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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案件中矛盾化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案结事了"是我们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在办理提请逮捕的不捕案件中,用心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民生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推行恢复性司法措施,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理念贯穿于办案始终,探索切实可行的不捕案件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于不捕的案件切实考虑刑事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关注其切身感受,加强沟通,强化疏导,较好的稳定被害人的情绪,有效避免报复性犯罪和涉检信访等不稳定情况的发生,达到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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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本文研究的方向限定为公诉环节的检调对接机制,是狭义上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检调对接机制,即指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先由检调对接调处中心在审查起诉一定期间内促成刑事和解,再由公诉部门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处理的制度。一、实施检调对接机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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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作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种创新型工作机制,制定统一、合理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规范,因案制宜,跟进法律监督措施、提高检察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是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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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产生于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检调对接,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恢复社会正义,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在检调对接中要注意从程序上保证检调对接的合法性,努力消除"以钱买刑"的嫌疑,科学处理当事人"悔约",不断探索完善检调对接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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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新工作机制。检调对接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补偿受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检调对接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该工作机制也引发了一些争论,司法实践中,检调对接也遇到了种种新问题。如何回应各种质疑,如何完善检调对接各项工作制度,推动检调对接工作规范化发展,成为检察机关无法回避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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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检察机关不断延伸工作职能,运用检调对接机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现时的检调对接运行模式上,应增加检调对接中的全程录音录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全程参与、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综合评估、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等监督环节和调控措施,以期达到不断提升检调对接案件公正性和公信力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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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案件进行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处理模式,创设了一种新的利益争端解决方式,能够弥补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不足与缺陷。在检察权的大框架下考察,公诉调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是公诉权司法属性的发挥。应构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将检察调解正式入律,并设计一套科学的运行模式,在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的同时,真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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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信访工作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本文指出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说理答复、公开听证、检调对接等四项机制能构建涉检信访立体办案新模式,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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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的法律困惑与完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诉转自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起诉制度,因立法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困惑迭出.积极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制度模式,在完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采取扩大起诉主体、统一案件适用范围、为自诉人举证提供支持、设置自诉权行使的调控机制等方法与途径,来构建既有利于被害人诉权的实现,又能对公诉权形成有效制约的现代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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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审查程序以防止无根据的追诉和审判,防止国家公诉权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为要.但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因此各国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省略公诉审查程序.目前我国任何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程序.因此,应当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如果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同意简化公诉审查程序的,经检察机关同意,可以省略审查起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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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诉与自诉关系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诉与自诉作为刑事追诉权行使的两种不同方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彼此的涵盖范围、作用、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并不完全一样。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两者关系的基本趋势是公诉占据明显的主导地位,自诉只是公诉的必要补充。我国现行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存在诸多缺陷,这主要是因为自诉制度的设计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应当在立足于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基础上,重构我国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具体措施是正确界定自诉案件的涵盖范围;建立公诉对自诉多层次的干预途径;对公诉与自诉的程序运行进行适当的平衡和协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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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诉研究——以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等同的研究,这有待于进一步推敲.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既判力为理论基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巨大反差.我们应该选择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立法模式,重新设计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