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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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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婚内侵权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由于立法的缺失,使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婚姻法》中建立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应该对婚内侵权进行准确界定,对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主体、责任的承担方式、诉讼时效等方面作出规定,以达到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和稳定婚姻家庭秩序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仅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满足不了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及时地救济受害者,教育惩罚过错方,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在我国法律已规定了相关婚内侵权的刑事、行政责任时,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更是顺理成章。现行《婚姻法》已为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追究婚内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没有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3.
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也享有相应的人身、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和司法实践的困境更凸显出这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基于此,本文着重对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4.
张文亮 《山东审判》2006,22(5):62-67
数人侵权①是侵权行为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其类型也比较复杂,但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来说,数人侵权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总结近20年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了数人侵权行为的几种类型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弥补了我国数人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立法上的不足。同时,也使法律上侵权责任形态变得更为复杂,更为多样化,对侵权行为法中数人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理论框架的重新调整和构建提出了新的课题。在…  相似文献   

5.
婚内侵权行为自古至今一直存在,但由于婚姻关系中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性,我国对婚内侵权的救济仅限于行政救济和刑事处罚,往往忽视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赔偿做出明确规定,而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远远无法满足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应当加强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职务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的法律准则,现行的《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基于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夫妻双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灭失。夫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权行为的,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我国只规定了以离婚请求为前提要件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上存在司法空白。因此,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是日益突出的婚内侵权问题得以解决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8.
正婚内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之一种,侵权主体包括夫妻及婚外第三人,客体包括夫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而享有的人格权、财产权及配偶权。根据侵权主体以及侵害的权利有无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可分为夫妻之间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前者是指具有配偶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另一方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没有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其实婚内侵权会给夫妻双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造成很大影响,我国婚姻法可以从夫妻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与夫妻协商解决处理问题等方面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法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第一批司法解释。一、起草《解释(一)》的过程及有关背景2001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这部法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就开始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较多,审判实践中许多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解决,原有的司法解释也需要…  相似文献   

11.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代位求偿实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定性分析法,提出在中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民法中“公平原则”与保险法“补偿愿则”所奥合而成的必然产物,其民事本质为法定的债权转移。在该定性的前提下,对中国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解释梳理,结合司法实践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的不同进行比较分析,并从民法的角度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以求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成卉青 《中国法律》2008,(2):22-24,83-86
人们常谈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整个国家就靠一部宪法、一部婚姻法、一个土地法大纲管理”。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就紧张起草并很快实施了一部多年後许多人也不了解的法律。这部法律1951年4月公布生效,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也在有效实施。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暂行海关法》一直适用到改革开放以後的1987年,才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所取代。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百法待立;十年动乱,“无法无天”。显而易见,海关法规有此“特殊待遇”,在於它的存在对一个国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中国船舶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问题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外,还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动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抵押权和抵押登记的规定适用于船舶抵押权时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修订或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对船舶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冲突时何种权利优先等问题加以规定和完善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绝对权救济模式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绝对权救济模式主要有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绝对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之债的“二元模式”以及《民法通则》确立的统一侵权责任的“一元模式”。基于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绝对权救济模式背后的法理不同,应当变革《民法通则》统一侵权责任模式为归责原则、时效适用、责任形态各异的预防侵权责任方式与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相结合的“新一元模式”。  相似文献   

15.
船舶个人合伙经营中止后尚未清算,部分合伙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有关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有关共有物处分的规定,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合伙人在个人合伙清算前能否分割部分合伙财产问题未作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害人先行返还卖船款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至于合伙清算事宜则可留待另案处理。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医疗过错归责的基本原则。根据现代侵权法理论,医疗过错的评断已经建立了客观的判定标准,即医疗注意义务。本文对医疗过错的基本理论、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以及在认定医疗过错中应考虑的客观因素进行阐述,以期增强医疗行为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相似文献   

17.
依英美法"物上负担"的理论,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于"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事实,而依大陆法系"担保物权"的理论,这一权利产生的依据则在于其所担保的工资债权。对此,应从比较法学中的"功能主义"立场出发,界定船员劳动之事实行为的性质,并由此提出补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以确立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船员工资优先权从"物上负担"到"担保物权"的范式转换。  相似文献   

18.
对船舶物权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仍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但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摒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不得第三人"的做法,同时将第三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一本来更符合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表述,却引发了海事海商实务部门较普遍的疑虑、困惑和担忧。这既暴露了长期以来学界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上的纷争和分歧,也暴露了司法实践中一般理念和做法与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偏离,同时还说明不仅在船舶物权变动,而且在其他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方面,均缺乏对登记对抗主义真义完整、准确的解读。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43个样本案例,描述、总结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船舶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的真义探寻,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登记对抗的典型判断,就如何对其予以匡正提出意见和看法。  相似文献   

19.
论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中国元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最近十余年相继颁行的一系列重要民事法律中,存在诸多有资格被称为是中国元素的民事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法定解除权产生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的规定以及关于多元损失分配机制的规定。民法学界需要在运用体系化思考方法梳理这些制度的基础上,建构起对中国的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其它民法实践具有解释力的学说体系。  相似文献   

20.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中美海商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具体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这个问题有赖于司法解释的澄清。2008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对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司法解释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针对上述碰撞规定中的相应条文,就以"光租登记"作为光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责任与否的判定标尺是否可取、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是否应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规定的不足,指出美国海商法下的多重可诉主体、直诉保险人制度等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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