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就某些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解释,现笔者就该《意见》涉及到和未涉及到的几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发表个人己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反腐意识的加强以及反腐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行受贿者收起了各自贪婪的嘴脸,越来越多的行受贿者打消了各自的如意算盘,贪污腐败之风,得到了遏制。行受贿经纪作为一种新型方式大量出现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他们通过引荐、撮合行受贿者最终实现行受贿行为,对于此种新型的代理行为,现实中存在着涉及的罪名不确定,司法打击力度小。 相似文献
3.
本文就"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易型受贿案件在刑法适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房产交易受贿案件市场价格的认定、"明显"标准的确定、犯罪数额计算的基准时间、优惠购买与交易型受贿的界限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目的在于对交易型受贿能作出符合罪刑法定的解释,以期对司法实践部门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赌博型受贿犯罪的特点入手,分析了赌博型受贿犯罪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赌博型受贿犯罪预防、查处所面临的形势与困境,分析了赌博型受贿犯罪丛生的原因和危害,最后从多个方面提出对策,对赌博型受贿犯罪等新型受贿犯罪的研究与治理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5.
6.
7.
透视近几年司法机关查处的共同受贿案件,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受贿犯罪的一个新动向,特别是在高级干部受贿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据统计,上千例发生在近二十年的腐败犯罪案例,在男性贪官的犯罪过程中,竞有九成以上搅和着一些不干净的女人。“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贪官与情妇现象,再一次印证了这句古语,也对我们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更大的要求。本文试结合有关刑法理论和当前的司法实践,从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的概念、特点、犯罪认定及其类型等几个方面对其进行粗浅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8.
笔者从一些腐败案件中发现,一些贪官虽然曾经贵为官,但非常缺乏羞耻之心。他们辩解受贿关系很雷人。笔者总结了其中十种,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常辩称已将受贿赃款用于单位的“公务开支”或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这些受贿款项是否应定为受贿数额,还是应予以扣减,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议。笔者从构成犯罪与否等方面对受贿款物的公务或公益支出做了分析,并对受贿后款物的公务公益支出数额如何运用扣除法做了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10.
"退居二线"后赋闲的领导干部受贿如何处理,存在直接受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之争。本文对于其可能涉及的受贿行为,提炼出五种行为模型,加以分析。在主体方面,探讨了"在职"与"离职"之辨,认为其仍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方面,探讨了"职务便利"与"便利条件"之辩,认为应适用斡旋受贿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此,理论界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行为人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而收受贿赂。这种制约关系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①。这已成为通说,笔者称之为“制约说”。第二种观点认为,斡旋受随并非行为人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制约关系,就不是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85条,斡旋受贿仅限于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身份便利②,“只要是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实施斡旋行为即为已足。”③笔者称之为“非制约说”。 相似文献
12.
13.
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相似文献
14.
由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而行、受贿的行为、方式则体现了受贿犯罪的目的、动机及社会危害性,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为了各自目的,在进行“权钱交易”时,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规避法律,逃避制裁,呈现出共同合谋对抗现行法律的现象。 相似文献
15.
"行贿人"以欺骗的故意,伪造房产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了一套住房,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象并不存在能否成立受贿罪,如果成立犯罪该如何量刑。笔者从不能犯、行受贿对合关系、量刑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该罪的设立填补了我国刑法对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盲区。本文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法律适用需要进行深入探讨,厘清其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同时法律在利用影响力受贿方面也需要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媒体透露,在该院反贪局近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 相似文献
18.
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是指当前中国刑事立法规制下(主要是刑法典)所有涉及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犯罪总称。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部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消极影响更是极为严重。本文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侦查人员应采取的侦查方法和运用的侦查策略,还有受贿犯罪的侦查难点等几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以期打开侦查局面,获得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19.
在国家药监局窝案落马的官员中,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是唯一的女性。这位注册司司长曹文庄的得力助手,她的贪婪与占有欲与众不同,她的单笔受贿金额比临时工马腾受贿30万元少得多:被法院认定受贿36万余元——10年平均每天受贿100元;除去最高一笔5万元外,其他受贿金额大多是万元以下,尤以2000元居多…… 相似文献
20.
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也是困扰当今中国社会的难题。受贿罪作为腐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罪虽然是一种传统犯罪,与此有关的理论研究也历久弥新。然而迄今,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受贿罪仍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特别是共同受贿问题,这给司法实践微添了几许苦闷与彷徨。笔者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从刑法学界对共同受贿的若干典型类型入手,结合个人对共同受贿的理解,对共同受贿问题予以剖析,望对司法实务中正确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