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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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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萌 《法制与社会》2010,(31):270-271
淡化标准是淡化理论的核心,决定着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也体现了竞争者的行为界限。然而淡化标准在实际淡化和淡化可能性之间的迷失,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司法裁判的一致性。事实上,这两种标准并非互相排斥,二者的合理结合更利于利益平衡。根据商标的显著性和淡化行为的危害后果来确定淡化的证明标准,或者可以避免两种标准单独适用的种种弊端,也应当为立法所倡。  相似文献   

2.
从美国Moseley案看商标淡化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柳  郑友德 《知识产权》2005,15(1):58-62
由于淡化理论发展的不完善,美国<1995联邦商标淡化法案>的立法过程过于仓促,使得对商标淡化的界定在法院之间一直存在着可能淡化标准与实际淡化标准的争议.在前不久的Moseley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人意料地裁决,应以实际损害来认定商标淡化的存在.这表面上为争议给出了最终的结论,但是问题远未得到真正的解决.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淡化进行界定时可以从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3.
商标淡化理论与立法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西明  易萍 《法学论坛》2005,20(3):45-50
作为一种立场选择,立法者将驰名商标淡化纳入商标侵权行为之列,而将其他商标(包括著名商标)淡化排斥在外,其理念基础是驰名商标内含有较为丰富的价值。判定驰名商标淡化既不需要考虑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也不需要考察驰名商标是否存在被淡化的可能性,而只需考察驰名商标是否被“另类使用”。我国商标淡化立法需要在商标淡化的性质评判、法律后果以及特殊情形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魏森 《知识产权》2010,20(1):77-81
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驰名商标保护而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释[2009]3号)未能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作出正确解释。其主要问题在于,对“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做不同的解读,擅自引入淡化理论却又把“混淆”和“淡化”混为一谈,对商标淡化的构成条件缺乏明确认识。在《商标法》未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改建议,而不是擅自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作为认定侵权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5.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但并不需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依据,根本原因在于实际混淆的证据较难取得。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重要性不能被夸大,法院在混淆侵权判定中不应仅仅依据原告提出了实际混淆证据就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因为实际上存在不具合理谨慎注意力的消费者误买误购情形。法院在运用实际混淆证据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实际混淆证据的种类、实际混淆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考察实际混淆证据能否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相似文献   

6.
美国《商标淡化修正案》中的利益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商标淡化修正案>实际上是企业商标战略利益折中的产物.美国国会采用"利益平衡"之术确立了"淡化的可能性"原则.同时又将受该原则保护的商标范围大大缩小,并明确界定了相关概念及其范畴.该修正案在进一步强化大型企业的商标利益同时,却加重了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商标淡化风险.  相似文献   

7.
旨在分析调查统计方法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应用现状与前景。在分析商标法规定与实际案例,并参照美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增设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而非商标近似作为认定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基于此标准在司法认定上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调查统计不宜一概排除,而应考虑其证据效力,并相应确立此类证据的采信标准。  相似文献   

8.
陈绍辉 《证据科学》2014,(2):208-219
证明标准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关键问题。在美国,一般以“清晰和令人信服”标准作为非自愿治疗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从而排除适用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并未建立强制医疗司法审查模式,而是由精神卫生机构行使强制医疗的决定权,强制医疗决定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问题均被淡化。在刑事强制医疗诉讼中,则应根据不同的证明内容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尹西明 《河北法学》2006,24(3):38-42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商标淡化侵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学界应当敢于直面在此问题上存在的诸多观念性冲突.各国在确定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时,可以根据其立法背景在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另类使用"中做出相应的立法选择,但却不应将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特定商标被淡化的可能性或者可能造成误认作为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商标淡化侵权立法完善的主要任务是对<商标法>第52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 6条和第13条进行修改,同时还应增设商标淡化侵权的例外性条款.  相似文献   

10.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商标在市场上的作用日益突显,但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案件也与日俱增,并且侵权手段、目的都呈现复杂性.“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而商标“反向混淆”是混淆理论的拓展.针对这种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的资料,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理论、规制原因和判断标准等方面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美国法院在审理商标淡化法案件时各自为阵,有的法院倾向于实际淡化原则,有的法院热衷于淡化之虞原则,结果迥异.商标淡化理论的这种不确定性,让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陷入困境.驰名商标应当得到与其属性相当的反淡化保护.分清不同原则各自的适用范围才是走出困境的应然之举.固有显著性商标的淡化宜适用淡化之虞原则;获得显著性商标的淡化则宜以适用实际淡化原则为主,兼及淡化之虞.  相似文献   

13.
商标淡化的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商标淡化的法律问题初探●须建楚一、商标淡化概述商标淡化,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其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了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了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力。目前,许多国家都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视为侵权行为,且对商标淡化行为加...  相似文献   

14.
商标的历史非常久远,但把商标作为财产保护却迟至19世纪。美国宪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不是商标法的立法基础。但在美国,公民、法人享有的商标权和言论自由都有其宪法基础。在商业领域,商标戏仿指的是把他人的商标作为批评、调侃对象的行为。戏仿在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关系。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希望借助现代商标制度防止他人对自己标志的擅自使用;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希望借助言论自由的保护,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最大程度的利用。如何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构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商标不同于传统财产、应受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一属性并不能为戏仿提供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探索了“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非商业性言论”等进路来解决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可替代的其他充分的传播手段”标准无法解决戏仿的对象是商标本身而引起的问题,“非商业性言论”标准面临的困扰是无法划分商业性/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界限,为此,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引入了“合理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15.
本世纪二十年代,德国的法学家们和法官们首先将“淡化”(dilution)这一概念引入法学,将以别人的驰名商标使用于与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也完全没有可能引起误认和混淆的商品上,从而冲淡驰名商标作为识别标志的作用的现象称作“淡化”侵权行为,并确认淡化行为的本质是使商标失去使用识别是谁的商品的作用,即打击商标的广告宣传作用。之后为美国的一些州立法所继承,诸如伊利诺依州、纽约州、马萨诸塞州等州的商标法中都有防止淡化的条款(anti-dilution statute)。例如,马萨诸塞州《商标法》规定:“在可能损害营业名声(business reputation)或使商号或商标的识别作用(distinctive qualify)淡化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  相似文献   

16.
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确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性,通常出现于系列性作品,但考虑到言论表达的自由,适用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时相比于一般商标侵权应采取较高的门槛.作品中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也难以构成商标淡化,特别是滑稽模仿的情形.作品内容中使用商业标识相比于名称中使用更难以存在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7.
“优盘”商标被撤销的结局,已经表明不完善的商标管理,将使企业面临商标淡化的风险。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商标淡化的现象及其在法律和商业层面的不利影响,讨论商标淡化的发生形态和深层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着重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提出了预防、避免商标淡化风险的方案和措施。  相似文献   

18.
彭学龙 《法律科学》2008,(1):130-14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Iphone”商标侵权案的研究,总结对“手机翻新行为”的不同看法。从商标功能、商标权利用尽和商标混淆的角度对“手机翻新行为”进行分析,论证了“手机翻新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手机翻新行为”的侵权人无权援引商标权用尽原则进行抗辩;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应为混淆可能性,而“手机翻新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将翻新的手机与新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手机翻新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相似文献   

20.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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