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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大蒜毁损保险纠纷的实务裁判有二:其一,将该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其二,引入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两种观点均有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之意,然均有不足之处。通过考察格式条款的效力,将蔬菜排除于承保范围之外的条款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同时符合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故不宜作无效判定。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应首先就争议格式条款作通常理解,从理性被保险人视角,遵循实质化判定方法,由此若无法判定通常理解之存在,方可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相似文献   

2.
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3.
被保险人的期待应当是客观而合理的,客观指的是一个"理性外行人"所理解的内容,合理则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期待、保险人的了解等因素。合理期待源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误导及法官的授予,前者在实践中出现最多。其适用受到保险人充分告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款、个人对专业知识的了解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保险法》经2009年修订,在保险合同法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该法第16条对如实告知义务做了全面叙述,而其中第六款则被视为对禁反言原则的承认。禁反言原则是对价理论衰落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项重要合同法原则。基于合理期待理论,英美保险法借鉴了合同法上的这一原则,并将其适用于保险人一方。当保险方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或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当对投保方的合理期待进行保护,禁止保险人以合同条款对抗投保方。禁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上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项重要规则,且其适用之情形亦有扩张之趋势。文章试图通过对禁反言原则的全面考察,厘清内涵,并就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和条件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出我国《保险法》当前对禁反言原则理解的偏差,并为我国立法之相关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保险合同解释的一项特殊规则。对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是 :保险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未能解决争议 ;条款模糊不清 ;对模糊不清不承担责任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应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交易实力的强弱决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系指故意自杀.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自杀,保险人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有失公平,应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保险法》规定的自杀条款适用例外范围较窄,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不适用自杀条款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导致自己死亡的,或者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亦不适用自杀条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防止冤假错案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言辞证据采取较为严苛,而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较为宽松态度的现实基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针对非法实物证据,否定其证据效力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我国可以借鉴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自白任意性规则。在实践上,"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条款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公正,"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条款应区分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  相似文献   

8.
当被保险人积极主动诱发保险事故时,识别其是否存在故意,以及形成故意的意思能力,直接决定着道德危险除外责任条款能否适用。借鉴美国保险司法实务经验,如果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或其他非自愿引起的精神或智力损害而导致其基本丧失理解行为本质与后果、或对行为进行是非判断的能力,或被保险人基本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应认为被保险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保险人不得援引道德危险条款。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 ,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是保险合同解释的一特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 3 1条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对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学界和司法界仍存在许多争议。应当首先明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 ,正确看待“弱势被保险人”的范围 ,科学而又严格地确定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之规定存在显著不足,集中表现为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本身的制度缺漏以及二者的规范冲突。《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不但没能协调矛盾、化解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加剧了矛盾和冲突。种种偏差与缺漏,皆源于立法导向上的偏误。为了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必须立足意思合致原则,以格式条款规制为重心,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重构格式条款制度。  相似文献   

11.
美国法院在处理保险竞合条款适用冲突时做法并不一致。大多数州的法院从合同解释出发,探求各保险人的真意,以此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和方式。而少数州的法院却另辟蹊径,以兰波-韦斯顿规则为代表,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该规则认为如保险竞合条款之间互相排斥,则各保险竞合条款均不发生效力,各保险人应以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损失。该规则已被一些法院所采纳并有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12.
诚信原则作为一般条款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工具之一,而合理适用这一原则又需要统一的法律解释方法。只有在立法上确认诚信原则和自由裁量权,用法律解释方法对诚信原则的直接适用加以限制,才能使相关审判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13.
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解释原则,一般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另一方面,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应坚持客观、公平、诚实信用总的指导原则,并具体遵循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严格限制条款制作人的权限,尽可能地保护相对人(主要为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和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和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4.
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着大量的格式条款,因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而得到普遍的应用,但同时也成为了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源头之一。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制度设计理念,将定金罚则引入网购格式合同具备正当性基础。围绕《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从形式上说,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消费者事先未充分理解条款全部内容即提交订单,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从内容上说,该格式条款中部分内容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部分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应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15.
"超医保不赔"条款是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其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尺度不一。本文从该条款的法律属性探究着手,论证了其免责条款的法律性质,提出了该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并从条款效力的不同认定结果阐述了司法裁量的原则和尺度。  相似文献   

16.
保险受益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受益权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地界定保险受益权乃立法之必要。保险受益权存在于具有死亡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无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其享有的受益权有别于继承权,所领取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保险受益权的行使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保险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将丧失受益权,但其他受益人仍然可以受益保险金,保险人不得依此而免责。  相似文献   

17.
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仅适用于定罪量刑,还适用于刑罚执行,因此,《解释》中无论是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抑或是关于刑罚执行的规定,都必须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然而,《解释》的8个条款中竟有4个条款突破或僭越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而且,《解释》对刑法的"从轻"适用,并非整体适用某一相对较轻的法律,而是选择适用数法律中对于犯罪人有利的法条,实乃从旧兼从轻原则之"不能承受之重"。反思《解释》,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刑法》总则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来决定适用新旧法,同时,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应整体适用"轻法"。  相似文献   

18.
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是不可抗辩条款价值嬗变的价值目标和发展趋势;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拒赔权的限制和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质;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以对保险人和投保方之间的利益及保险业和社会整体利益进行衡平为手段,以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为价值目标,是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9.
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保险人的权益。在不足额保险中,当作为保险事故责任人的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和被保险人未得到补偿部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是否有先后顺序的问题,立法上大致存在三种操作模式:被保险人优先原则、保险人优先原则和比例原则。被保险人优先原则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和操作上的不便。比例原则不仅有民商法基本理论的支撑,而且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防止被保险人的投机行为有着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20.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应注重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从旧兼从轻原则无疑是行政处罚实体问题上最合理的溯及力原则。虽然最高法的《纪要》对该原则的适用进行了肯定,但《纪要》的法律效力不足,加之缺乏明确具体的统一规定,在新旧法律适用问题上过度依赖个法的事后解释,使行政处罚中实体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遭遇困境,故亟需对其适用范围等争议进行厘清,在《行政处罚法》总则中对其适用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并在各单行法的过渡条款中进行精细设置,以保证该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适用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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