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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之管见
引用本文:姜小川.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之管见[J].中外法学,1995(3):34-38.
作者姓名:姜小川
作者单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正> 对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未予以明确。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就此持肯定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仅就其弊端及其成因谈以下拙见。 一、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弊端 首先,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有悖法律的规定。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法院职权的规定,只有当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的时候,才发生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而对上级检察机关因发现下级法院生效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指令再审  下级法院  刑事抗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  再审程序  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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