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 毫秒
1.
本文简述了民事再审案件证据的来源与认定,以及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析了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与原审裁判文书在表述上的区别。  相似文献   

2.
《法律与监督》2007,(6):74-74
重庆直辖以来.城口县院民行检察业绩稳步发展.2002年至2006年连续五年位居重庆市前列。2007年元月,民行检察科被重庆市检察院.市人事局表彰为全市检察机关第二次“双先”先进集体。几年来共(提请)抗诉民行检察案件14件,均由上级检察院抗诉.法院全部再审改变原裁判.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2件.法院采纳后启动再审悉数改变.  相似文献   

3.
本刊讯 针对案件审理程序的差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五项措施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第一,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制度。该院规定: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行承办人初审、庭室负责人终审(签发)“二审”制;普通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行审判长初审、合议庭再审、庭长终审(签发)“三审”制。第二,强化裁判文书督查。  相似文献   

4.
数据库     
《中国司法》2009,(6):57-57
2006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各类再审案件130992件。其中,依法改判的刑事案件占同期刑事生效裁判的0.17%;依法改判的民事案件占同期民事生效裁判的0.25%;依法改判的行政案件占同期行政生效裁判的0.39。  相似文献   

5.
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目前上级人民法院一般采用裁定或函转的方式,发回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重新审理,即所谓“发回再审”。采用这一做法的主要理由,一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抗诉案件只能由与提出抗诉检察院的同级法院审理,发回再审属自由裁量权范围;二是法律没有规定再审需与同级检察机关对应;三是法院通过再审是否改变原生效裁判,并不依据该裁判是谁作出,而是依据事实和原生效裁判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符合法律。   笔者认为,“发回再审”的做法欠妥当和合理,且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将民事抗诉案件一律“发回再审”缺…  相似文献   

6.
浅析民事、经济再审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张桂花几年来,当事人申请再审改判的案件比例是比较大的。1993年,全国各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经济、民事纠纷案件38762件,经法院审查后立案改判的有5970件,占法院立案审查总数的15.4%。上述数字,一方面体...  相似文献   

7.
一、现实考量:全市法院"服判息诉、终结纠纷"的总体情况本次调研主要以2008年至2010年全市基层法院一审、再审及中院二审及民事再审审结的案件为研究对象。(一)一审案件上诉情况一是在结案数量逐年上升的情况下,上诉率总体上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二是上诉率水平较低。全市法院三年来的平均上诉率为5.76%,远远低于2010年全国法院12.6%的平均上诉率;三是各法院一审上诉整体情况存在不平衡现象。(二)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情况1.一审裁判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情况  相似文献   

8.
刘东 《法学家》2020,(2):149-159,195,196
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为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设定了不同的要件,使得两类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基本要件事实存在着较大差异。即便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同一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作出不同的处理,也不能将之定性为矛盾裁判。因为对矛盾裁判的认定须同时结合裁判主文以及裁判理由进行,而要件事实的判断是裁判理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唯有当存在作出矛盾裁判的风险时,才有必要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其余情况下法院可分开审理。而程序合并后法院对当事人及第三人已实施诉讼行为的处理,应当符合程序保障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各地法院在贯彻落实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的“再审案件也要创造条件公开开庭审理”的要求中,取得了不少好的经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刑事再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前应否先行撤销原审判决和裁定,便是其中争论较多,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再审案件不宜先行撤销原裁判,主张以决定书或再审裁定书(不撤销原裁判)的形式开始再审。其理由是:一、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院审查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内部请示报告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反审级独立原则、不符合诉讼原理、与司法改革方向相悖等缺陷,故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转型.应设立有限上诉制度,制度内容包括:设置上诉程序、不设再审程序;上诉只限于一审法院对仲裁拟作出否定性裁定的案件;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上诉人提出上诉且法律有规定的事由;审查程序参照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为保证上诉审案件的质量,还需要采取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推进裁判文书公开、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监督指导等措施.  相似文献   

11.
对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未予以明确。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就此持肯定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仅就其弊端及其成因谈以下拙见。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弊端首先,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有悻法律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法院职权的规定,p有当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的时候,才发生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而对上级检察机关因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向法院提出的再审抗诉,法律并没有允…  相似文献   

12.
现行民事再审事由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引言 民事再审事由是指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中,民事再审事由的规范极为关键,它是有效扼制无限申诉与无限再审的重要关口,决定着未来重构再审制度的基本方向。2003年初,我们对省法院以及南京、无锡、徐州、连云港、扬州和泰州六市中级法院2001年至2002年审结的813件再审案件进行了复查。之后,又选择其中南京、无锡、徐州、连云港4市中级法院473件民商事再审案件(占全部813件再审案件的58.18%)中252件非抗诉民商事再审案件(占四市民商事再审案件的53.28%),对民事再审事由进行了专题调研。我们认为,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近半数以上系由法院控制,因此,严把再审入口关,规范再审程序启动,将从全局上减少因再审程序启动不当对既判力造成的冲击,同时对检察抗诉也将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13.
周星妤 《法制与社会》2010,(14):246-246
裁判文书是法院处理诉讼案件就实体性或程序性问题依法作出的裁决,是法院案件审理成果的体现,是评判是非、适用法律的载体,是司法公开、公正的宣言书,是法院的"门面",法官的"脸面"。本文指出而裁判文书的标题是在裁判文书中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统领其全文,简明扼要提取出一个案件的基本内容,其地位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14.
裁判文书是表明法院对其审理的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惟一载体,是法院裁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裁判文书的质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服判息诉和社会安定。通过裁判文书,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可以了解法院是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了解法院解决纠纷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文书是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法院具有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晴雨表,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再审程序。但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过于强调“有错必纠”,且法律没有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再审作出特质性的规定,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精神不相符。通过对541份认罪认罚案件再审裁判文书研究显示,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生效裁判没有错误的情形下启动再审程序,量刑建议被采纳后检察机关在无新证据时提起抗诉,或者针对轻微错误提出抗诉,以及“再审不加刑”规则不被遵守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正与效率、法的安定性等价值间的紧张,也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为了与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和精神相适应,需要摒弃“有错必纠”理念,在改造一体化再审制度基础上,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程序,对此类案件的再审启动理由、再审启动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并进一步落实“再审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16.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在启动程序上是特殊的,一旦正式进入再审程序后,大多数案件都回到原审法院、原审程序,甚至回到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怪圈之中,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几无体现.特殊程序应当特别安排:根据再审事由确定再审法院,大多数再审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审判;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再审当事人应当获得律师帮助;再审案件应当一审终局.  相似文献   

17.
刑事再审程序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及变更原裁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即属此类。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引起了许多争论,本文试以保障裁判的稳定性与公正性为基础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再审程序改革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一、再审制度:稳定性与公正性原则之间的权衡已经生效的裁判应当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稳定性,法院不能无休止地反复对同一案件进行审判。当代许多国家、地区都确立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成为另一诉讼程序的标的,也不得对此  相似文献   

18.
裁判文书的法律价值与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裁判文书是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案件事实和 法律,对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书面结论。其实质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对具体案件所作的权威性结论,是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各国的诉讼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制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与裁判文书有关的问题引  相似文献   

19.
法院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布裁判结果,体现法官如何适用法律审判案件的一个载体,它的质量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服判息讼和社会安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既要体现公开、透明,又要强化说理性,突出制作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以提高公信度。因此,使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效果,对加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本刊自2005年第一期起开辟“裁判文书点评”这一栏目,力争每期刊登一篇有特点的裁判文书请专家点评,以期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正> 对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未予以明确。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就此持肯定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仅就其弊端及其成因谈以下拙见。 一、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弊端 首先,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有悖法律的规定。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法院职权的规定,只有当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的时候,才发生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而对上级检察机关因发现下级法院生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