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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21 毫秒
1.
法律不仅仅赋予了消费者很多的权利,同时也给商家留下了很大一片空间,那就是经营自主权。而作为商家,或是为商家服务的“保安”,在这个空间里怎样使用好这份权利,既能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又能同时搞好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就值得商家好好考虑一下了。尤其是为商家服务的“保安”,更要处理好这个关系  相似文献   

2.
陈颖  文东 《辽宁人大》2007,(8):44-45
又是一年高考时,精明的商家们不失时机地大炒“高考”概念,推出一系列与高考相关的产品和服务,高考补脑营养品、高考冲刺辅导书等充斥市场,更有甚者,上海还出现了“高考保姆”“高考房”“高考心理咨询”等新花样,招数繁多,让人眼花缭乱。  相似文献   

3.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日前,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商家的这种“霸王条款”。福建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8章62条,除终止商家的格式合同条款“最终解释权”外,还对时下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和关注度最高的“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具有过错的商家要不要给予消费者精神赔偿”以及“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该由谁选定”等问题,作  相似文献   

4.
今年6月,北京的张小姐在某商店参加了某品牌为促销而举行的比赛,宣传海报上写得很清楚:奖金1000元及奖品MP3(每人一部)。然而,等到7月份去领奖时,商家却拿出“最终解释权”,将全部奖励换成某牌子商品的现金券500元。当时很多得奖者都与商家发生争执,但最后也只能自认倒霉。张小姐说,“最终解释权”不就等于让商家说了算吗?案例:由于促销活动是由商家规定,商家对活动内容有解释权,但不一定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很容易用“最终解释权”作挡箭牌,所以如果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最终解释权”其实是…  相似文献   

5.
在某市场,笔者听到这样一段对话。顾客说:“能否优惠一点?”销售商回答:“你若不要发票,优惠你一个税钱。”目前,有个别商家利用某些人贪图便宜的心理,消费者不要发票,商品就可以卖得便宜一些。这实际上是打着给消费者优惠之名,行偷逃国家税款之实。大家知道,发票是确定购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法凭证,是计算国家税收的依据。开具发票是商家应尽的义务,要求开具发票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应尽之责,更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顾客购买的商品万一出现质量问题或是假冒商品,可以凭发票找商家理论,索取赔偿。不要发票的顾客就…  相似文献   

6.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消费关系也相应复杂起来。近年来“打假英雄”、“砸奔驰事件”等现象的出现,是消费者与商家关系极端恶化的标志,也反映出普通消费者的维权之难。迫干生活、工作日益繁忙,在维权成本日益加重的背景下,  相似文献   

7.
从今后,长沙市各商家及服务场所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样本将由工商部门提供,商家不能再向消费者提供由自己制定的格式务款。新款合同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被取消。近年来,在百货、餐饮、娱乐、服务和房地产等行业,“最终解释权”的商家告示随处可见。前不久,长沙一市民在某大商场买了套西服,商场赠送10张兑奖券,他用这些奖券摸了个二等奖,奖票上注明“可抵500元现金”。  相似文献   

8.
3·15回眸     
1991年12月23日,北京发生了一件“小事”:两位姑娘——倪培璐、王颖在北京国贸大厦的惠康超市中被无端怀疑为贼,于是,“红颜一怒为自尊”,将商家告上法庭,开了消费者名誉权案的先河。于是,这件“小事”轰动全国。这一案件是消费者权益意识觉醒的信号。从此以后,“消费者权益”这五个字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于媒体上,深入到人们心中。 尽管当时司法界人士对这一  相似文献   

9.
<正>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开称,饭店的一些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等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消协组织反映。近年来,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确实相当普遍。对此,商家和消费者各执一词,但消费者的声音显然占了上风,因为  相似文献   

10.
《上海人大月刊》2006,(6):41-41
江苏省已着手进行消费维权的专项调研,为修改“消法”实施办法做前期准备,新版“消法”实施办法最快明年出台。消费者购买汽车、住房和医疗服务的合法权益将在新版的实施办法中得到明确,商家再不能借口汽车、住房是特殊商品不受消法管辖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了。  相似文献   

11.
“限塑令”实施已有2个月的时间,据相关统计,目前垃圾中塑料袋已减少了20%左右。但是,新的问题随之而来,一些商家借新规变相收费,将“限塑令”变为赢利的一条途径,让消费者为“限塑令”买单。  相似文献   

12.
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社会总福利,其所产生的垄断效应直接损害了商家的多栖性,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被大数据杀熟,也使外卖骑手陷入事实层面上的“二选一”,在上游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与下游平台内经营者市场截然不同的寡头垄断。对此,外卖平台可能基于自我保护原则、统一性原则、排除搭便车原则为其行为寻找合理性,但这三种抗辩事由均不具有适用可能性。外卖平台在实施“二选一”过程中,对商家形成了佣金价格及获取消费者流量的控制力,对消费者形成了商品价格的控制力,对外卖骑手形成了劳动力雇佣价格及劳动时间的控制力。综合交叉网络外部性等因素,“二选一”行为对三方所产生的危害并不相同,对此应完善监管机构行为性救济模式,要求平台解除“二选一”独家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限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对平台配送系统进行优化,允许骑手保留数据权属。  相似文献   

13.
个别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以谋自身暴利,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到头来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相似文献   

14.
有一位朋友,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买了一部知名品牌手机,次日请教专业人士,方得知是“水货”,气不过,寻上门去讨说法,在工商、质监部门的主持下才算是解决了问题。其叹言,在“3.15”之日消费尚出现如此问题,要在平时,会有多少人掉入不良商家的“温柔陷阱”,稀里糊涂充当“冤大头”?说的也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作为普通消费者日常所能涉及到的消费领域越来越宽,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也越来越多。近日多家媒体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全国消费者投诉最多的是手机、购房、电器、餐饮、美容、药品、保险等几大类,其中以手机为…  相似文献   

15.
前几天,笔者到某商场购物,刚进店门便看到公告牌上写着“偷一罚十”的醒目字样。时下,“偷一罚十”已成为众多商家对付盗窃行为的有效手段。商家此举的目的,无非是杜绝偷窃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但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却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首先,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店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6.
阿计 《民主与法制》2013,(18):21-23
“消费”的困惑 1995年3月25日,消法正式实施后的第2年,一位23岁的山东青年来到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两副假冒索尼耳机,随后理直气壮地要求商家按消法规定的“假一赔二”进行赔偿。这一爆炸性事件的主人公,就是日后被消费者视为英雄、又被许多商家斥为“刁民”的王海,并由此引发了大规模的社会激辩,争议的焦点则是,王海式“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应当得到消法保护?  相似文献   

17.
曾几何时,社会上吹起一股炒作之风。“风起于青萍之末”,初始人们尚不以为意;继之“舟摇摇以轻扬”,这才有了一点儿感觉;再继之则“甚嚣,且尘上矣”,简直是遮天蔽地的沙尘暴来了!“歌手想变成歌星要炒作,歌星想变成‘巨星’更要炒作;作者想变成作家要炒作,作家想变成‘大家’更要炒作;画家想变成名家要炒作,名家想变成‘大师’更要炒作。而为了达到目的,什么样的事都敢拿来炒一把:炒绯闻、炒吃喝拉撒睡、炒小道消息、炒白日梦,无所不炒!”这是一种病态,也是一种灾异。可悲的是炒作者自病不觉,愈演愈烈,愈陷愈深,还以为这…  相似文献   

18.
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等,是常年要做的工作,用政工干部的话来说,这些是年年都要炒的“冷饭”。一般来说,“冷饭”大家都不太愿意吃。如何把“冷饭”炒热、炒香、炒出新味道来呢? 一、要看准“火侯”。大家知道,邓小平理论内容丰富,博大精深.需要花长时间系统地搞好  相似文献   

19.
编者按:四川省省会成都,是中国西南部的商贸中心,其百货业发展迅猛,已呈饱和之势。但局部地区零售市场的饱和,势必导致激烈竞争,众多商家为占取一丁点的市场份额,绞尽脑汁,意欲争夺需来日益多样的消费群体。“折扣”、“让利”、“回报”,让消费者耳熟能详;而由此导致的利润大幅下滑,却使商家步履维艰,日渐惨淡,最后利润所剩无几,消费者怅然而去。短短一年,“中天百货”、“东泰百货”、“正丰百货”、“仟村百货”、“牛车水百货”相继天折,“老福爷百货”、“赛特商城”、“锦阳商厦”亦在艰难中徘徊跋涉。因此,有中国经…  相似文献   

20.
王海在“打假”案件中为什么败诉?已经有了两个最常用的理由:一是王海不是消费者;二是有些商家售假并非故意,他们甚至也是受害者。在实践中,这两个理由的阵地已经越来越守不住了。因为人们日益清醒地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就是要使有假骗行为的商家必须为他们的假骗行为付出代价,从而有效地遏止假骗行为:如果一味计较王海一类的购假索赔者是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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