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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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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现代国际法在人权保护、投资争议解决等少数领域授予私人以针对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直接诉权,但私人国籍国的外交保护仍然是解决国际争议的重要手段.受损害的私人持续性地保有外交保护国国籍是该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限制性条件之一,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在坚持该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吸收了外交保护的国家实践、司法或仲裁判例、学者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在自然人、法人、股东国籍的确定规则方面有所发展.  相似文献   

2.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中的老问题,就公司、股东外交保护问题来说,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努力实现两大目标:其一,对于外国在我国国内的投资,要依法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出现纠纷,要立足国内法律体系给予救济,防止其母国滥用外交保护;其二,我国的企业正在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当我国的海外公司企业遭受损害之后,也要积极利用外交保护规则来保护我国海外国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3.
论外交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 ,也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正确认识、掌握和适用这一制度 ,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所制定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既属于对外交保护领域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编纂,又在很多方面属于对国际法的创新和发展。整份草案,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强调了国家在特定情势下对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的义务。  相似文献   

5.
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该领域目前最为权威的国际文件。作为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国际法要求个人在寻求国家提供保护之前首先将东道国的当地救济用尽。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只适用于国家因为其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而受到的“间接损害”,因此有必要区分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在外交保护的大多数案件中,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往往是混合的,采取分割适用的方法并不可行,而应当采取“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但是“主要要素”检验标准仍然存在需要辨析之处。  相似文献   

6.
传统国际法上,外交保护的法律性质是国家的权利。但是随着国际法人本化思潮的日益发展,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外交保护的性质已经转变为国家的义务。然而,无论是各国国内法的趋同,还是人权保护的需要,都不必然导致外交保护法律性质的转变。在国际法上,外交保护的法律性质仍然是国家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对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对比,分析了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在国际法上的不同作用,旨在探讨如何发展国际法,使国际法更好地调整新形势下的全球关系,尤其是在保护本国国民在海外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突破传统国际法在外交保护方面的局限,高效利用领事保护的优势,配以国内立法的自主快捷,是本国国民在海外安全保障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8.
在当代国际法中,外交保护制度已演变为人权保护的重要工具.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扩大了外交保护的范围,放宽了外交保护的条件,并对其性质进行了发展.国际法的人本化构成了这种转变的宏观背景,关于“瓦特尔拟制”的讨论及该领域的国家实践则直接推动了外交保护人本化的最终实现.外交保护制度的这一转变与国际人权法、国家责任制度形成互动,并对中国的外交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外交保护制度的人本化具有系统性、过程性及实践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9.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领事保护和外交保护都是一个较难明确区分的问题。“是否用尽当地救济”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标准。然而,很多混淆的产生是与国家责任条款的变化、对国家责任的产生存在误解,以及对外交保护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条件不分有关。由于国家责任条款和外交保护条款的双重影响,传统领事保护与外交保护当中,出现了部分交融的趋势。这种融合,实际上就是部分外交保护转化为领事保护,这就扩展了领事保护的范围,提升了领事保护的程度,使得海外公民的权利更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和补救。  相似文献   

10.
国际投资法中的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受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国要求适当的救济。外交保护作为一项传统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曾是一种主要的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但是随着国际投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完善,外交保护失去了其原有的地位。并且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甚至在卡尔沃条款出现之后一度引发了其效力的争议。  相似文献   

11.
海外中国公民安全问题与国籍国的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万霞 《外交评论》2006,1(6):99-105
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对其中所牵涉到的管辖权以及中国作为国籍国的保护等问题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以此为导引,围绕外国人的管辖、外国人的待遇、外交和领事保护等基本问题,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不同的角度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外国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必须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并依靠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2.
邢悦  ;李智珩 《外交评论》2014,(6):125-139
21世纪以来,"韩流"在中国的风行不只是一个文化现象,韩国政府是"韩流"背后的主要推手。随着中国在世界和东亚地区影响力的日益增强,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华公共外交。而"韩流"是韩国对华公共外交的主要资源。韩国政府通过制定和推广"韩流"的文化战略,设立专门推广"韩流"的政府机构,以政府主导、政府指导企业和政府引导民间三种方式来实施对华"韩流"公共外交,并取得了显著效果。"韩流"公共外交的成功除了韩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韩国政府与企业、民间的密切合作之外,韩中两国稳定的政治关系、两国文化上的相似性、"韩流"在推广过程中注重文化交流的双向性以及大众的参与,也是促使其成功的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13.
中国公民境外权益法律救济手段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国福 《外交评论》2010,27(3):143-154
当中国公民境外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宪法和其他国内法,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国内法救济。也可以依照国际法,寻求所在国当地救济、领事保护、外交保护和国际人权组织救济。用尽当地救济,是从被害者所在国国内救济转向被害者国籍国救济的必经环节。领事保护主要是协助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起到帮助受害人用尽当地救济的作用,并不是代替个人主张其权利。外交保护和国际人权组织救济,是对当地救济和领事保护的重要补充。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个人无权要求国家进行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后,境外权益受害者可以直接向相关国际人权组织寻求救济。就中国公民境外权益保护而言,以上五种法律救济手段都有一定的发展,但仍存许多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4.
在保护港澳台同胞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方面,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外交往的主体,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台湾当局也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时,中国政府主要行使的是领事保护的职能,而外交保护措施一般并不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外交保护不但需要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而且要求受害者"用尽当地救济",另外,是否最终行使外交保护还要考虑到中国和其他相关国家的外交关系等其他因素。  相似文献   

15.
民间外交,即非官方外交,是由不具有国家外交正式资格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所开展的带有明确外交目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活动。它具有明确的政治或外交目的性、广泛性、灵活性和稳定性。作为一国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外交在当今时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东亚认同的发展与培育,是塑造东亚共有利益的有效途径和政府间外交的重要补充。  相似文献   

16.
反强制性外交是因应强制性外交而产生的一种方略,其目的是通过采取各种措施,阻止、转移或消除强制性外交带来的风险。研究反强制性外交的基本内涵、形成原因、主要策略和实施功效,既可以纠正这一领域过度分析强制国的偏差,又可以更清晰地展示受制国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全面认识这种动态关系的特征。  相似文献   

17.
冷战后蒙古基于国家利益考虑,确立了多元、平衡的外交政策。其中,与俄中两国的关系、与"第三邻国"的关系以及与多边国际机制的关系构成了蒙古外交格局的三个不同层次,即与俄中两大邻国保持"等距离"关系是其外交格局的基础;与"第三邻国"发展双边关系,确立外交格局的"多支点";参与各层次的国际机制,谋求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再保障"。蒙古的多元、平衡外交对地区格局的影响较为复杂,这是中国周边外交需要加以考虑的。  相似文献   

18.
外交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外交语言是体现一国对外政策和捍卫一国利益的语言工具,是外交官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进行有效的联合和斗争的锐利武器。在外交工作实践中,准确、恰当地使用外交语言是对每一名外交官的基本要求。本文探讨了外交语言的概念、含义及特征。在深入分析讨论若干外交语言实例的基础上,总结出外交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性辨证统一的语言特征,。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为外交调研的实践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也为外交调研的理论探索提供了机会。外交调研是一门较深的学问,内涵很广。具体调研方法,因人而异。笔者在总结前辈和同事经验的基础上,就外交调研的意义和任务,怎样进行调研,调研干部应具备的素质,调研能力的提高,国内调研的特点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和体会,供对此有兴趣的同志参考。一、外交调研的意义、任务、特点、内容和要求外交调研,顾名思义,是指外交部及其驻外机构所承担的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及国  相似文献   

20.
外交保护是国家保护海外公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长期以来,它一直被认为是国际习惯。随着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多样化以及保护人权呼声的高涨,一些学者开始质疑该规则的国际习惯地位。但是这种质疑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在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对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则性质始终莫衷一是。事实上,应当对侵害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用尽当地救济是程序法性质的,还是实体法性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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