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2.
3.
《北方法学》2021,(6):131-144
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主要是使用形式化、量化或精算方法来预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以法律现实主义以及循证实践为思想基础,以降低审前羁押率为目的,并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支撑。从实践来看,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的预测正确率只达到中等程度,且并未超越司法人员的预测正确率。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科学性和公正性方面存在多重风险,如固化司法实践中既存的偏见歧视以及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等。为保障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有效适用,一方面应建构科学且公正的评估模型,另一方面应确保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在建构和实施过程中受到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相似文献
4.
5.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相似文献
6.
7.
为了保证正确地使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决定逮捕犯罪嫌 相似文献
8.
9.
10.
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是审查逮捕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本文试从当前无逮捕必要适用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将意味着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最严格的、较长时间的限制。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其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逮捕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般认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 相似文献
12.
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对触犯刑法,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依据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无逮捕必要范围进行了界定。而社会危险性是衡量有无逮捕必要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只有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羁神以后,可以依法转为取保候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但是对于应由哪个司法机关来行使捕后转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却未做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除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之外…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权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受案后开庭审理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使用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暂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对其使用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人民检察院是在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之后,依据逮捕的三个… 相似文献
16.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批复法律文书中,《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上有“无逮捕必要”一词经常见到。“无逮捕必要”这一词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如“无逮捕必要”,那就不批准逮捕,从而产生了“无逮捕必要”一词。“无逮捕必要”与“有逮捕必要”,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还是不逮捕是在强制措施上的“分… 相似文献
17.
原刑事诉讼法没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转为逮捕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以下简称特殊逮捕条件人对于这一规定的适用条件问题,尚无深入探讨的文章,因此,有深入探讨、统一认识的必要。(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守的各项规定。据此,当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时,其中,对取保候审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相似文献
18.
万应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5):121-128
逮捕是一种并非由司法机关单方意志决定的策略行为。是否适用逮捕取决于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博弈。目前逮捕率过高在于逮捕是博弈中犯罪嫌疑人占优条件下的次优选择。监视居住和人保方式的取保候审并非理性的选择。财保取保候审中最小保证金数额是司法机关发现查获嫌疑人妨害诉讼的概率和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最大可能收益的一个函数。降低逮捕率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19.
《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司法机关在具备前一个条件下,在是否批捕或决定逮捕之间作出选择的法律尺度,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是否逮捕的法律尺度,便于掌握 相似文献
20.
《人民司法》1987,(7)
取保候审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人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人;或者是正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被羁押的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结案,又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取保候审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条件考虑,不能滥用。 我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今年第一季度受理刑事案件49件,被告人88名,其中由公安、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有20名(抢劫、盗窃犯10名,伤害犯2名,贪 相似文献