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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56 毫秒
1.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其间并没有出现“现物出资”的概念,但是现实中和学理中一般认为公司出资财产中包括非现金的出资形式,并就现物出资的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本文拟就现物出资范围问题中通说认为应该予以限制甚至禁止的若干出资物种类作一理论分析,进而检讨现实法律规定的疏漏之处。  相似文献   

2.
股东出资行为是公司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行为之一,其出资财产是公司成立、存续、开展经营活动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公司独立人格之最重要构成要素.当前我国规制股东出资行为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确定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范围,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伴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逐渐弱化的趋势,瑕疵出资本身并不直接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对该股东进行权利限制甚为必要.现行立法虽已建立起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但仍存在着权利限制对象模糊、限制范围不尽明确、瑕疵补正后权利恢复规则尚不健全等诸多弊端.完善的路径为:权利限制的对象应扩展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界定权利限制的范围时应将“权利本身不加限制是否会在实质上影响到其他股东的根本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对瑕疵出资所做的权利限制毋需以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为前提;章程对于股东权利的限制应有合理的边界;对于瑕疵补正后权利恢复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的判定,应充分考虑该出资瑕疵本身是否直接影响到公司对于瑕疵出资所涉及财产的有效利用及该财产在公司中功能的正常发挥.  相似文献   

4.
因期限利益的存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合法状态与"公司法解释(三)"中所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性质迥异。这直接导致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现行法框架下,基于未届期出资的可转让性以及其公司债权之属性,上述法律漏洞可借由债务承担规则进行填补。在规则适用过程中,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沉默三种方式行使同意权。在公司行使同意权后,应肯认出让股东对转让后到期之出资不再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就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应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则应通过衡量股权受让之对价与股权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来确定受让股东可追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5.
抽逃出资属于瑕疵出资,包括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的抽逃出资。抽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但应由谁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情况,瑕疵股权受让人善意时,受让瑕疵股权的新股东不承担清偿责任,转让瑕疵股权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瑕疵股权受让人非善意时由两者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转让人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者,公司、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抽逃出资股东为被告;后者,可以抽速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过分倚重以及对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规定的疏漏,使整个社会长期以来对“资本”的担保功能存在误解的同时,却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对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在实践中,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极为普遍,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其他出资人、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经常因此而起。总结我国公司法实践,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改进我国有关违反出资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7.
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召集程序等作了修改,体现了投资者地位平等的精神、市场营业自由精神、公司自治、自律的精神、股东权利保护的精神、加强监督机制以及职工利益保护的精神。但是,在外商投资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终止后清算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技术出资     
以技术出资,倍受人们关注。基于技术本身的特性,技术资本化有其特殊风险。从立法上规制技术出资,刻不容缓。本文拟从技术出资的条件和程序、技术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技术出资瑕疵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技术出资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9.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劳务出资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成为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众多学者对此各抒己见,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文中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从理性人假设、博弈论分析、守法成本等几个方面对劳务出资的合理性、运用法律对劳务出资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劳务出资法律规范的选择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0.
国企改制和管理的复杂性导致了国家出资企业高管贪污贿赂犯罪认定的一系列难点问题.国家出资企业高管”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界定不仅要鉴别是否为”委派”和”从事公务”,还应认定其实然职务行为与应然公务行为的关联.剖析国有出资企业高管隐匿国企资产行为时,对企业资产的范围、隐匿的行为方式以及改制后的企业属于原国企高管个人持股的企业还是属于职工集体持股的企业等问题的认定在实践中仍要谨慎.对”实际控制”的理性分析则是高管贪污贿赂犯罪既遂标准的关键.贪污数额是否应按照国有股份比例扣除,取决于贪污的国企资产是否还存于国有资产中.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中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中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股权丧失等存在不足和空白,造成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难的局面。文章对如何判断股东是否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会失权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究,并提出对现行法律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必须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瑕疵出资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围绕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这一命题,本文探讨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认为在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下,应排除该瑕疵出资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由该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股东抽逃出资属于《公司法》中股东出资瑕疵的一种形式,不仅侵犯了法人的独立财产权,也危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与虚假出资相比,抽逃出资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的特点,也是侦查领域的难点。通过对股东抽逃出资表现形式的分析,可采用调查公司的设立状况和生产经营过程等办法调查股东是否有抽逃出资行为。  相似文献   

14.
本章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能性,并通过对人力资本出资的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制度、责任制度等的分析,旨在架构出人力资本出资的基本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当前虚假出资行为屡见不鲜,致使公司资本出现空洞,损害中小股民利益,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虽对股东、发起人出资行为做出了严格规定,但未从制裁的角度具体设计如何追究虚假出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文章拟从罪名设置的角度,通过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刑法上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打击虚假出资这一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完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订价额的,应当由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是违约责任,已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是资本充实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债权出资的概念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之争,广义说更为全面因而受到更广泛的认可。债权出资的最重要价值在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货币出资的缺陷。但是,债权出资亦有缺陷,容易带来出资风险。为此,需要做到健全与完善债权出资筛选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三点。  相似文献   

18.
经济在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同时,对于资本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公司的出资方式也更为多样化,在此过程中,公司的信用基础也在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进行着转变。相较于其他的出资方式,债权出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全面详尽的分析债权出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后可知,债权出资这种出资方式不仅有其深厚的理论支撑,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要降低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风险,须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并完善出资程序,构建完整的表决、评估、验资、担保及公示制度,降低出资风险、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9.
出资制度是公司法的一个核心制度,虚假或抽逃出资表现在各种各样的股东行为中,应当结合行为标准与主观标准来综合认定,这样股东出资形态的认定才是完整的、准确的.对虚假和抽逃出资的规范应当在均衡考量的基础上,补充股权处置的规则,完善诉讼时效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随着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与公司立法理念的转变,债权出资最终得到了我国公司法的认可,但债权出资在实务中引发了诸多困惑。在对债权出资的通常法律程序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对债权出资的主体、债权的价值评价、债权出资中的债权交付、债权出资到位的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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