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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人热衷于定义每一法律概念,然对保险下一准确之定义却并非易事,我国保险法于保险之定义存在缺陷,最甚者实乃在于其尚未揭示出保险之本质,亦为保险之分类体系奠定错误之分类标准。探讨保险之本质,方知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理论基础相异,亦难以寻求一更加上位之概念予以调和,因此对保险下一统一定义是不可能的,惟有采分别定义之立法模式。探讨保险之分类,始得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分类方式存在弊端,惟依损害补偿险与定额给付险之分类方式方符合契约法之法理。由此,保险之定义亟待修正,依损害补偿险与定额给付险之分类方式构建保险之分类体系,并对之分别定义,实乃我国保险法之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
教育农民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坚持对待农民问题的重要原则,农民问题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马、恩认为对待农民问题,必须根据农民的两重性(劳动者和私有者)的特点,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一方面尊重农民的物质利益,绝  相似文献   
3.
国有资产部分存量转化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法经济学分析樊启荣社会保险基金的需求过旺与供给不足,已成为阻碍社会保险制度之建立,进而阻碍经济体制改革之深化的“世纪末难题”。本文就是为解决这一难题所进行的法经济学思考。一、需求与供给的失衡——“三方共担”筹资方式...  相似文献   
4.
现代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失业社会保险法重构樊启荣,覃有土以"自主"为底蕴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构,必然涉及到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到位和落实,而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则必然意味着失业风险的扩大,从这一层面而言,现代企业制度对法律的需求,就不仅仅是企业法乃至公司法的创...  相似文献   
5.
在深化改革背景下,基本养老金投资的本质乃是进一步发挥市场对于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以实现基本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当前我国基本养老金的市场化投资与管理面临外部经济风险和内部监管风险的重叠,且在风险的法律分配上存在明显失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在对基本养老金投资风险的防控与分担方面仍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要全面应对多元化投资带来的市场风险,实现对基本养老金市场化运营风险的有效规制,还需在今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与配套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在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结构下的受益人地位,同时健全基本养老金投资过程中的资金担保机制,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以促进基本养老金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6.
市场经济与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经济与中国保险法制的发展陈小君,樊启荣,高飞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正常运转迫切需要建立保险市场,而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又需要健全合理的保险法律制度,因此,保险立法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相似文献   
7.
再保险合同定位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再保险合同是相对于原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分类。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从合同内容上看应归类于保险合同而非合伙合同 ,从缔约目的上看应归类于责任保险合同而非从属于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在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上 ,表现为独立性与从属性等二维层面。独立性指两合同间内容的彼此独立 ,从属性则指两合同效力上的彼此一致与关联。我国相关立法仅有独立性之规定 ,而从属性之规定则显缺乏。为充分发挥再保险合同的良善功能 ,应尽快完善再保险合同的立法  相似文献   
8.
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间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历来为保险立法之重点与难点。近代以来 ,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 :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 ,间接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对保险损失的左右或控制 ;通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不可理赔之法定免责条款 ,直接排除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 ;同时 ,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在解释上亦应视同故意 ,保险人亦得免责 ,但保险契约有约定的 ,不在此限。但现代立法认为 ,上述规则不是绝对规则 ,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 ,应遵循保护受害第三人以及受益人的法益思潮和立法趋向 ,作适当的限制或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9.
自杀条款之创制,调和了关于"自杀之可保性"命题的理论冲突,超越了危险共同体中团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对立,堪称20世纪初人寿保险法制史上的伟大法律革命。自杀免责期间之制度设计,旨在排除被保险人"缔约之际"已具备的以取得保险金为目的之自杀风险,借此切断"自杀"与"保险金"之关联、稀释被保险人自杀之意念、达成举证责任之转换。当人寿保险契约复效时,自杀免责期间不宜重新起算。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之自杀概念,重在考量被保险人自杀时主观故意。自杀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构成要件当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意思能力"而非"行为能力"之有无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0.
樊启荣 《北方法学》2009,3(5):85-94
再保险合同以危险承保责任之转移为核心,属于一种特殊之契约责任保险。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内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应着重考量其商人保险之特质,围绕最大诚信原则与同一命运原则展开。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宜把握国际再保险业之未来趋向,赋予原被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再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之法理构造.须顾及再保险交易之国际化及其惯例等因素,在再保险人请求权代位及其实现方式上,采由原保险人“合并行使”后“摊回”之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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