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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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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不再附加数额较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扒窃未得手的,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者具有严重情节时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定罪处罚。当对象为数额较大甚至较小的财物时,扒窃未遂的认定不能拘泥于数额的限制,应该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予以认定,不排除刑法"但书"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盗窃未遂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盗窃着手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对财物产生紧迫性危险为标准,区分不同盗窃类型具体判断。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不应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而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处理。应当根据行为人意图盗窃的数额确定盗窃未遂的数额。盗窃未遂的处罚应根据总则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特殊盗窃虽取消了入罪数额规定,但特殊盗窃仍旧为结果犯,应以侵害财产权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两高"解释第十二条关于盗窃未遂处理的规定,应当坚持"规范优先、价值随后"的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的原则,对于特殊盗窃未遂入罪问题,同时还应根据国家刑事政策和地区治安形势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4.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包括刑事危害性与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规范表达,并与分则犯罪构成之间存在补充关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列入户盗窃是为了加大盗窃罪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公众住宅和财产安全。有鉴于此,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应适当放宽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入户盗窃入罪与数额无关,其积极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消极构成要件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相似文献   

6.
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7.
渎职罪中的"结果犯"存在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渎职罪罪状叙述里规定的结果要素或情节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应属于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但特定情形下:排除刑法第13条"但书"情形、具备一般未遂犯的条件、具有追求较大危害结果的确定性故意,行为人以法定结果发生为追求目标,即使最终未实现该法定结果,也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8.
刑法学中的犯罪未遂和行为未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未遂在立法定量模式下,具有与定性模式下不同的特征,以盗窃罪为例,即具有行为未遂和行为既遂,但数额达不到较大者两种情形,数额的性质是盗窃罪既遂的条件.因此,对于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行为既遂,应予处罚以及加重罪未遂处罚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0.
入室盗窃是盗窃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于入室盗窃的情况下行为人何时成立盗窃的着手,有不同的学说。由于行为人侵入住宅即已体现了盗窃的犯罪意思,并且对财产权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因此以盗窃之目的侵入住宅时可视为盗窃的着手。但盗窃的着手只是成立盗窃未遂犯罪的一个条件,要成立盗窃的未遂犯罪,还必须以数额巨大的财产为盗窃目标或符合相应条件,为此,还应正确处理盗窃着手与之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准强盗罪、事后抢劫罪,它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的一定期间内,由于行为人在主客观方面出现了特定的变化,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从而在法律评价中要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转化的前提条件应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的客观条件应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的主观条件应是为了占有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相似文献   

12.
中国现行刑法典第2 6 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准强盗罪、事后抢劫罪,它  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的一定期间内,由于行为人在主客观  方面出现了特定的变化,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从而在法律评价中要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理清转化  型抢劫罪的形态,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目前关于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14.
对《刑法》第406条的罪名如何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存在分歧意见,相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另外,对该罪的理解,还必须认真分析其犯罪构成,以免与他罪相混淆。  相似文献   

15.
单位盗窃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但97刑法的修改却没有涉及单位盗窃罪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最高检于200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并没有解决原来争论的问题,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因为,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既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又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单位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只能通过立法程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
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是否可以对死亡后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是中外刑法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坚持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仅限于过失的立场下,通过尝试运用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这三种方法对相关刑法条文进行不同维度的解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致人死亡”一词的一般含义是过失致人死亡,抢劫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犯罪,不应也不能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司法解释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明确的授权性解释,目前,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理论界对于该制度的看法不一,比较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上应当建立程序性限制。  相似文献   

18.
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原系两种泾渭分明的犯罪,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即必须通过机器才能识别、使用,理论界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广存争议。实际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定性为属于刑法196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彰显了我国从严惩治贿赂性犯罪的立法倾向;该罪主体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的标准与范围以及客观方面对“利用影响力”的解释,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立法上存在完善的空间,并且与受贿罪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在客观上没有数额和次数的限制,使得许多司法实务者认为扒窃由"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使没有窃取财物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因而对于一切扒窃行为都要定罪处罚。文章认为,虽然扒窃行为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但是扒窃与普通盗窃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其仍属于结果犯范畴。对扒窃行为的认定要受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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