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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罪定义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前刑法学界对贪污罪的定义均未全面而恰当地概括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情况 ,有必要对贪污罪的定义重新予以认识。狭义贪污罪定义应当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的行为。广义贪污罪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所在单位的公共财物或其他财物或者依法应当交公的礼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相似文献   

3.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共犯认定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本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均构成侵占罪。自此,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大为缩小,即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其余原本是贪污罪的主体诸如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绝大部分,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或者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不再以贪污罪论处,而构成侵占罪。但是由于…  相似文献   

4.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上述合同以外的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本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均构成侵占罪,自此,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大为缩小,即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其余原本是贪污罪的主体,诸如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  相似文献   

5.
作者主要就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客观特征之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只要是利用了贪污罪中的职务上的便利,不论内外勾结者谁是主犯都应以贪污罪论处;挪用公款后不退还属退赃性质,其非法占有赃物阶段,已不具有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时空性,永远不能转化为贪污罪;应该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务派生的便利,前者才可构成贪污罪;刑法第271条第2款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属于两个不同范畴,前者应修改为依职务侵占罪论处。此外,贪污罪对象也应适时地改为“国有财物”  相似文献   

6.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了挪用公款罪,适应了我国司法工作的需要。根据《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相似文献   

7.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一款对贪污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第三款规定了“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第一个补充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的一个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对于正确判断其真实意图,衡量具体受贿罪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9.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和“公共财物”一直是认定贪污犯罪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该罪与诈骗、盗窃等其他罪区别的关键点所在。本文就上海的一起贪污犯罪案件展开论述,试图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0.
职务便利是行为人基于对公共财物或公共事务的控制所产生的方便条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控制,可以把职务便利与一般的工作便利区别开来;根据控制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职务便利分为三种类型。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可以依据其作用或者方式,划分为四种类型。根据职务便利的不同类型,职务侵占罪中获取财物的行为既可以是"侵占",也可以是"窃取"或"骗取",这一点不同于普通侵占罪。在收受礼金的案件中,需要运用刑事推定来证明礼金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对价关系。否认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间接利用的观点,没有准确理解职务便利的类型化。斡旋受贿罪中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权力交换关系。  相似文献   

11.
司法实践中的一则案例,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严重分歧。贪污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对象是否是公共财物。而理论和实践中对公共财物的界定模糊,导致实践中认定贪污罪存在争议。现行刑法规定,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特殊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国有财物、应交公的礼物、保险金和单位财物。这一规定已落后于司法现实,亟待调整。立法应将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扩大到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12.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犯罪意图和行为的反映和评价,正确地对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建构特殊身份在犯罪主体中的时代价值,有助于我们对共犯理论的更进一层次的理解.  相似文献   

13.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自己独特的含义和成立条件。为了有效实施贪污行为,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必须能够直接作用于财物,即职务上的职权和职责对贪污行为的实施及完成起到了主要作用;因此,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具有直接性、形式合法性、现时性、公务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14.
我国对国有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的规制体系缺乏明确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惩戒的有效性.我国应从严密法网,扩大犯罪圈的刑事政策出发,将国有单位私设“小金库”行为定位为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进行犯罪化思考.单位贪污罪系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由于职务侵占罪是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名,故在对该罪的理解和认定上尚存在一定的分岐。如怎样理解本罪客观方面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界定本罪的主体等等。笔者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既包括管理事务也包括劳务活动;本罪的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   

16.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立法中有如下四处解释涉及此问题:(一)刑法第83条指出:“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刑法第115条第三款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1条第2款规定:“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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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贪污罪概念的修改与完善夏陵惠,张振高一贪污罪概念中把贪污罪的主体分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三类.这样分类与表述的不足之处有:一是没有明确表述“依法从事公务”这一主体的内涵属性,导致贪污罪主体与其他犯罪主体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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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内容是由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修改而来。从而使得公司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这一新罪种在内涵外延上更趋明确和完善。笔者拟就这一罪种谈谈个人一些粗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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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决策公司、企业事务,利用职务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和其他事务的便利条件。“有职务”,即至少必须是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之职责。所谓“工作之便”一般是指从事生产、劳务工作中经手原材料、产品和工具、钱财的便利条件。即承担本公司、企业特定工作的便利。“工作之便”是针对普通职工或从事劳务的人员而言的。不应把骗取行为作为侵占的行为方式。因为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是以行为人合法持有公私财物为前提的,而“骗取”的行为人在行骗前并未合法持有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种与贪污罪类似而又有本质区别的新的犯罪——“职务侵占罪”,标志着我国一种新的侵犯财产犯罪罪名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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