能力研究》。  相似文献   

12.
我国高校法人地位注定了高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也就意味着高校是具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进行内部制度安排,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等。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高校党委是政治责任主体,体现政治权利与政治责任的统一;法人代表校长是行政责任主体,体现行政权利与行政责任的统一;教授是学术责任主体,体现学术权利与学术责任的统一;高校内部治理采取师生民主参与的治理方式,旨在实现高校科学发展的治理目标。  相似文献   

13.
价值判断层面,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毋庸置疑。立法技术层面,如何对不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死者进行保护存在理论困境。在尊重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地位不可分割这一民法理论的前提下,突破私法仅靠权利的思维手段,做到合理、妥善保护死者利益是现阶段较优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14.
民事优先权是指所有具备优先行使或优先实现效力的民事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一种以优先实现为内容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由民法赋予特定人享有的,由民法确认和保护。民事优先权包括先取特权、优先申请权、优先受让权、优先承包权、优先承租权等。在性质上,民事优先权既不能笼统地归入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也不能简单地归入物权或债权。民事优先权也不只是权利的一种效力,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5.
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义务的载体,因而非法人组织不应具有权利能力,但这并不妨碍其取得商主体资格,而从事经济交易。由于我国民法理论的偏差,因而会出现非法人组织应否具有权利能力之争,但商主体地位的取得并不能认为是对权利能力的承认,营业执照的取得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承认产非一致,赋予非法人组织当事人能力与非法人组织应具备权利能力也无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16.
吕英民 《工会论坛》2010,16(5):86-88
民法法益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以外的利益。其本身既是各类民事权利的产生源泉,又可以弥补权利定型化之不足,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并发挥着独特作用。民法法益的不确定性和被动性等特点决定了对其具体类型的归纳非常困难,因此需要从立法、司法等层面加强对民法法益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7.
通过民事权利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民事权利是现实的权利,是受人尊重的权利,它享有与行使上具有不均衡性。  相似文献   

18.
本文试从合伙的特征、民事主体构成要件及目前对合伙的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中赋予合伙相关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分析得出合伙应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其主体资格也应由法律加以规范。并强调赋予合伙民事主体资格不仅理论上可行 ,而且更是基于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什么是民事责任能力,不论是理论界还是立法界,认识十分不统一,甚至有些混乱.看来,这种莫衷一是的争论似乎大有永无宁日之势.但不论什么认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能力,它以识别能力和意思能力为主要判断标准,其内容应采取法定原则.此文认为,应当换一种思路认识民事责任能力,即从民事责任本身的性质出发,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作为违反民事法规或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民事法律后果的能力,它和履行能力、赔偿能力、担保能力等一样,是一种承担法律后果的客观能力,它与责任人的主体资格无关,与责任人的识别能力、意思能力等主观能力也无关,因而无须采取资格法定原则.而且这种客观能力主要表现为财产能力、补偿能力.当然,这种理论的实现还需要有一套配套的法律制度.如果此论成立,那么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相似文献   

20.
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地权,是当前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变革的出发点。本文认为,农民地权不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还体现为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民事习惯和组织章程的规定,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自然人因成员资格之得丧,取得或丧失集体成员权;其相对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成员资格过于注重自然增减、婚姻和迁徙等法律事实,过于依赖用于证明这些事实的户籍,应当降低户籍的决定性影响,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成员权量化为股东权。相应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配套改革,从而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