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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在工时制度上,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叫计件工作日,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算报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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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向某系某公司保安,工作实行轮班制,即每上一天班,休息一天。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向某要求公司支付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外的加班工资及周六、周日加班的工资,其要求是否合理?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第十五条:"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劳动者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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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原是某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2003年6月2日上午,白某到某单位执行稽查任务,中午用餐期间,突发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白某家属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为,从白某"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的工作性质来看,可以认定白某是在工作时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认定白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而白某所在单位却认为,白某死亡的当天上午11点左右,其全部工作已经完成,中午用餐时间已不是上班时间,且用餐期间大量饮酒是其突发脑干出血而猝死的直接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认定白某为工伤。于是白某所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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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2):40-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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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是今年春节过后应聘到某制衣厂工作的新人,与单位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我所在的制衣车间应客户加工成衣需要,时常加班加点工作。在计算加班费时,厂老板总是按每周44小时为基数,超过部分算加班。而我认为,每天8小时工作、每周工作40小时。只要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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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结束了,据统计,全国内地共接待旅游者1.01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12.1%;实现旅游收入397亿元人民币,达到历年黄金周新高,但到处蜂拥的人群也给交通、住宿和景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安全隐患。是什么造就了中国特色的黄金周呢?据说黄金周这说法是从日本引进的,它只是将国家法定假日和周末双休日连在一起,为人们提供了大块可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日本一年也有三个黄金周,一般在5月初、8月中旬和新年,西方黄金周是在圣诞、复活节。从休息日来说,中国现在已经不少,除周末双休日外,中国有10天法定假期,日本有15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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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动不动就让劳动者加班,而许多劳动者也认为既然公司有令,自然应当服从。其实,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加班,必须经过"四关",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一关:工会关【案例】2013年2月初,一家公司因订单激增,遂提出工作车间24小时开机,只要员工愿意,随时可以前往加班,加班工资按实际加班时间根据相关规定计算。一些员工为增加收入,便不顾身体极限,常常每天工作达12小时以上。公司工会发现后立即给予了制止。公司对此大惑不解:员工愿意,关你什么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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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广东东莞市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因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且很多人质疑该规定的合理性,此事引发了一些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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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风 《今日中国(中文版)》1996,(1)
中国人的双休日海风从1995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每周工作五天的双休日制度,正在改变着中国城镇职工的生活方式。休闲方式因人而异双休日实行以来,人们是如何度过这两天的呢?对去年9月份一个双休日的抽样调查表明,北京市民中50.8%的人外出娱乐,30.5%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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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每天全体员工提前一个小时上班,负责人总结上一天的工作,安排当天的工作,已成我所在公司的惯例。公司最近新进了一套新设备,为了使员工尽快熟悉新设备软件的操作,又规定周六、周日全天对员工进行培训。这样我们的休息日没了。我们提出了加班费的问题。公司负责人说,开会、培训“没劳动”,加班费无从谈起。开会、培训是公司为了公司的工作,在每天八小时上班时间之外安排的。他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不应该算加班,给加班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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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2009,(4):11-11
上世纪80年代,中国实行的是每周6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当时,中国企事业单位加班加点十分普遍,似乎只有靠延长劳动时间才能弥补效率的不足。而在当时的德国,实行5天工作制,每周工作36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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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13,(7):7-7
小保:张某等几名村民,结伙来市里某建筑工地打工,因为不会木工、瓦工,他们都被分到了力工组。跟车拉料,筛沙子、活泥,干些零活,以小时计资,每小时七元,一天工作十个小时,每天七十元,每月二千一百元工资。一月一开,供吃供住。三个月下来了,工地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张某等人被辞退。他们要经济补偿,工地负责人说,他们“以时计资”属于“非全日制工人”.辞退无经济补偿,用工不用上各种社会保险。老张心生疑惑,去年他来工地干活,也是“以时计资”,可竣工被辞是有“补偿”的,请问张某等人是否为全日制工人?能否获得经济补偿?正鸣正鸣:非全日制工人是小时工,“以时计资”的小时工不一定都是“非全日制工人”。就此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所以构成非全日制用工,不但具备“以小时计酬”一个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