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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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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坤 《法制与社会》2010,(35):155-156
刑罚执行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目前,检察机关在对我国缓刑适用的法律监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缓刑适用的实效大打折扣。要使缓刑制度在我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就必须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制约,完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制度,使检察机关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监督职责得到真正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2.
法官享有适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各国的立法共识。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官的主观判断息息相关,必须将其控制在适度范围内,防止司法专横和腐败。对检察机关监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四个标准进行归述,剖析当前检察机关监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原因,探索和思考检察机关强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3.
孙启平 《法制与社会》2013,(25):110-111
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官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国内学者对行政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较少,本文主要是从法官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困境入手,并分析这种困境往往与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存在特殊性相关联,为避免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合理适用,协调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在司法裁判中应对其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李旭丹  陈璐 《法制与社会》2013,(24):135-136
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对证据审核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把握方面。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却因人而异。在基层法官中比较典型的问题有:一是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时不敢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程序裁量权的灵活性作为谋求特殊利益的工具。因此有必要对民商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本文通过介绍基层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民商事审判中的体现,针对性地提出规制民商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的几点建议,即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保障机制、制约机制及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统一裁判标准。  相似文献   

5.
杨勇  杨洋 《法制与经济》2013,(10):19-20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多种可能被合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中合理地选择其一,或者是在没有明确规则可以供适用的时候详细阐述裁决理由的权力。籍于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应当意识到禁止甚至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毫无意义的,如何消除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失范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文章试图从法官内在素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环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这三方面来探讨如何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6.
梁美英 《法制与社会》2012,(36):117-119
证明责任倒置按照是否有制定法明文规定,可分为法定倒置和酌定倒置,在酌定倒置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理解和分析基本含义出发,分析证明责任倒置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基础,并从考量因素、适用条件、程序规制三方面重点阐述如何对法官酌定倒置证明责任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7.
李永升  陈婕 《海峡法学》2011,(1):103-110
在赋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之予以控制,这已经成为共识。为达致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与衡平,很有必要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从实体控制的角度进行深层次探究。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实体控制包括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中的控制两个方面。在认定事实中的控制上,主要涉及的是自由心证和刑事推定的问题;法律适用中的控制则可以从定罪及量刑两个层面进行把握。  相似文献   

8.
刑事自由裁量权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法适用过程中,涉及刑事法适用的官方人员在所适用的刑事法规则内容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在可以采取的多种行为中作出选择。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绝对性,同时也具有相对性。绝对性是指裁量行为是任意的,不受限制。相对性是指刑事自由裁量权仅仅是一种弱式自由裁量权。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涉及公安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公安人员和检察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权力。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除程序性权力之外,主要是依据刑法的实体性权力。  相似文献   

9.
李奕  刘雪松 《行政与法》2005,9(9):122-124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律适用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首先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最基本动因,认为法律规则的固有缺陷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最基本原因;随后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同理解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最后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分析,指出直觉、知识、逻辑以及视域的开放是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时所涉及到的四个最基本的因素,而这四个因素被合理地组织到自由裁量的最基本过程。  相似文献   

10.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的一种重要司法权力。然而在中国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一方面,自由裁量权尚未获得普遍的理性认识,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极易被滥用。本文通过对中国目前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自由裁量权存在和发展的价值、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制三方面论述,试图从理论上探索在我国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由于对法官消极适用经验法则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办案人员对证据和事实的判定具有一定局限性,检察机关对事实认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仍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严重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质效,给当事人增添了不必要的诉累。因此,有必要通过积极推动法检同堂培训、逐步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有效规范经验法则的适用条件。通过强化对法官内心确信的公开说理、推动庭审录音录像随案审查,增强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的感知,从而提升事实认定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12.
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是否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可以赋予其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当今社会争议的焦点。本文在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分析基础上,进一步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渊源、含义、特点和其是否应当具有存在价值进行探讨。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解读,提出对我国现阶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应当加以有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王晶宇 《行政与法》2012,(5):122-125
司法正义应从制度正义的内在视角进行分析,而制度正义一方面来自于立法设定,另一方面不能脱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法律判断与司法判断在本质上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在既定法条件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必须以制度正义为基础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4.
法官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家争论的重要问题。20世纪著名法学家哈特和德沃金围绕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哈特认为法律是一个规则体系,总体上是不完整的,法官必然拥有自由裁量权。德沃金认为法律除了规则外还包括隐含的原则,它不存在漏洞,法官也不享有自由裁量权。这场争论涉及的关键问题是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而根本问题是法律是什么,法律与道德是否有界限。  相似文献   

15.
国际私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种司法裁量权。《法律适用法》在继承与完善之前立法规范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不同类别、总分结构体系化的自由裁量权条款,但其总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条款存在运用不彻底或者没有规定的情形;分则中规定的保护性冲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理想;对涉外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与限仍然需要进一步考虑。  相似文献   

16.
杨庆海 《法制与社会》2013,(23):116-117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站在历史主流的法学思潮的角度上看,经历了从形式法学的完全摒弃到自由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绝对推崇再到二者相互融合的发展过程,本文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并从司法独立、引入判例、程序控制,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进行完善,力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7.
《法理学视野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文:秦旺《现代法学》 2002年第 1期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其展开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十分丰富、复杂,对其界定首先要选定参照系,并且只能达到相对合理的程度。在此认识基础上,作者从三个角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作了分析和归纳。第一个角度──判断,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和概念,规则往往规定了一定的幅度,这时法官必须运用判断。而原则由于其与具体案件之中的距离,法官更加要运用其判断来进行判断。第二个角度──法律空缺,很多案件的判决无法在法律规则中找到具体依据,…  相似文献   

18.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能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的最终结果,关系人民的切身利益。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完善,必须从理论上承认法官享有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并加以严格的约束和限制。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围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行使不当产生的负效应以及如何对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规制为论点,阐述自己观点,以期能正确地把握和认识刑事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9.
缓刑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伟 《河北法学》2006,24(7):108-114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制度的立法目的,因而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通过从立法上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技术上,通过确立缓刑适用前的再犯预测制度,可以更加客观地考量被告人是否具备"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使缓刑的适用更具科学性;从适用程序上设置缓刑适用的听证程序,增加缓刑适用过程的透明度,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暗箱操作",有利于将缓刑的适用置于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体现出法律程序中的公平、正义;在对缓刑的考察监督方面,首先,通过建立缓刑监督考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督考察的主体,以弥补当前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监督考察主体无力对缓刑人员监管的不足,还可以做到权责分明,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落到实处;其次,确立缓刑指示制度,完善监督考察的内容,可以使监督考察有的放矢,缓刑人员亦有明确的目标与行为准则;最后,将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体系,是完善监督考察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真正实现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的必要保障.建立一个缓刑制度的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20.
丁钢全 《法学杂志》2006,27(3):156-159
现代自由心证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在证明力评价上采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采纳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行赋予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但要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发现案件事实上的积极作用,不仅要运用证据规则等外在措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规制,还要通过业绩考核等制度来保障法官的判断自由并同时加重法官的判断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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