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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与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但是,对这种新型的贸易形式,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十分必要。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媒体中立性的原则、技术中立性的原则、作用等同原则。其价值取向,应以公平与效率的实施为旨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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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度两国均重视电子商务立法,以印度《信息技术法》和中国《电子签名法》为代表的两国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实体法律及程序法律规定既有共同点,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必要对中印电子商务立法新动向进行比较研究,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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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祥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28-30
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各主要国家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它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对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难题并没有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但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上网人数迅速增长而带来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各国政府和各大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各国政府和各大国际组织相应地采取了一些行动,制定了一些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和政策措施。对于我国来讲,应密切注视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和政策,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以保护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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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时代背景下,“小切口”立法成为落实精细化立法理念、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方式。当下,“小切口”立法模式在各地得到普遍应用,但由于缺乏立法经验,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为有效纾解困境,在立法选题上,应注意相似事项的归类合并;在立法论证上,不仅应考虑必要性条件,还应兼顾可行性条件;在立法设计上,应根据法条数量的多少来决定采用何种体例结构,并在注重规则性条款应用的基础上从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方面着手实现规范的具体化、精确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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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海南经济特区立法应乘势而上,顺势而为。具体而言,应当秉持特区立法理念,实现立法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应当正确处理各种立法工作关系,实现立法方法的新进展;应当转变立法工作思维定势,实现立法工作思路的新跨越;应当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实现立法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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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宜粗不宜细”一直是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均采用的立法原则。地方立法承担的主要是具体执行中央立法的任务,这要求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规定应当具体、明确、详尽。因此,根据地方立法的定位及其功能,地方立法应把“宜细不宜粗”作为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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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国际贸易形式,是进行商业交易的一种崭新途径。互联网是网络交易的必备平台,但是由于互联网没有任何地理上的连接,其所涉范围通过网络空间遍及整个世界,而且这种因素的起点和终点是不可视的,因此具有随意性和流动性。传统的法律制度已经难以规制这种新生的事物,各国因此都加快了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起草进程,我国先后制定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但现实中诸如电子商务合同、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交易中的安全、税收等领域法律问题仍需要我们去研究并有立法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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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2)
我国十几年的综治理论和实践证明综合治理必须法律化,综治立法,势在必行。综治立法除体现一般法律的原则外,还应体现现实性、预测性、协调笥有机统一原则,领导责任原则,社会化原则,打访结合、标本兼治原测。立法形式可采用融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立法内容,在组织法方面,明确其名称、性质、组织形式、主要任务、主要职权等、检查与考评、奖励与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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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立法预测,是对未来的民政立法发展状况的预见;民政立法规划,则是探求达到民政立法目标的具体途径和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在国家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背景下,民政事业领域逐渐成为国家立法的中心和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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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宪政的实践有几种不同类型,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不同宪政体制对行政立法权限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而对行政立法价值的影响则较为相似,表现在行政处罚的立法上,则主要体现为给人身自由权应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对公权力应予以限制、“处罚法定”形成行政权力运行的合理边界以及用程序控制行政权的运行等方面。目前世界各国宪政的实践有几种不同类型,通过比较分析,发现不同宪政体制对行政立法权限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而对行政立法价值的影响则较为相似,表现在行政处罚的立法上,则主要体现为给人身自由权应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对公权力应予以限制、“处罚法定”形成行政权力运行的合理边界以及用程序控制行政权的运行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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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含义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都表明刑事立法没有摆脱被动局面.根据信用卡犯罪的现状,为了摆脱被动立法的局面,应采取概括性的立法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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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六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综述了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的发展过程与现状:1949—2001年间的散在立法阶段,我国的信息化立法停留在分散立法的阶段,主要是由国务院和各部门针对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制定法规和规章加以调整,重点集中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互联网治理等方面;2002年至今的集中立法阶段,立法作为全面推进信息化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保护以及互联网治理等领域得到极大发展,其中《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第一次系统建立了规范的、可操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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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17-21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从形式到内容以及立法质量呈现出差异较大、分层明显的态势,其原因不仅在于各地的基础差异,更在于数据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国家层面的数据立法涵盖面以及国家立法权分配体系等结构性问题。现阶段地方数据立法应秉持其促进法定位,恪守立法分权理论下的立法权限,在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底线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激发数据之一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激活数字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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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和妥善处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既有重大理论意义,也有显著的实践应用价值;既会影响到民商法立法理念的筛选、法律制度的安排和立法路径的选择,也会诱致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这点在民法典相关立法工作业已启动的时代背景之下显得尤为突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虽然对商事立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其并不能无差别、无障碍地适用到所有的商事活动领域。原因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定位是以公平为特质的人本主义理念,而商法奉行的则是以效益为导向的物本主义思想。据此,民事立法应回归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定位,充分关注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人的尊严的保障,而不必过分追求对商事活动要求的满足和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回应。与此同时,商事立法应坚持其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基本定位,保持其价值取向与调整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在现阶段我国所采取的单一法典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未来的民事立法工作应着眼于民法典内容的合理取舍与最大公约规则的进一步萃取,商事立法则应通过单行法的完善彰显商法理念和商法规则的特殊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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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社会法体系极其薄弱,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需要。加快社会立法步伐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应将社会立法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健全社会法体系;提高社会立法的层级,设置实施条例和细则;加强程序法立法,加快社会立法步伐,形成完整的社会法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