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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这两个罪名的认定问题,在同一案件中通常存在较大争议。两罪量刑差距较大,因此对二者正确辩析意义重大。本文将理论问题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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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国企改制中隐瞒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参与人占原企业人员的多少,应分别认定为共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国企改制中贪污罪既遂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标准,认定实际控制应当从一般人的标准来看行为人是否可以对财物进行支配,成为现实的、必然的财产利益。区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通过亲友及其单位而非法占有的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考查行为人的亲友有无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和非法利润的数量是否严重违背市场等价交换规则。对于违规分配"奖金"、"红利"的单位行为,应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应用"他人"一词代替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亲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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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刑法》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立法条文进行了分析,认为需要进行下列立法完善:1.明确具体地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行为及其处罚细节;2.明确贪污罪的处罚细节;3.增加附加刑新刑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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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界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关系到资产的性质和归属,而且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职务犯罪构成的认定密切关联,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本文以法人财产独立和物权法律制度为视角,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及相关犯罪认定的法律问题,略述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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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国有企业、公司中的一些单位主管人员借企业改制之机,损公肥私、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比较严重,且有的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以各种名义私分经手、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面对有些地方和部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愈演愈烈的现状,司法机关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由于规定为犯罪时间较早,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加之各司法机关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查处起来驾轻就熟。但私分国有资产罪规定为犯罪时间较短,许多问题不好把握,因此认真分析研究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理论问题及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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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修订后刑法第396条明确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在某些方面与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极为相似。然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虽然都带有一种“集体”的形式,但其实质是不一样的。首先,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单位犯罪。其次,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这个集体一般都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他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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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对国有资产界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实践中,存在着主体的认定问题、私分与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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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罪名。因私分国有资产被规定为犯罪的时间并不长,司法实践中对该罪认定过程中的有些问题尚存在争议和分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常有发生,且发案呈上升的发展趋势。这一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为了提高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办案质量,本文就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实践认定中的几点疑难做浅易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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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贪污罪与近似职务犯罪的界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十分相似,但罪质明显不同.区分近似犯罪构成的一般原则与方法是什么?本文通过剖析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质区别所在.着重从法理层面对构成特征近似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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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2.6亿,挪用公款1.2亿,伪造凭证诈骗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金融法律制度何以竟被视作儿戏?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教授直言:法院认定石雪犯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些罪并不是今天才有,而是刑法中早就明文规定的,他并没有钻法律的空子,而是公然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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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1日上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社保局原局长.两位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养老保险科科长.医保科科长等6人涉案400余万元,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故意毁坏凭证及单位受贿一案,经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翠屏区法院依法对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至此,这起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四川社保腐败大案”尘埃落定。
随着一声法槌敲响,一审法院认定,张晓林触犯5个罪名,分别是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罚金10万元。
社保局原副局长王志坤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翠屏区社保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5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也纷纷领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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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的一个罪名。在1997年《刑法》以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往往利用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大肆侵吞、私分国有资产。面对这种状况,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共同贪污罪处理这类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打击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同时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打击犯罪的依据,1997年《刑法》因此增设了这一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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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主观上对所取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则成立贪污罪,否则则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探讨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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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既是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也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准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探讨通过事实推定的方法,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推定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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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由于认识不清,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不能准确定罪。李佩芳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案的审判,依据事实和法律,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做了准确界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创制了一个较好的判例。本文试图通过对该判例的评析,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中容易出现分歧的几个问题予以理论廓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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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已经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下来,但在司法活动中国有资产呈现不同的特征,为我们认定国有资产罪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与对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