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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网络虚拟财产,也称网络虚拟物品,一般认为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所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即以数字化的方式而存在的财产.其外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法律界有争议.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和犯罪构成等几个方面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出现,为网络虚拟财产寻求正当性解释成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当务之急。文章从哲学、经济学、伦理以及实践方面全面论证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正当性,以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合理性解释。  相似文献   

3.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相似文献   

4.
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特殊网络环境中的财产,具备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一切属性。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有发生在虚拟世界的和发生在现实世界的两类,我国现行刑法未对这种侵犯行为作专门规定,只能通过现有刑法的扩张解释来弥补。我国可以通过罪名修改、增订的途径,将虚拟财产纳入传统刑法的保护体系。但未来走向是用专门刑法规制侵犯行为,需建立独立的虚拟财产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5.
数字化时代盗窃对象的演变及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和可支配的动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虽具有智力性、虚拟性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本质相同;盗窃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盗窃行为定性,应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予以现实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属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在立法论即解释论上都应当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分。《解释》将损失数额规定为赔偿后的数额,可以参照易科罚金刑理论证明其相对合理性,不会造成定罪不公平的现象,也未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7.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兴财产,法律的滞后带来法律性质不明、价值难以评估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难度大。网络虚拟财产与其他财产是共性与个性、普通和特别的关系。网络虚拟财产分割可以适用普通财产的一般规则,但在确权制度和价值评估制度上要作个性化处理:虚拟动产以账号密码作为产生公示公信效果的方法;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价主体可以为所有者、市场、专业机构评估,由法院综合各因素最终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要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兼顾公平正义和物尽其用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日益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日渐增多。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志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由于我国现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立法仍处于空白,因此,建立完善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体系的现实意义也日益凸现。  相似文献   

9.
论财产防卫     
财产防卫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防卫制度类型之一,也是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对财物的毁损或侵占行为;财产防卫的时间条件以非法占有行为结束为限;财产防卫的限度条件结合财物的价值和不法侵害的方式和强度来确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中如不含有对人身的暴力侵害,有必要设置警告程序。抢劫罪的防卫具有财产防卫和人身防卫双重性质;对入室盗窃行为可以使用致残或致命的暴力防卫。  相似文献   

10.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与价值评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其内涵和外延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计算不能采取单一的某种模式,应当以市场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综合采纳其它计算模式,方能较为客观的评估出其真实价值.  相似文献   

11.
提供有商业风险的期待性盈利不是商业贿赂。根据干股获取分红的,以红利计算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市场价值明确的礼券,以其预充价格计算贿赂数额。资助等形式上不具有一般商业贿赂金钱或财产样态,但内容上仍无法摆脱金钱利益经中间环节周转而成型的变相贿赂本质。确实存在犯罪故意支配下的受财行为,可推定对财物价值的严重性具有认识。对于时间、市场变化因素引起贿赂价格变化的数额认定,应坚持以行为人收受贿赂的时间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时间基准。  相似文献   

12.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13.
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我国诈骗罪的对象。三角诈骗的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诉讼欺诈不宜作为诈骗罪处理。关于找钱诈骗 ,有时只能作为不当得利处理。欺骗他人放弃财物然后自己捡拾财物的 ,构成诈骗罪。欺骗他人交付不法原因给付物 ,可以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相似文献   

14.
想象竞合犯作为最重要的罪教形态之一,承担了区分罪数的功能,但关于其罪数本质却不无争议。根据罪数判断标准,对罪数判断要素——行为进行解析。由并合行为构成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数罪.由合一行为构成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  相似文献   

15.
研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不履行这一说明义务,从而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行为;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上规定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两个方面;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危害结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此,建议在保持本罪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本罪的设置和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6.
强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加的罪名,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刑事立法。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既是一个有研究价值的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新颖的研究课题,在我国理论界,许多与其相关的问题仍存在争议。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均为复合实行行为,在暴力、威胁的手段行为与交易的目的行为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因而存在种种易混淆之处,使得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和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的区分存在一定的难度,必须从理论上予以明确区分。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剖析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诸种观点的基础上 ,独到提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当由表现为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双重行为复合而成。  相似文献   

18.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行为。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要以代为保管、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为核心。代为保管是侵占罪构成的前提。保管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运输关系、承揽关系、买卖关系、担保关系、提存行为等是财物“代为保管”状态形成的原因与依据。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的本质。构成非法占为己有必须具备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等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9.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后作出"终局性"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害人处分意志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被欺诈的财产损失由被害人自己造成;盗窃的财产损失由他人直接介入造成。在行为人使用诈骗术欺骗被害人抛弃财物然后自己取得财物时,如果抛弃财物与取得财物之间相隔的空间及时间很短,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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