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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正>津公积金委〔2015〕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加大对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二、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相似文献   

2.
正津公积金委[2016]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相似文献   

3.
《天津政报》2009,(14):29-29
<正>津公积金委[2009]1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天津政报》2009,(14):27-28
<正>津公积金委[2009]12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职工于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似文献   

5.
<正>津公积金委[2015]6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相似文献   

6.
《天津政报》2008,(14):19-22
<正>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我市有关政策,  相似文献   

7.
《天津政报》2009,(12):23-24
<正>津公积金委[2009]11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0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天津政报》2012,(16):43-44
<正>津公积金委[2012]7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  相似文献   

9.
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培育住房有效需求,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2号,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办法》)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3]20号,以下简称《调整额度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职工申请贷款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  相似文献   

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我市自1993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有3689个单位(含城区、县)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26.71万人,覆盖率达到74%。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归集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全市尚有9.52万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二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  相似文献   

11.
<正>津公积金委[2015]8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  相似文献   

12.
《半月谈》2005,(7):66-66
我是某中学的一名教师.我已按规定缴存了15年的住房公积金。我们学校现组织筹建教师商住房.我因购房资金缺口较大,所以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请详钿介绍一下.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相似文献   

13.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  相似文献   

14.
《天津政报》2009,(14):30-30
<正>津公积金委[2009]14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现就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  相似文献   

15.
[市民咨询]我打算买房,但首付还差10来万元,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作为首付款?[部门答复]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买房的首付款是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里面提取的。购买期房,必须先支付首付款,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经房管部门备案后,再凭备案合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  相似文献   

16.
《天津政报》2014,(16):23-24
2014年第5号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调整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4]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7.
为方便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后,提取住房资金,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8号)和《关于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9]56号),制定本规定。一、委托提取住房资金是对已偿还首月贷款本息或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未有逾期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从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补  相似文献   

18.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06甬房公委[2019]4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将《宁波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1.新政规定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条件?答: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2.关于租房提取额度是如何规定的?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租住其他住房的职工,按每人最高额度500元/月提取。  相似文献   

20.
《当代广西》2005,(7):21-21
最近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部新规。进城务工人员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新规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范围,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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