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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情事变更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适用黄小民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  相似文献   

2.
一、引言现代合同法上有情事变更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3.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现代各主要国家毫无例外地在立法中予以规定或在司法实务中予以认可,而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有关涉情事变更的直接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这一原则将成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正鉴于此,统一合同法草案已将这一原则写入其中。但由于清事变更所涉及的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及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因而对这一原则进行探究显得十分必要。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适用条件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情事(亦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相似文献   

4.
情事变更是合同法适用中的重要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不仅要参照其国内外立法及司法理论,更要在明确立法原意的基础上结合情事变更的价值指向进行综合分析。如此,方可使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5.
本文概述了学界对情势变更原则约种种界定,简介了该原则在国内外的发展过程,并在此之后,提出应从具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订立后、情事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情事变更不能归责于合同当事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基于意思自治的约定六个方面全面、正确的认识情势变更原则,以准确、有效地适用该原则。  相似文献   

6.
“情事变更原则”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情事变更原则,指作为法律关系(主要指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将合同变更乃至解除的原则。是否应承认该原则,曾在我国民法学界引起广泛的争论和探讨。而今天,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案件的批复中已承认了这一原则,对该问题争论的焦点已发生了转移。当前面临的是如何运用和完善情事变更原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而重新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情事变更原则是作为对“契约神圣原则”、“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补充和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德国民法并未规  相似文献   

8.
崔建远 《当代法学》2021,35(3):3-11
《民法典》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且相较于此前司法解释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更为完善,系立法的进步.该原则的成立所需要的情事,其构成固然有单一元素的情形,但由若干元素共同组合而成情事的可能更为常见,因为此处所谓情事必须是对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形,如导致等值障碍或者导致给付标的适用性终结.对于情事变更原则成立所需要的情事变更系当事人各方在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这一要件,在判断标准方面不可过严而应适中,应把当事人作为经济人、理性人对待,不应把当事人作为政治家、军事家来对待.作为情事变更原则效果之一的再协商,既是义务也是权利,重在协商的过程,不苛求协商必定达成一致意见,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言辞商讨,也可以是以行为表达,可以是变更合同,也可以是终止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9.
张毅 《法制与社会》2010,(29):82-82
现行《合同法》颁布时没有关于情事变更的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和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中第26条最终明确了这一规定。该内容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故其是债法中关于合同效力及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该内容是一项合同法基本原则还是一项具体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未取得一致意见。本文首先采取比较的方法从国外有关情事变更的规定引入,区别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然后结合我国的有关规定为情事变更正名,具体分析理由,最后得出其应当作为一项合同法制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张建军 《中国检察官》2003,(6):41-42,52
情势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mitbus或Change of Cirumstance)又称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重要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通常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存在前提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的合同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理。究其实质,情势变更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当前,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把情势变更原则视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相似文献   

11.
某些合同订立生效后,因客观条件的变化,继续绝对履行合同将会极不公平、合理,乃至破坏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关系,为了使陷于紊乱的经济关系恢复常态,依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调整是一条必要的和可行的途径。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在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的效力,而情事变更原则乃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如若不严格条件,必将危及整个经济生活的稳定,因此有必要确定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在我国立法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如何把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分开,另一个是如何防止法官滥用权利。这两个问题是对我国立法中确…  相似文献   

12.
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离不开有效合同须予严格遵守这一原则。然合同订立之后,可能会遇到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形的变化。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旨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切实贯彻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现在很多国家应用情事变更原则来修正合同法。所以本文认为在我国正在修订的民法典中也应该建立情事变更制度,以便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13.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行为的基础或客观环境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且无法防止的变更,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已经不可能,或者显失公平,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原则。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当事人极为关注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应通过正确适用清事变更原则,使合同纠纷得以公正解决,从而发挥情事变更原则应有的法律效力。清事变更原则,是以排除合同关系因清事变更所致的不公平结果为目的,其法律效力分为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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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资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也不可能预见的情况或事件.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的一项法律原则和制度。究其实质.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中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基本作用是消除由于异常风险产生的当事人之间利益上的严重失衡,平衡和协调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在目前,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虽不能说是一片空白,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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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由于诚实信用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情事变更原则也应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当具备的要件有发生情事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须发生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终审判决之前;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无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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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客观事由,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在我国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人认为,为消除因情事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的后果,维护市场的安全和交易秩序,很有必要在合同法中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然而又有人认为,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商业信誉较差具有普遍性、经济生活中的无序状态明显存在。加之,情事变更原则过于弹性化将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法官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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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情事变更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关于情事变更的理论与实践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产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变更,如果仍然使其发生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时,应当使其法律效力相应变更的法律规范。法律为贯彻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不该承担的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意外得到预料之外的利益,特设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不可预知的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相似文献   

18.
王成 《政治与法律》2012,(1):108-116
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虽然在我国立法中一直反反复复,但一直存在于司法实务中。近些年来经济状况的不稳定,使得情事变更成为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问题。去年国家各地出台的商品房限购措施,对很多合同关系产生影响。这些案件为对情事变更的检讨提供了机会。将某种情事认定为商业风险应当是原则,认定为情事变更是例外;不存在一般意义的情事变更,其认定是个案的判断;利益衡量是情事变更的分析工具;最终的判断还是结果的公正与善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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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的产生及沿革现代民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制度都可溯源于罗马法,但情事变更原则却不属之。罗马法坚持合同严格遵守的原则,不承认有任何例外。继承罗马法的古教会法受日耳曼法的影响和基于人道的正义、衡平的立场,开始承认情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由此而萌生情事变更原则的观念。到以工商业交易经济为背景的后期注释派时代(13世纪中叶、14世纪),注释法学家们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注释出一个“情事不变条款”,认为每一个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其内容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继续存在,准予变更…  相似文献   

20.
情事变更原则之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纵观其发展,可见其追求的是合同的实质理性,而非形式公平,这项原则应当在我国《合同法》中加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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