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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值得借鉴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庭审形式化是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力图克服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强调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官当庭认证,以此作为克服庭审形式化的一剂良药。但是,如果我们忽视与庭上相配套的相应的改革,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官当庭认证只能是一句空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审前程序的一些规定,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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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我国的民事经济审判已在高效、公正的道路上迈出一大步。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庭审方式改革是最重要的一环,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则是庭审的核心。举证顷证、认证的效果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近几年来,审判方式改革在这一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因此,进一步研究举证、质证、认证的有关问题,加深当事人对举证、质证的认识,提高他们的自觉性和能力,提高法官的认证水平,是把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新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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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推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废止了以往当事人动嘴法官跑断腿的陈旧做法,使法院的庭审活动走上庄严、公正、公开的审判模式,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在庭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清求,提出的主张只能在法庭上通过举证和质证,使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更加明确,法官通过庭审的认证、质证,确认事实,及时裁判,提高了审判效率,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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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辩式庭审应遵循的原则沈海鸣诉辩式庭审方式是目前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模式,其作用在于:强化庭审功能,增强庭审透明度,调动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积极性,有利于法官严肃执法,秉公办案,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和办人情案等情况发生。采用诉辩式审判方式应遵循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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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官认证的,又是庭审活动的核心,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构建完备民事证据制度已成必然,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必然具备完备的证据制度,下面,笔者拟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影响下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谈一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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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证的涵义之界定所谓采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尤其在庭审时,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在此,应当首先明确的是,作为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从审判中心主义以及由此而作为正当程序理念的角度而论,审判中心主义体现的是一种直接、言词和集中审理的诉讼意旨,它构成一个裁判具有既判力的程序保障。因此,从这一视角来看,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的采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采证从其实质内涵以及逻辑外延上包括法官就当事人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的查证过程和决定其证据能力的可采性以及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的采信过程,并且,所谓确认或决定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应包括涉及与相同待证事实具有龃龉、抵触、磨擦关系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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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强调弱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而主张学习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的消极克制。但是,弱化法官职权并让法官消极克制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法官在庭审中的能动性。为实现审判之目的,保障庭审公正、高效和有序,必须赋予法官庭审指挥权。庭审指挥权包括诉讼许可和禁止权、程序异议裁决权、庭审引导权和告知权、证据调查指挥权、诉讼进程控制权和庭审秩序维持权。在我国,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庭审指挥权体系以及控辩双方权利救济机制,促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化和检察官地位的当事人化,并通过转变司法观念和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庭审指挥权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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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审判推行诉辩式庭审方式改革,要求当事人举证在法庭、质证在法庭,也要求人民法院核证在法庭、认证在法庭。但由于认证尚无明文规定,对于何为认证、认证应该在什么阶段进行、如何认证等都无定论。在司法实践中,认证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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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蔡忠杰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法院系统陆续进行了“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讨论和试点,由法院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转向由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当庭认证,引起了“庭审方式”的重大改革。特别是1996年7月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以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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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化民事诉讼的当庭认证朱孝池,许徽开庭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法定形式。当前,各级法院正在进行民事、经济庭审方式的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强化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官当庭认证。笔者仅从审判实践出发,试就认证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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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4):77-86
我国互联网法院普遍面临开庭时间冗长、庭审仍然处于无争点审理或者争点散漫化审理的状态、经过开庭审理后法官依然无法形成确定的心证等问题。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互联网法院没有重视其自身即有技术对审前程序的有效促进作用,缺乏对争点整理制度的有效运用,庭审仍然依循旧的庭审理念运行。现代庭审理论注重案件争点的确定、失权制度的落实,并要求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履行阐明义务及心证的公开,能够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程序保障,以争点整理引领的庭审方式能够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以及突袭裁判的有效防止,并能够为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我国互联网法院庭审制度应在现代庭审理论的引领下,引进争点整理与失权制度、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注重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与心证公开,用公共理性重塑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参与权,以此达到对庭审制度革新的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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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正从传统的模式步入到改革的洪流之中,全国各法院都在积极推进以突出公开审判和强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作用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的改革。一言以蔽之,即实行直接开庭的审判方式。在此,笔者就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谈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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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当今司法界及法律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一段时期的试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要求的公开审理,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等这些举措,有利于促进法院的廉政建设,保证办案公正,有利于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防止先入为主,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驾驶庭审能力,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有的法院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及本身条件的实际情况,全面否定经过长期审判实践积累起来的经验及依法确立的原则与制度,因而产生了一些超前的,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甚至是错误的审判方式和方法,致使所审案件案情不清、裁判不公、武断粗糙,特别是体现举证、质证、认证这一环节之上,而举证、质证、认证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内容,本文主要就这一环节所存在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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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官与当事人辩论有无必要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和庭审的组织者,应当关注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限制法官过多发言已经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法官主要应当通过判决来阐述法理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法官与当事人辩论的最大弊端就是暴露了某种倾向性,从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