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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 ,是指要约人从发出要约时始到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止这段时间 ,第三人以破坏双方缔约为目的 ,侵害受要约人承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 ,破坏了缔约法律关系 ,造成了受要约人“纯粹经济上的损失”。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 ,主观状态须为故意 ;不法性须为违反法律具体规定或民法的基本原则 ;损害除“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外还可能包括受要约人的人身、财产权损失。我们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尽快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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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法官写法官的作品。本文作者曾从事审判工作十多年,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担任副院长兼经济审判庭庭长。发表过小说、报告文学等作品。后调任国有企业党委书记,现任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法学词典释义: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本书描述的是一个法官的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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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承诺,就是在合同缔约中,拒绝要约人的要约,从而不与要约人缔结和约。一般来说,拒绝承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上的违约责任效力。但在公益性的行业,相对人能否接受拒绝承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往往就是这些不经意的拒绝承诺,也会成为社会不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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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订立一分货物买卖合同,通常要经历要约邀请(或曰要约引诱)、要约、反要约、承诺、签约等几个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只有要约和承诺是达成交易的法定必经程序,其余各项程序只不过是为了成立合同而作的一般性磋商,不是成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世界各国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认为要约是成立合同的首要程序,它是要约人表示愿意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内容十分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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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要想构成合同 ,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 ,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然而 ,合同法中的合意 ,英文的表述有二种 ,一种是 ,meetingofthemind ,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一种表示为mutualassen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存在 ,然而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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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的民事责任——缔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所谓缔约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解除,或合同虽有效,但当事人违反缔约产生的附随义务,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包括的形态多样,主要有: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及正在形成中的合同,如擅自撤回要约,致使受要约人徒劳往返,支出费用或受要约人有义务不拟承诺却未予通知,致要约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契约良机;合同被撤销、解除;合同有效,但行为人违反附随义务;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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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赞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无视标的作为合同的元素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对其判断和把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客观说/表示内容的一致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得更好,在合同欺诈、胁迫等场合采主观说/内心意思的一致论较为妥当。中国法及其理论也应当如此区分类型,确定有所差异的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人没有理由因为受要约人的沉默而相信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而且,要约人无法通过约定沉默构成承诺以免受要约人不经意间做出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或当地业已存在着如下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相对人未在要约指定的期间内答复也视为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确认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由于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则有必要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于中国民法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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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式合同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定式合同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苏号朋一、定式合同的广泛采用及其原因自19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转变,以及作为现代工业文明成果的城市公用事业的广泛发展,一种不同于传统合同法要约承诺式缔约理论的合同缔结方式在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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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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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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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构成的几个条件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见,要约与承诺是达成合同所必不可少的程序。它们构成了合同的轴心,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了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会立刻一致,而需要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会出现要约、反要约的情况,这时合同经过反复协商才能得以达成。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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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子合同,也称网络合同,是随着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比较于传统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有以下的特点:1.要约、承诺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统合同的订立,一般由当事人当面蹉商或通过信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而电子合同的要约或承诺都通过因特网发出。而且在利用EDI(ELECTRONIC DATAINTERCHANGE)的情况下,要约和承诺可以自动由计算机发出而无需人的参与。传统的合同则无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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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在向某乙发出了一份要约之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某乙接到的要约有无效力?如果某乙在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承诺,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该问题属于缔约过程中的主体缺失问题。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必备要素,主体缺失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作为缔约当事人的要约人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