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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谁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担保是担保人对债权人承诺,在债务人未能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价值物清偿债务①。由于担保合同的无偿性特点,各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对外进行担保都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以防止公司资产由于此种担保行为而受到损失。但是,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具体内容,却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我国《公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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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兼评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本质上是公司之经营行为.早期,因为强调对股东等投资人的保护,各国多对公司对外担保予以严格限制.在现代,各国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日益放宽,甚而不再对其加以特别限制.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自主决定.公司对董事会权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通过对董事责任的追究来避免公司滥设担保之风险.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因为用语模糊,多有歧义,且不能适应公司法之现代发展,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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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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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弊端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法律有关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公司是法人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作主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但是,《公司法》和《担保法》也对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了某些方面的限制: (一)对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法第214条第3款又规定:“董事、经理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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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突破了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关于公司担保对象限制的窠臼,在总则第16条专条规定了公司的担保制度,确定了公司完全的对外担保能力,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但公司担保在现实中与法律规定却存在一些分歧,特别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的担保效力问题存在争议,本文拟对这些争议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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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缺陷及其补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则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首先,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实施无任何限制条件,常导致上市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滥设担保行为;其次,严格禁止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东债务的担保,不利于企业集团的产生和发展,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再次,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在涉及对外担保之时,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披露信息以及披露哪些信息等问题立法上不甚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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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方面,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分歧。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原则禁止,明文允许”、“原则允许、明文禁止”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担保,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越章程;公司章程明文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程序性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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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信措施是指在典型的保证方式以外,第三方提供的其他能够增加债务人信用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措施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加入、第三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以及流动性支持等。实务中有关增信措施的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在于就其性质存在第三人清偿、独立的合同义务、债务加入以及保证等多种认识,而这些认识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九民纪要》第23条明确了公司加入他人债务准用对外担保的规则,自应适用《公司法》第16条通过决议机制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但《九民纪要》第91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对其他增信措施的规定却未明确此一规则,增信措施的定性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则仍存疑问。增信措施与保证既有关联,也有差别,宜将其定性为非典型保证,并与非典型物的担保共同构成非典型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可能产生财产责任后果的增信措施与对外担保在效果上别无二致;公司治理的理念客观上要求公司不能随意对外提供增信措施;增信措施藉由非典型担保可被《公司法》第16条所涵摄,公司对外提供增信措施的,同样应遵循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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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容易因为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而遭受利益损害,因此如何在公司对外担保中给予中小股东有效保护就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重新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对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了必要限制,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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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权的行使主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对担保权行使主体的权能进行了限制,既赋予了公司广阔的自治空间,又较好地防范了公司担保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确立了公司立法中效率与安全的最佳契合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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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条与第122条均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还接受公司的对外担保,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若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事项作规定,应将对外担保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使担保权人、公司、公司自身的债权人以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获得适当的平衡。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注重对债权人的保障而忽略了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有必要予以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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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等多家单位编写的《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一卷登载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可以看作是该条规定适用的范例。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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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开始实施。新《公司法》第16条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较修订前有了较大的变化.减少了公司对外投资与担保方面的限制。该条款在实践中从理解到适用均存在争议.公证机构作为法律实践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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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60条第 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董事忠实义务的要求 ,主要出于保护公司利益的考虑 ,防止董事、经理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第 2 1 4条第 3款规定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责令取消担保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情节严重的 ,由公司给予处分。”无责任就无法律 ,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保证董事、经理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本无可非议 ,但对该款规定 ,有两点可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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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担保制度的创设性规定,填补了旧《公司法》公司担保制度的空缺,彰显了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但新《公司法》的担保制度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公司章程记载缺位,对外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其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关联担保效力问题;关联公司担保出现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无适格股东出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外商投资企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特殊情形时如何出具有效决议。本文通过对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分析,反思我国对外担保制度,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对外担保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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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这一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将承担我国《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董事、经理与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一款的效力是仅及于内部管理还是及于第三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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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理论和实务中围绕违反第16条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投资的效力展开讨论,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大多围绕第16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来论证各自的观点。这种解释有悖于第16条的立法目的。事实上,第16条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基于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意义,违反第16条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任,影响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