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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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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逐步改善我省职工住房条件,壮大住房公积金规模,加快推进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均由现行的5%提高到7%。二、对目前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已达到或超  相似文献   

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调整为5%-12%。省直机关和省直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省财政厅、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参照执行。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必须按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要求尽快建立  相似文献   

3.
开阔视野     
专家谈房改前景公务员房改最终要货币化2006年7月13日,财政部综合司公布了《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指出2007年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三部分。《说明》规定,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说明》指出,2005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补贴实行定额发放,其中正司级可达1600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补贴标准的公布,标志着新一轮公务员住房改革的开始。”建设部住宅…  相似文献   

4.
《辽宁人大》2006,(10):23-23
2006年7月13日,财政部综合司公布了《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指出2007年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三部分。《说明》规定,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说明》指出,2005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补贴实行定额发放,其中正司级可达1600元。据悉,公务员住房制度改革调研小组包括了建设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清华大学等部门、院校的官员、学者。  相似文献   

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我市自1993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有3689个单位(含城区、县)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26.71万人,覆盖率达到74%。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归集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全市尚有9.52万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二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  相似文献   

6.
<正>津公积金委[2015]6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相似文献   

7.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按职工个人开设银行账户,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  相似文献   

8.
《天津政报》2012,(22):10-11
<正>津国土房保[2012]292号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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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内政办发〔2022〕92号12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同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政策速递     
建设部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近日公布。《意见》明确,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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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8]4号各有关单位、职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18年12月24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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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住中字[2015]13号各缴存职工:为方便缴存职工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并制定了《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15年7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请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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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办字[2014]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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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     
《中国人大》2014,(20):7-7
截至2014年8月末,全国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为1.07亿人,缴存总额达7.03万亿元。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新政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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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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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3]22号),现将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及时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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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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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公积金委〔2015〕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加大对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二、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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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琼府办[2010]4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方便广大职工和住房开发企业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拓宽贷款面,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效率,更好地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增加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银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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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公积金委[2015]7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规范我市共同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将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共同购买住房且购买该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可按现行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共同购房情形,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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