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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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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显著性是商标标识获得商标注册的前件,它既可以来自标识本身,也可以通过长期使用获得。在西方主要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中,以普通方式出现的姓氏不具有显著性。我国商标局新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修改了1994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准则》的规定,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列项中删除了姓氏一项,使显著性不再是姓氏获得商标注册的障碍。这不但带来了行政和司法成本的增加,也不符合制度内在的逻辑性。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应该首先规定姓氏本身不具有商标显著性,然后再以原则性规定排除其适用,即通过考虑姓氏作为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认定姓氏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2.
夏扬 《知识产权》2008,18(2):55-59
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一直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虽然有些理论反对单一颜色注册商标,但通过分析,单一颜色是具有商标的可注册性.单一颜色获得商标注册的条件与传统商标相比并无太大区别,颜色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具有显著性、才可能获得注册是其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3.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而商标争议则是指在先商标注册人发现商标局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同在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在后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争议由当事…  相似文献   

4.
在商标法的自愿注册制度下,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同时存在与流通。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显然,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未注册商标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笔者不  相似文献   

5.
地名商标是将行政区划的称谓或其它地理区域的名称按法定程序直接登记注册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地名商标即为文字商标的特殊类型。地名商标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商标概念,也不属传统商标类型的划分,而是对以地理称谓作为商标注册的一种直观描述。除一般商标的共性外,地名商标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地名商标的特性之一:限制注册原则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和证明商品来源的标志。Trips协议第十五条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  相似文献   

6.
科技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让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彰显出雄厚的实力.两年的“微信”商标之争有了新的进展,创博亚太公司申请在先的微信商标被驳回.通过对微信商标之争来研究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发展情况,指出分析商标注册中“其他不良影响”的释义、法院判决时的时间界定标准,比较分析先申请原则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重要性.稳定的市场和消费群体能够构成“不良影响”的事实认定基础,也要兼顾个案突破与法律均衡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商标注册中类似的问题,应当重视在提交商标申请时与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时的差异、商标延迟公开的漏洞等.本文指出通过完善商标延迟公开制度来完善商标立法,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7.
论非常规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39届AIPPI国际大会对非常规商标注册这一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旨在倡导各国商标局允许非常规商标获得注册。该制度一旦实施,将对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商标利益上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阐述非常规商标注册的原因和背景的前提下,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分析非常规商标法律保护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我国应对这一挑战的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论商标的争议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钟立国 《知识产权》2000,10(1):21-23
商标所有人在对商标注册后,即取得了商标专有权,商标所有人即可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商标专有权的取得,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了注册商标争议制度,作为对不当注册和不当使用的补救措施,以保证注册商标的合法性。本文通过对注册商标争议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发生注册商标争议的原因、商标争议的程序,为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一 概述 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制定了规范商标保护的第56/95/M号法令(简称“澳门商标法令”)。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权力赋予了经济司,从而在澳门建立了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澳门商标法令基本重申了葡萄牙工业产权法中商标法部分的规定,保留了原有商标制度的运作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对原有法律制度的继承,同时,又根据澳门社会的特点、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文化的独特内涵,以使之能真正与以华人为主体的澳门社会相融合,该法令对一些特殊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和安排,特别在法律术语、中文在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中的地位、立法技术等方面,很有自己的特色。  相似文献   

10.
根据法律规定,三维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的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应遵从整体判断的原则.但在判断过程中,这类商标的性质是什么?显著性整体判断尺度究竟如何把握?商标注册后的保护范围应该如何确定?这些都是理论和实务中函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此类商标属于组合商标,显著性整体判断原则要考虑四个因素,对此类商标的保护可以区分情况对待.  相似文献   

11.
问:某企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规定的第37类饮料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青岛”牌商标注册,商标局以“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青岛”商标申请。试问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条款规定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商标,为什么不办理地名商标注册?“青岛啤酒”是用地名作商标,这又应作如何解释?答: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即,商标作为商品的标  相似文献   

12.
一、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法律界定以及法律后果 根据新《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第44条、45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这主要是指:如果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线条或其组合任意改变后,仍作为注册  相似文献   

13.
商标注册制度中的理想模型是商标注册人和商标使用人保持同一,商标使用中创造的商标价值自然也就归于商标注册人,法律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了商标的价值,也保护了对商标使用产生信赖的相关公众.但是,实践中各种原因导致的商标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改变了这种理想模型,产生了各种利益冲突,商标制度目前尚未确立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本文以“王老吉”商标之争的事实作为参考,对此类情况下涉及的利益冲突和解决途径作出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4.
杜颖  稣乌 《知识产权》2023,(5):46-69
为了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1条规定了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该制度由说明商标使用情况义务条款与未依法履行说明商标使用情况义务的审查与处理条款组成,要求所有的商标注册人定期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以维持商标注册。该制度对于弥补现有注册制度缺陷,营造按需申请、适量持有、注重使用、清除闲置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整体而言,建立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的规范设计略显粗糙,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相应的制度配套规则。  相似文献   

15.
(三)台湾商标法的审查制度中对审查员有专门要求,而大陆则忽略了.台湾商标法第39条规定:“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应指定审查员审查之.其资格以法律定之.”这就确立了台湾商标法的审查员制度,其旨在倡导一种个人负责制.为了确保审查员依法、公正地审查,保证审查员审查制度的正确执行,该法第40条又规定了审查员的回避制度.规定审查员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商标代理人)之间是配偶、前配偶或与其订有婚约之人,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婚亲或曾有些亲属关系的,审查员现为或曾为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长、家属或商标代理人的,以及其与商标注册之申请人有财产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查员均应自行申请回避.  相似文献   

16.
商标共存制度源于美国判例法中的蒂罗斯—莱格特纳斯规则,是维护善意商标使用人的制度之一。寻求公平与秩序是商标共存制度追求的价值。商标共存使用包括在后使用人的远方使用(remoteuse)和善意两个要件。商标共存制度的核心要件,随着互联网时代与市场经济一体化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商标地域范围从物理间隔区域向网络空间的重叠扩张;主观善意从不知晓向不存在恶意转变。我国司法实践早有判例基于包容性增长理论认可了共存制度,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规定这一制度。商标先用权制度与商标共存制度存在着区别。着眼于与商标注册制度的衔接,我国商标法实有必要引进商标共存制度,并明确商标共存制度的法律构造。  相似文献   

17.
华国庆 《知识产权》1995,5(2):28-30
一、建立商标注册无效审定制度的必要性 为了保证商标注册可靠、稳定,防止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对首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亦即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按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驳回,不予公告。  相似文献   

18.
高雪 《法制与社会》2012,(18):59-60
我国商标法目前尚未确立防御商标概念,但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对于商标权人注册防御商标并未给予否定。其他很多发达国家在其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防御商标制度,例如日本等商标法。如何才能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和服务上进行防御保护是中外企业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以"鳄鱼"案为研究对象,并结合中日防御商标制度对比分析,以期对我国商标法中防御商标制度的引进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19.
立体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体商标系我国现行商标法新增的保护种类。将立体商标作为新的商标注册的客体后,会出现以往在平面商标注册中不曾有过的问题。立体商标在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需要结合国外的有关理论学说和法律实务加以认识,并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2013年8月新通过的《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规则,该规则首次在我国商标法中得到确立;新修改的商标法不仅认可了现阶段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而且通过该规则的设立,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注册权人和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利益。由于新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比较抽象,如何理解和适用商标先用权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商标先用权是一种正当使用的行为,但在我国商标注册确权制度下,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满足相关要件,商标先用权的行使也会受到诸如使用范围等因素的限制,该条规定的先用权中的商标可延伸到其他商业标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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