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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格式合同凭借其便捷高效的特点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获得了广泛的使用,亦因其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对弱势缔约方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广遭诟病.本文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通过立法、司法、行政三种途径对格式合同进行有效规制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也富裕,更因为对银行的信心我国一些公民习惯性的相信银行并把自己不用的余钱放入银行,但随着银行的降息一次接一次一年内四次降息,又加上《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银行也可以破产也有退出机制,这样的经济政策就是宽松的经济政策,就是让人们明白要把自己的钱拿去投资而不是放银行拿为之不多的利息.社会上也就有越来越多的融资公司、担保公司的出现,也就是所谓的“空手套白狼”的公司出现,拿公民的余钱再去放高利贷或投资来换取高额利润.本文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提出相应的经济和法律政策来完善民间借贷的混乱现象.  相似文献   

3.
规制俘获理论是研究政府规制过程中各利益集团相互行为关系的理论,其主张规制是企业争取来的,相应规则和运行都应当为企业利益服务.规制俘获理论的这一主张,不仅影响了美国环保局的身份定位,而且影响了美国环保局的内部结构,更影响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环境法律的制定,促使环境规制从“命令控制型”转向“经济激励型”,限制宽泛的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激励公众参与政策之形成与实施,以及强化信息公开等等.对我国而言,规制俘获也是环境执法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伴生现象.美国对环境规制俘获的法律防范经验,对我国环境规制的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商业诋毁的经济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诋毁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在经济交往中,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疑难商业诋毁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在实务中普遍面临着"法律漏洞"上的困难。因此,在法制层面上依法合理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规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5.
网络色情与传统的色情传播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但出现了一些新的表现形式。本文就网络色情的行为表现以及相应的刑法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营业规制在商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商事法律规范编纂的讨论中,营业规制已受到普遍关注.营业制度具有独立意义,营业制度又连接着商人制度和商行为制度,因而它在商法中居重要地位.营业资格、营业活动、营业自由、营业变动,都应该成为营业规制的主要内容.商法的规制是私法的规制,应成为其他营业规制的基础.鉴于营业规制的一般规则性质,应规定在学者正在讨论的商事通则之中.  相似文献   

7.
张清丰 《法制与经济》2008,(20):69-69,71
网络色情与传统的色情传播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但出现了一些新的表现形式。本文就网络色情的行为表现以及相应的刑法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桑斯坦的<权利革命之后>一书对现代规制国家进行了全方位的辩护,并从宪法建构的角度提出了规制之于普通法传统中的自治和福利原则在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优越之处.植根于美国宪政传统,桑斯坦建议从权力机构的设计和规制的实体目标这两个层面对规制国家进行宪政重构,他强调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在其间的重要性.不仅如此,鉴于美国独具一格的政治传统,他从司法适用的层面提出了一套解释原则,试图借助该解释原则,将规制国家的制度逻辑和基本理念贯穿到具体的司法适用过程,从而一方面保证规制国家的规制策略及其权力安排接续宪政民主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保证通过司法适用,规制可以全方位地渗透整个美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从而实现原初宪法的初始意图.  相似文献   

9.
彭岳 《比较法研究》2021,(4):158-173
数字贸易治理存在着两类主流规制路径:数据规制与贸易规制.前者围绕跨境数据流动而展开,具有多元性和灵活性;后者以推进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具有主权性和互惠性.理论上,数据规制和贸易规制均可被用来协调各国在数字贸易治理方面的冲突,但哪一类规制路径更适于调整数字贸易问题,以及如何在国际层面更好地协调各国规制措施,将影响到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成效和前景.当前,国家间订立一个综合性的数据条约不具可行性,而通过贸易协定全面纳入数字贸易治理条款有使数字经济脱嵌于国内社会关系的危险,以WTO体制为代表的有限全球化策略仍是最佳替代方案.  相似文献   

10.
黄华 《法制与社会》2012,(28):243-245
行政诉讼中也有诉讼欺诈,行为人利用诉讼欺诈也可侵犯他人债权,并可实现其他非法目的,且尤其主要侵犯了审判机关正常的审判秩序,应被刑法规制的诉讼欺诈已不再局限于狭义区间.为区别于广义,狭义诉讼欺诈的含义应被扩展并被重新定义.现行刑法对很多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的诉讼欺诈并无具体规定,且忽视了被诉讼欺诈主要侵害的审判机关正常审判秩序的保护,因此,急需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本文最后对"诉讼欺诈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进行了论述并对"诉讼欺诈罪"的法条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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