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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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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曾经做了不同的规定,至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个较为独特的文本,即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与众不同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实际上采纳的是最新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但存在一些缺点。在作出改进后,可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条款,起到统帅全文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关于侵权责任归责划分标准,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以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为基础,这其中有人主张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多数则主张采用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即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则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包括推定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也为《民法通则》等一些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所采用。然而笔者在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划分标准时发现.这一延续了20多年的侵权责任归责划分标准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戛然而止,一种全新的归责划分标准悄然出现。  相似文献   

3.
《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人叫侵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人叫受害人。  相似文献   

4.
王姗 《法制与社会》2013,(25):251-252
个人资料隐私权在个人数据经济时代所遭遇巨大困境:移动互联的广泛普及和网络对生活的深度嵌入,已经让个人资料隐私权无时无刻不面临被侵害的威胁。当今我国立法涉及隐私权以及侵权规制的立法,仅仅有《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而并未就目前时代发展的现状作出契合实际的考量,规定太过笼统模糊。本文从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基本形式、侵权行为的新兴特点等方面,对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现状展开立体全方位的研究分析,为完善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规制提出建议性意见。  相似文献   

5.
因过错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导致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据《民法典》第1167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和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宪法规定,法律主体(公民、法人等)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作为基本法律的刑法和民法都致力于保护法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所以,侵权行为,将会引起刑事、民事法律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评价——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既然针对同一客体的侵害存在着或然的双种或双重评价,那么,针对两种评价之关系的思考,无论是在理论上区分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还是在现实上正确地适用法律,都是必要的和有意义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刑事侵权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公民、法人)实施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7.
中美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站成了侵权行为的乐土。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视频分享网站与著作权侵权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对于这种情况,著作权人认为网站应为侵权行为的滋生承担比上传内容的网络用户更多的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认为,只要自己采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依据权利人的通知采取删除、断开链  相似文献   

8.
邓社民 《时代法学》2011,9(2):58-65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明确侵权责任,制裁侵权人与预防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不区分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即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只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笼统的概括,不区分侵权人主观上到底是故意与过失,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不能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公平性,更不能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预防与制裁侵权行为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是关键.判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尤其是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是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认定其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而应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有时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场合,有时单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时须与有关规定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我国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作为第37条的特别规定。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必须注意与物权法第37条、第242条和第244条的规定相衔接。  相似文献   

12.
正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侵权的认定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但仅凭网络提供者采取的鼓励措施,并不构成教唆侵权的充分条件,而是需要结合个案情形,综合考量信息存储空间内提供作品的主要类型、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主体从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进行综合判断,在主观过错成立的情况下,方  相似文献   

13.
陈英 《政法学刊》2010,27(4):23-26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一是认为我国不认可婚内侵权行为需民事责任承担,理由是"法不入家门",且执行存在困难;二是认为婚内侵权行为理应如其他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的配偶承担民事责任。在第二种意见占据主流后,《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在执行环节制定可具操作性的措施是立法修改成功与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殷骏 《河北法学》2012,(10):111-116
异地侵权责任的准据法确定必须重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如何实现历来是一个难题。对此,我国刚刚生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无论是一般规定还是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都未作任何规定。因此显然有必要对新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修订。而各国的确定异地侵权行为准据法的立法例大致可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害结果发生地及偏在理论等三种方式。由于过度强调加害人的利益,第一种方式不宜采用。而由于兼顾对受害人权益和当事人双方预见可能性的保护,侵害结果发生地的方式显然更为合理。因此,在很难大幅扩充特殊侵权责任单独规定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法第44条前半部分宜转采以侵害结果发生地为系属的准据法确定方式。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第一次在我国立法中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而如果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考察,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民事侵权行为与由《刑法》予以规制的犯罪行  相似文献   

16.
一、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海上人身伤亡之损害赔偿,以侵权入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就不负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条也规定:“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  相似文献   

17.
有关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健全,"艳照门"事件进一步凸现出加强网络侵害人格权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必要性.网络侵害人格权禁令救济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应加以明确规定.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应严格适用"安全港"规则.不应该让网络服务商承担判断侵害人格权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注意义务.但为了保护权利人,可以规定网络服务商仅仅承担通知服务对象或向权利人提供服务对象信息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类网络侵权纠纷中应引入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8.
评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与侵权行为的类型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的派生性、各种具体的民事责任的内容缺乏共同性以及民事责任非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或者发生根据等,决定了民事责任在传统的民法典中无其独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所创设的"民事责任"单章规定的立法模式,是一次失败的尝试.但侵权责任可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取决于有可能导致法典体系冲突的某些技术障碍的克服.而现行侵权法理论的最大弊端,便在于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因此,重新建立以损害赔偿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体系,是解决有关体系冲突的唯一出路.现行侵权法草案将侵权行为尽可能类型化并予以列举规定的做法,不利于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19.
关于侵权责任构成及其归责原则在学术界颇存争议,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等要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侵权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对于损害赔偿责任,须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了修…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有关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其中涉及最多的是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审判实践需要出发,就侵权行为的概念、法律特征、范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略加探讨。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立法上对侵权行为的概念的不同规定 《法国民法典》在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侵权行为的概念。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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